法庭如何認定民間借貸案件的爭議焦點

——王仲華

法庭如何認定民間借貸案件的爭議焦點

民間借貸是指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公民與其他組織之間借貸,分為民間個人借貸活動和公民與金融企業之間的借貸。不論是哪種借貸,只要雙方當事人意見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因借貸產生的抵押相應有效,但是利率不得超過人民銀行規定的貸款利率。

民間借貸糾紛的案件,在法庭辯論時的爭議焦點往往是:原被告之間的借貸關係是否屬實?是否成立並生效?借款本金及利息的確定?

一、民間借貸關係怎樣算屬實?成立並生效?

對於民間借貸關係的存在,由出借人舉證證明:出借人應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或者其他證據。即便出借人持有的債權憑證上沒有出借人的姓名或者名稱時,一般可推定其與債務人之間存在民間借貸關係。如果被告要否定未載明債權人姓名或名稱的持有人身份,不能通過簡單否認的形式,而必須採用有事實依據的抗辯形式。

民間借貸是實踐性合同,雙方達成借貸合意後,僅是借貸關係的成立,當出借人提供借款時合同才開始生效,而合同對當事人雙方產生法律約束力,從合同生效開始。

二、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認定?

出借人負有舉證的責任,出借人提供相關的債權債務憑證證明借款的金額以及是否約定利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的有關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因此,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經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該予以支持。

因此,借貸雙方對借款期限內的利息有約定的:不要年利率不超過24%,法院會予以支持,而對於約定年利率超過36%的,超過部分會被認定無效;約定年利率在24%~36%之間的,法院不保護也不會干涉,借款人自願支付後若後悔要求出借人返還的,法院不予支持。

2019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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