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平發佈關於消除房屋安全隱患的通告!附舉報電話

武平縣人民政府關於消除房屋安全隱患的通告

為全面落實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關於安全生產的決策部署,深刻汲取泉州市欣佳酒店“3.7”坍塌事故教訓,全面消除房屋安全隱患,加強房屋安全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福建省違法建設處置若干規定》等法律法規規定和《武平縣房屋結構安全隱患大排查大整治百日攻堅專項行動方案》精神,全縣範圍正在全面深入開展房屋結構安全隱患大排查大整治百日攻堅專項行動,現就全縣公民和單位(組織)消除房屋安全隱患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對全縣所有房屋(含民房、廠房、公共建築等)開展一棟不漏、一戶不落的排查,對重大安全隱患房屋、空心房、旱廁、閒雜房(含殘垣斷壁、破損圍牆等)實施拆除,對一般安全隱患房屋實施拆除或加固,切實消除房屋安全隱患。

二、“四無”(無審批手續、無資質設計、無資質施工、無竣工驗收)的房屋以及違規加層、擅自改動承重結構的建築,一律不準作為賓館、酒店、飯店、商超、KTV、影院、美容院、養老院、福利院、醫院、衛生院、學校、幼兒園、培訓機構等人員密集型經營場所。

三、房屋產權人或實際控制人(含“兩違”建築和未辦理產權登記祖遺房的實際所有人,各類眾產份額持有人,下同)是房屋安全第一責任人。自本通告下發之日起,立即對所屬房屋開展自查,對存在安全隱患的房屋應立即上報所在村(居),村(居)如實填寫審批、建設、使用情況,並於當天完成系統信息錄入。

四、房屋產權人或實際控制人對存在安全隱患的房屋立即停止出租(租住、借住)和經營(租與他人經營或自行經營)活動,清空租借戶和經營場所。對未及時處置,導致發生房屋倒塌、傷人事故的,有關部門將依法依規、從嚴從快對相關房屋安全責任人追究法律責任。

五、縣人民政府根據全縣房屋安全隱患排查情況,開展集中整治行動。對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未採取有效措施消除隱患的房屋(含仍有租、借、經營情形的“兩違”建築),將依法依規採取停水、停電、停氣等措施以及強制清空場所、強制撤離人員、強制拆除建築物等措施進行整治。

六、供水、供電、供氣等單位必須嚴格核實申請戶房屋的合法性和安全性,不得向違建戶或存在安全隱患的房屋辦理開戶手續,一經發現將追究相關單位及經辦人員的責任。相關單位在接到對違法或存在安全隱患的建築確認通知後,應立即依法依規落實停止供水、停止供電、停止供氣等工作對違建戶或存在安全隱患的建築私自提供用水、用電、用氣的,將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七、全縣公民和單位(組織)應當自覺配合開展房屋結構安全隱患大排查大整治百日攻堅專項行動,不得阻撓或干擾整治行動,凡阻撓或干擾整治行動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構成違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八、全縣公民和單位(組織)將房屋出租的,應嚴格按有關規定申請辦理房屋租賃備案手續,嚴禁將房屋用於群租牟利。承租人或房屋產權人或實際控制人嚴禁改變房屋承重柱牆。未辦理房屋租賃備案手續的,私自改變房屋承重柱牆的,將按有關規定從嚴從快處罰,造成的後果由房屋責任人自行承擔。

九、全縣廣大黨員、公職人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村(居)“兩委”班子成員應帶頭積極開展房屋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工作,對不如實申報、不積極配合、不主動消除房屋安全隱患的,將依法依規依紀處理

十、對不如實上報房屋安全隱患排查情況,或對安全隱患房屋未採取相應整治措施的,歡迎廣大人民群眾積極舉報。

舉報電話如下:

武平縣公安局:110

武平縣住建局:4823945(郵箱:[email protected]

武平縣應急局:4829989

武平縣農業農村局:3231565

武平縣自然資源局:4822699

武平縣城市管理局:3230593

武平縣市場監管局:4822032


武平縣人民政府

2020年4月16日

為幫助廣大群眾更好地瞭解和掌握房屋安全隱患法律責任風險的認識,保護自身和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現將有關法律責任風險進行了梳理,快來看看吧!


房屋結構安全有哪些法律責任風險


一、房屋結構安全主要責任主體有哪些?

1.房屋所有權人是房屋安全總責任人,房屋承租人、借用人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合同的約定合理使用房屋,承擔相應的房屋安全責任。2.購買政策性住房部分產權的,購買人是房屋安全責任人。 

3.房屋所有權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權屬不清,有代管人的,代管人是房屋安全責任人;無代管人的,房屋實際使用人是房屋安全責任人。

4.房屋共有部分已委託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按照約定承擔房屋安全責任;未委託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的,共有產權人是房屋安全責任人。

5.公有房屋的管理單位是房屋安全責任人。

6.小產權房、“兩違建築”的實際建造者、使用者是房屋安全責任人。7.在建商品房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是房屋安全責任人。

二、房屋結構安全責任主體應對房屋安全承擔哪些管理和維護義務?

1.應當依照設計功能、建築物使用性質及房屋權屬證明記載的房屋用途合理使用房屋;

2.應當檢查、修繕房屋,及時治理房屋安全隱患;

3.應當裝飾裝修符合相關房屋安全規定;

4.應當委託房屋安全鑑定,按照規定承擔房屋安全鑑定費用;

5.應當採取其他必要措施保障房屋安全。

三、房屋安全隱患由誰負責?如果危房牆面倒塌或脫落砸到人,誰需要承擔責任?

1.作為房屋的所有人,應當做好維護工作,要麼加固,要麼拆除。否則,一旦房屋牆面倒塌或脫落砸到人,將很有可能要承擔賠償責任。

2.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四、拒不配合開展房屋安全隱患排查和整治或實施危害房屋結構安全的行為導致人員、財產損失可能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一)民事責任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86條規定:“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因其他責任人的原因,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其他責任人承擔侵權責任。”

(二)行政法律責任

1.拒不配合或阻礙工作人員依法開展房屋安全隱患排查或採取解危措施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50條等規定,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若存在暴力抗拒等情節嚴重行為,甚至可能構成妨害公務罪。

2.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69條等條文規定,涉及建築主體或者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沒有設計方案擅自施工的,由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房屋建築使用者在裝修過程中擅自變動房屋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的,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刑事責任

1.可能構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可能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因管理責任人未盡安全管理義務,導致隱患房屋倒塌等危害他人生命財產安全,情況嚴重的,可構成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應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可能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或其他責任主體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將可能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依法應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4.可能構成妨害公務罪。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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