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後時代常見合同履行問題都在這裡

英諾成渝創業沙龍(一期)圓滿結束,為了給更多小夥伴提供疫情後時代常見法律問題的自我衡量和判斷的參考,我們特意將嘉賓分享和現場互動的內容整理成文,希望對大家有所裨益~

(全文閱讀時間大約需要8分鐘)


疫情是否屬於不可抗力?

首先,今天分享的第一大版塊,疫情是否屬於不可抗力。

全國人大法工委的發言人是這樣表述的,當前我國發生新冠疫情,為了保護公眾健康,政府採取了相應的疫情防控措施,對於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當事人來說,屬於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

全國人大法工委的觀點還是比較權威,因為很多法律規定就是在這個機構主持下起草的,他們對於這次疫情的定性是屬於不可抗力。

這次疫情的話,相應的參考情況非常少,唯一可以借鑑的就是2003年的非典,2003年非典的時候,國家也出臺了相應的法律規定,當時也是認定屬於不可抗力,只是說當時非典是部分地區受到影響。現在,雖然我們國內慢慢恢復正常了,但是國際上還處在一個爆發期的階段,所以我們應該正確理解不可抗力該如何使用。

我們對不可抗力要分四個方面來理解。

第一,這次疫情屬於不可抗力,它造成不能履行合同,我們是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違約責任,比如延期交付貨物。

第二,如果因為不可抗力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當事人可以行使法定的合同解除權來解除合同。就是說,受疫情影響有些合同履行起來已經沒有實際意義,或者已經根本不能履行,就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第三,根據《合同法》118條規定,如果發生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我們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在合理期限內證明。就是說,發生了這個事件,你必須要及時通知合同的相對人。比方說,告知對方採取一些替代性手段可避免損失的擴大,如果你沒有通知,那損失擴大的部分,不管屬不屬於不可抗力,你都要承擔相應責任。

第四,我們要理解必須是不可抗力,也就是疫情和合同履行之間,需要有相互的因果關係。如果說沒有因果關係的話。你是不能使用不可抗力這個條款的,雖然很多行業因為疫情導致合同履行當中發生一些不能履行或遲延履行的情況,但也有行業它是完全不受影響的,比方像醫藥行業,超市,就很少受到疫情的影響,也就不能適用不可抗力。


情勢變更原則與不可抗力

情勢變更原則在《合同法》是這樣司法解釋的,合同成立以後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於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於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並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

我們認為,當下不少合同履行的糾紛,需要結合不可抗力和情勢變更原則,將兩個原則合起來進行一個使用。

為這次講座,我也查閱了一些相應的法律規定,我覺得江蘇高院出臺的一些意見是非常具有可參考性,他是分三個方面這樣規定的:

第一、因政府及相關部門為防止疫情而採取行政措施,導致合同不能履行,可以使用合同法關於不可抗力的規定處理。

第二、合同成立後受疫情影響或防控措施導致繼續履行對於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起訴請求變更或解除合同,可以使用合同法關於情勢變更的規定,因合同變更或解除造成損失,根據公平原則裁量。

第三、合同履行,首先按照法律法規以及疫情防護政府出臺的政策規定執行;如果政策沒有規定,按照合同約定來處理;可以適用合同法關於情勢變更的規定,因合同變更或解除造成的損失根據公平原則裁量。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處理及意見

現在疫情對合同履行的影響主要是三類合同:

第一大類,幾乎不受疫情影響的合同履行,比方網絡教育課程它是完全沒有影響。

第二類,合同部分不能履行,比方說承租人,他租賃酒店用於餐飲或者客房服務。

第三類,完全不能履行合同義務,或者無法實現合同目的。比方說一些大型演出會議,政府為避免人員聚集,這些活動全部取消,導致完全無法履行或者無法實現合同的目的。

我們來看目前常見的合同糾紛處理方式,以諮詢最多的房屋租賃合同糾紛為例。房屋租賃合同因為用途不同,它也要分成幾種類型。

第一類住宅租賃合同,因為住宅租賃合同承租人使用房屋的主要目的是為了自己的居住使用,它並不是對外經營,雖然小區對人員進行管控,但是不會影響你的居住使用,因此不可抗力或者情勢變更適用的原則都不太適用,承租人如果以疫情為由主張解除房屋租賃合同,是不會得到法院支持,也不能以此為由主張減免租金。

第二類是商鋪房屋租賃,包括餐飲娛樂場所等。這是目前租賃合同糾紛產生爭議最多的。因為商業房屋的承租人,他使用租賃物的主要目的是通過對外經營來獲取經營利潤。在現在,受疫情影響,大型的商場基本上全部都關門了,雖然現在陸陸續續在開門,但是基本上關停也有兩個多月。

此類的合同我們認為相對不可抗力,更適用情勢變更原則,因為引用不可抗力尋求解除合同的話,具有不確定和爭議性,除非合同已經完全無法履行,但是疫情它只是屬於一個暫時性的,不管是兩個月、三個月還是四個月始終會結束,所以說更應該使用情勢變更原則來對這個租金進行相應的調整。

第三類是超市,醫藥快遞等營業用房,因為它們受疫情的影響比較小,並且受影響的時間比較短,只是在那段特定時間內,可能因為人員缺少。現金流不夠等導致無法按時交付租金,這類合同,承租人只適用提不可抗力期間的遲延履行的主張,比方說我可以緩交租金,但是並不能適用不可抗力,就是說這個租金不能免除。

另一方面,出租人在這種情況下,因為承租人沒有按時交付租金就主張解除合同,這樣也是不行的。因為合同它始終要講究一個相應的對等原則,承租人受影響這個情況始終是一個客觀存在的事實。

因此,我們對房屋租賃合同的建議是,第一,作為承租人你要首先向出租人提出酌情減免租金的書面申請。因為對於一個權利來說,我們有一句諺語,就是說法律它不保護處於睡眠當中的權利。這個權利你只有去行使了,才有可能得到主張,如果說你完全不去行使這個權利,不管是法院還是其他都無法得到支持。

然後,如果出租人同意。店面租金雙方應該簽訂補充協議對新達成的條款進行一個確認,如果出租人不同意的情況下,我們建議比較穩妥的情況是承租人是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租金,避免出租人以拖欠租金為由解除合同給你造成損失。

但是作為承租人即使交了租金,也要提出書面的聲明,要明確我雖然交了租金,但是我仍然保留通過司法途徑變更合同減免租金的權利,到時候我還是可以通過仲裁或訴訟的途徑解決,法院如果支持我的訴訟請求,就可以從之前我交的租金當中欲以抵扣以後的應付租金。最後,我們還要注意點,租賃合同它是由房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就說起訴的時候,你必須要到房產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買賣合同糾紛處理及意見

買賣合同糾紛當中,我們從維護交易穩定,降低交易成本的角度建議,交易的雙方還是優先適用合同約定,進行協商,通過延期履行或者變更合同履行的方式,實現雙方利益的最大化。如果必須解除合同,我們主要考慮幾個方面:

第一、沒有履行合同一方,他是不是存在惡意違約惡意解除的可能。

第二、一方繼續履行合同,是否對其顯失公平。比方說,春節期間一些特定的展臺賣春聯兒這些特定節日產品,繼續履行合同的話,合同目的已經不能實現。

第三、請求繼續履行合同一方拒絕解除合同是否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現在法律對解除合同規定的裁判尺度是在發生變化,以前是這樣規定的,雙方如果說解除合同,你只有在合同當中有明確的規定,符合解除條件你才能解除合同,否則單方是沒有解除權的。

但2019年第九次民商事審判會議紀要當中有了新的規定變化,違約一方,他如果說不想履行合同,根據情況,他也可以提請法院解除合同。

為什麼這個裁判思路會發生變化呢?這好比一對戀人因為恩愛所以選擇結婚,類似於基於對合作前景看好雙方把合同簽訂了,後來情況變化,兩個人不相愛了,然後法院又不准許雙方離婚,這段婚姻只會彼此痛苦,所以法院後來就認為婚姻中一方有這個解除權,你可以向法院提起離婚,離婚之後雙方可能還會遇到相互的另一半,過上更好的生活。

也有一些相對長期的租賃合同,比如合同簽了10年或20年,但可能做了第一年之後,承租人就發現人流非常稀少,如果繼續履行這個合同,那我做得越多虧得越多,這樣的話,對一方非常不公平,所以現在法院認定,如果說確實客觀情況發生變化或者履行的時候,對履行一方顯失公平,那一方承擔一定的違約責任之後,是可以解除合同的。

第三類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現在為防止疫情的蔓延傳染,有關部門採取管控措施限制民工流動,推遲項目開發復工,客觀上會導致工程項目工期的延誤。這種情況一般認定為不可歸責於施工企業的原因,施工企業是可以主張免除減免違約責任,但是,施工企業應該積極地向建設單位申請工期的順延,及時協商。合理分擔損失,並採取有效措施減少損失的擴大。


疫情影響合同履行的法律主張建議

我們在面對法律諮詢時,經常會遇到兩個問題,一個常見問題就是當事人認為能否以疫情構成不可抗力為由主張解除合同。

如果說你主張解除合同訴訟到法院的話,法院對不抗力請求解除合同的審查標準普遍來說比較嚴格,它會根據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綜合考量合同性質合同實際履行情況,疫情以及合同不能履行之間的因果關係,疫情的發展過程以及對合同影響的具體程度等因素來進行一個認定,才會考慮是否會主張解除合同。這種主張解除合同,一般的話難度比較大,只有特別少的幾類合同是可以主張解除的。

第二個問題,很多人會問以疫情為由,假如說合同解除了,這個責任該如何分擔?造成的損失該如何承擔?

這種情況的話,對合同履行中已經造成的損失,如果在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法院他通常會根據雙方的過錯責任公平原則,綜合各種因素來確定賠償數額,責任分擔。一般來說,雙方進行分擔,只是說,根據過錯程度,看哪方承擔的多和少的問題。

我們要特別注意的一點,當事人在疫情期間的合同義務。所謂合同義務,就是說疫情發生之後,當事人應該及時查閱雙方的合同條款是否對不可抗力及法律後果的責任分擔有約定,如果有約定,按照約定應履行合同約定,除非是一些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如果沒有法律強制性規定這個約定它的效力是非常強的,只有沒有約定的情況下,法院才會發揮法官的自由裁量權。

還有我們要把這個提出解除合同或者變更合同內容的解決方案,及時的通知對方,並在合理的期限內,向對方提供疫情防控措施及造成合同履行困難的這些證明。

在發生履約困難之後,雙方首先都應該及時的採取措施防止擴大,例如出賣方如果不能按時提供貨物,他應該積極地尋找替代品,或通過其他途徑購買貨物,保證生產經營。施工單位應該根據實際情況,合理判斷人工材料機械的規模。優化施工方案,控制成本,減少損失。


面對糾紛提高證據蒐集意識

我們一定要注重這個證據蒐集的意識,因為到訴訟的時候,法官不會聽哪個人故事講的好,還是要看一些相應的客觀證據,我們一定要蒐集疫情的防控措施造成合同履行困難的證明,比方說,有關部門或政府關於這個延長春節假期延遲復工,或者暫停營業的通知公告這類文件,一般是會得到法院的支持,法院在作出裁判的時候會認真考慮這方面的文件對合同履行的影響。

第二要及時保存合同雙方溝通協商的證據,比方說往來的函件、電子郵件、聊天記錄等。尤其是雙方重新協商的相關內容和書面材料。

2020年5月1日起,民事訴訟新規實施,新規出臺了特別多關於電子證據的一些條款。如果你能證明這個是真實的,這些電子證據也是會被得到法院的採納。

第三、我們要對於一些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證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證據保全,或者公證的方式易於固定,避免這些證據的遺失導致你舉證不能。

第四、因為現在疫情還沒有結束,新籤合同時應當注意,結合行業,地域的實際情況,充分評估疫情以及防控措施可能會給合同履行造成的影響,合同當中予以明確約定,減少爭議,避免糾紛的產生。

如果說你在合同中有了約定,法院一般首先會採納雙方的約定。我們不能對這個疫情抱著特別樂觀的態度,所以我建議在合同當中,對這些條款進行一個明智的約定。


綜上所述,我們在合同履行糾紛操作過程當中,第一步要及時通知合同相對方,採取相應措施減少損失,告知合同是否能履行,並且因為什麼原因導致無法繼續履行;然後,我們要收集和保留相應的證據材料,如交易記錄或者聊天記錄;接著,我們要加大合同履行的跟蹤力度;第四我們要積極協商,提出合理的減免請求;第五,根據客觀情況,我們要實時地變更或者解除合同,變更或解除合同的話,最好是以書面的形式提出,並且保留相應的書面證據。


最後我們總結一下,現在各行各業,每個人都不同程度受到這次疫情的影響。但從合同履行的角度而言,不可抗力以及情勢變更,它們使用的領域始終是有限的,並不是各類合同義務人免除合同義務的法寶。不是像很多人理解那樣,拿證據後法院上就認定,因為法院他也要做出一個雙方利益的平衡,不會那麼簡單粗暴的直接認定。單方負全部責任的可能性比較小。具體到個案當中,我們仍然應當注意判斷,疫情對每個合同履行所造成的具體影響,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在實際使用的時候,我們還是要採取一個冷靜謹慎剋制的態度。出現了問題,雙方還是應該及時進行協商處理,訴訟是最後的一步。我建議我們要密切關注疫情期間的政府的公告,政策性的文件,這些文件的出臺,它會對合同履行的情況產生一些非常重要的影響,你與合同相對方去協商的時候,如果有相應的這些資料,一般的話談起來也比較好談,並且即使說你要通過仲裁或者訴訟解決的時候,這一類的資料證明文件也是當事人你應該提交的非常重要的證據材料。


現場問答

問題一

我是一家外貿公司,現在因為疫情原因,國際貿易訂單無法交貨了,這種情況屬於不可抗力嗎?我可以解除合同或者免除一部分義務嗎?現在應該怎麼做才能減少損失?

答:你要首先分析和判斷合同無法履行的原因是由於什麼原因造成的,屬於你自己的原因還是屬於一個客觀的原因,比方說政府的管控,是因為我們國內有相應的政策,還是說你這個出口貨物的接收方那邊,他們有相應的政策要求,導致您無法履行。如果是這些原因的話,你是可以主張不可抗力的原則,減少損失。如果這個情況導致你合同已經根本無法履行,或者大部分不能履行,這個時候,你是可以向他提出要求解除合同。

在處理時,我們首先要及時向對方告知這個合同無法按時履行的原因是什麼,告知他之後,看是否能提醒他採取相應的替代措施,減少損失的擴大,然後雙方進行協商,如果協商不成,再向法院或者仲裁提起訴訟。


問題二

員工2.17號合同到期,疫情延期復工影響導致 2.18號才溝通不續約問題,員工以合同上寫合同期滿前一個月內,如果雙方沒有疑義,合同延期一年為由不願離職怎麼辦?

答:勞動合同是這樣規定的,就是是明確規定在合同到期之前一個月,你要提前通知別人續簽。我個人傾向認為,就算受疫情的影響,用人單位還是要及時通知對方,和對方首先協商,看是否按照原來的勞動合同條件來續簽。你沒有通知的話,我認為他不會嚴格使用這個必須要一個月通知的條款,你現在還是可以和他協商,如果協商不成,你還是可以通知他解除合同,但是應該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問題三

我想問一下,我是食品加工行業的,目前凍品門店無法經營,員工要求復工,發年終獎和生活補貼,但是目前店裡無收入,也沒法復工,這種情況員工去勞動仲裁,門店或公司影響會不會大呢?

答:首先,勞動者提起勞動仲裁,不管他這個理由到底是否正當,這是別人的權利,這個對你這個門店的生產經營不會產生影響。其次,他要求發年終獎和生活補貼,這個要求我認為是合理的。但是,他應該分時間段,比如說每年的二月份到來年的一月份這個時間段來發放年終獎,之前疫情不嚴重的那部分,這個年終獎我認為是應該支付給別人的。

然後現在受疫情影響,你可以延期支付員工的相應工資,重慶這邊現在是這樣規定,一月還是要發正常的工資,二月公司要支付基本的生活費用。


問題四

請教一下,公司股東和第三人利用職務之便將公司財務私下轉走,該問題已進行了法律訴訟,法院已判決他們敗訴,並讓他們返還公司財務,但他們以疫情為由不履行判決,這種情況可否拿著法院的判決書去轄區派出所立案?派出所受理的概率多大?

答:判決書是需要去判決的一審法院現場去申請強制執行,現在法院已經上班了,可以先打12368預約。


問題五

請問,疫情前的欠款合同,履行支付的時間剛好疫情發生,對方無任何通知,後來逾期,對方就說沒有錢,按約定原欠款合同是分期支付,逾期違約條款約定是一次性付清,這種遲延履行該怎麼處理?

答:還是應該按照合同約定處理,可以要求提前清償全部款項,遲延履行期限可參考疫情期間,委託期間你可以現在發函告知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內(7天或15天)清償全部債務,到期未履行可以起訴。


問題六

公司旗下的門店是以個體戶辦的營業執照,想問一下,我們是要以公司的名義籤合同還是以個體戶的名義籤合同?如果牽扯勞動仲裁是以個體戶老闆的形式還是公司的形式呢?

答:個體工商戶有用工主體資格,可以和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區別在於個體戶簽訂的合同經營者要承擔連帶責任,公司簽訂的合同以公司財產為限承擔責任。


下期活動預告

活動時間:2020年4月2日(週四)14:30開始

分享主題:初創企業疫情期間的IP攻防之戰

分享嘉賓:集慧智佳西南區負責人,英諾知識產權學院導師

參與方式:添加工作人員微信jane18,進入“成渝經濟圈創業分享群”學習交流

疫情後時代常見合同履行問題都在這裡|英諾成渝沙龍(一期)回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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