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青山紙業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季度報告正文

公司代碼:600103 公司簡稱:青山紙業

一、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保證季度報告內容的真實、準確、完整,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承擔個別和連帶的法律責任。

1.2 公司全體董事出席董事會審議季度報告。

1.3 公司負責人張小強、主管會計工作負責人林小河及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餘建明保證季度報告中財務報表的真實、準確、完整。

1.4 本公司第一季度報告未經審計。

二、公司主要財務數據和股東變化

2.1主要財務數據

單位:元 幣種:人民幣

非經常性損益項目和金額

√適用 □不適用

單位:元 幣種:人民幣

2.2截止報告期末的股東總數、前十名股東、前十名流通股東(或無限售條件股東)持股情況表

單位:股

2.3截止報告期末的優先股股東總數、前十名優先股股東、前十名優先股無限售條件股東持股情況表

□適用 √不適用

三、重要事項

3.1公司主要會計報表項目、財務指標重大變動的情況及原因

√適用 □不適用

資產負債表項目 單位:元 幣種:人民幣

利潤表項目 單位:元 幣種:人民幣

現金流量表項目 單位:元 幣種:人民幣

3.2重要事項進展情況及其影響和解決方案的分析說明

√適用 □不適用

1、2020年3月13日,公司九屆三次董事會審議通過《關於向中國進出口銀行福建省分行申請新增流動資金貸款額度的議案》,同意公司向中國進出口銀行福建省分行申請新增不超過人民幣1.20億元的流動資金貸款額度,期限不超過24個月,擔保條件為信用免擔保。

2、2020年4月10日,公司九屆四次董事會分別審議通過《關於為控股子公司深圳市恆寶通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融資授信提供連帶責任擔保的議案》、《關於繼續為惠州市閩環紙品股份有限公司融資授信提供連帶責任擔保的議案》,分別同意:公司為深圳恆寶通向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請融資授信敞口人民幣1,000萬元提供連帶責任擔保,期限自借款合同簽訂之日起一年;公司為深圳恆寶通向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高新區支行申請融資授信敞口人民幣1,000萬元提供連帶責任擔保,期限自借款合同簽訂之日起一年;公司繼續為惠州閩環向浙江稠州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申請融資授信提供連帶責任擔保,額度為人民幣2,000萬元,期限自借款合同簽訂之日起一年。具體詳見公司於2020年4月14日在《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及上交所網站(www.sse.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體刊登的《福建省青山紙業股份有限公司關於為控股子公司提供擔保的公告》(公告編號:臨2020-025)。

3、2020年4月10日,公司九屆四次董事會審議通過《關於控股子公司使用閒置自有資金進行現金管理的議案》,同意控股子公司水仙藥業在確保不影響日常生產經營活動的前提下,在保證資金流動性和安全性的基礎上,運用部分自有閒置資金開展現金管理業務。購買理財產品累計最高不超過人民幣15,000萬元(含15,000萬元),投資期限不超過1年。具體詳見公司於2020年4月14日在《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及上交所網站(www.sse.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體刊登的《福建省青山紙業股份有限公司關於控股子公司使用閒置自有資金進行現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編號:臨2020-026)。

4、關於公司與南昌環湖公司及阿木爾公司紙材原料侵權糾紛案,2018年12月28日,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公司敗訴;公司不服終審判決,2019年4月22日,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民事再審申請,2019年8月12 日,最高人民法院下達民事裁定書,認定阿木爾公司系合同的真實履行主體,駁回公司的再審申請;鑑於上述案件性質及法院審理結果,為維護公司合法權益,公司於2019年9月29日向泉州市泉港區人民法院對阿木爾公司另案提起訴訟,10月17日泉港區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目前尚未開庭。相關訴訟背景及進展情況具體詳見公司於2015年5月5日、2016年9月23日、2016年12月14日、2017年2月21日、2018年5月19日、2019年1月15日、2019年8月14日、2019年10月19日分別在《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及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www.sse.com.cn)等指定的信息披露媒體刊登的重大訴訟相關公告(公告編號分別為:臨2015-043、臨2016-038、臨2016-067、臨 2017-007、臨2018-029、臨2019-006、臨2019-068、臨2019-091)。

5、關於控股子公司泰寧林場與南平市建陽區世豐木業有限公司經營合同糾紛案,2019年4月16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公司子公司泰寧林場勝訴。2019年7月16日,世豐木業因不服三明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向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2019年12月23日,省高院駁回世豐木業再審申請。世豐木業因不服終審判決,向三明市檢察院提起法律監督,子公司泰寧林場於2020年2月28日收到受理通知書,目前尚無審查結果。相關訴訟背景及進展情況具體詳見公司於2015年10月28日、2015年11月5日、2017年2 月6日、2017年2月22日、2017年8月4日、2018年8月15日、2019年4月26日、2019年9 月27日、2020年2月29日分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體刊登的公司重大訴訟相關公告(公告編號:臨2015-074、臨2015-076、臨2017-003、臨2017-008、臨2017-055、臨2018-046、臨2019-038、臨2019-080、臨2020-016)。

3.3報告期內超期未履行完畢的承諾事項

□適用 √不適用

3.4預測年初至下一報告期期末的累計淨利潤可能為虧損或者與上年同期相比發生重大變動的警示及原因說明

√適用 □不適用

預計公司年初至下一報告期期末的累計淨利潤可能為虧損,其主要原因是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產品銷售市場低迷,導致產品銷量銳減,且產品銷售價格同比較大幅度下跌,主營產品毛利同比大幅減少。

公司名稱福建省青山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張小強

日期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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