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獎勵300萬元!濟南這裡將被徵收,補償方案公佈

近日,記者瞭解到,濟南天橋區標山片區二期項目徵收範圍內房屋建成年代久遠,質量差,房屋線路老化,基礎設施落後、配套設施不完善,為加快該地段基礎配套設施建設,改善群眾的生活居住條件,進一步完善城市功能,濟南市天橋區國有資產運營有限公司根據相關規劃、計劃決定實施天橋區標山片區二期項目。

為保障項目順利實施,濟南市天橋區人民政府擬對該項目建設用地範圍內國有土地上建築物及附屬物實施徵收,制定《天橋區標山片區二期項目房屋徵收補償方案》。其中指出在簽約期內簽訂徵收補償協議並交驗空房的,每戶按期搬遷獎勵費與提前搬遷獎勵費按被徵收非住宅房屋價值的5%計算,最少不低於3萬元、最多不超過300萬元,逾期簽約不予獎勵。

據瞭解,該項目房屋徵收範圍為東至紫金山路,西至濟濼路,南至標山中路,北至濱河南路。根據摸底調查情況,該項目涉及居民個人住宅約1825戶,建築面積約138764.05平方米(其中包含未登記面積約7265.59平方米,附屬房產約11094.57平方米);非住宅約33戶,證載面積約41637.67平方米,未登記面積約3272.22平方米,附屬房產約67656.44平方米。

對於徵收按政府規定租金標準出租的公有住宅房屋,按下列方式予以補償:

徵收按政府規定租金標準出租的公有住宅房屋,被徵收人與承租人達成協議的,房屋徵收部門按照雙方協議予以補償;未達成協議的,按如下方式補償:

1、公有房屋承租人符合房改購房條件的,可以向房屋產權單位申請房改。房改後,公有房屋承租人作為被徵收人予以補償。

2、公有房屋承租人符合房改購房條件,但未申請房改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對其實行貨幣補償或者房屋安置。

選擇貨幣補償,被徵收房屋為平房和簡易樓房的,對公有房屋承租人的貨幣補償金額為該住宅房屋補償價值的90%,對被徵收人的貨幣補償金額為10%;被徵收房屋為樓房的,對公有房屋承租人的貨幣補償金額為該住宅房屋補償價值的85%,對被徵收人的貨幣補償金額為15%。

選擇房屋安置的,公有房屋承租人應當與房屋徵收部門結清其貨幣補償金額與安置房屋價值之間的差價,結清差價後,安置房屋產權歸承租人所有。實行貨幣補償或者房屋安置後,公有房屋承租人不再享受房改購房資格。

3、公有房屋承租人不符合房改購房條件的,房屋徵收部門對被徵收人實行產權調換,原租賃關係不變。

對於徵收按政府規定租金標準出租的公有非住宅房屋,按下列方式予以補償:

被徵收人與承租人達成協議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按照雙方協議予以補償;被徵收人與承租人未達成協議且符合產權調換條件的,房屋徵收部門可以進行產權調換,原租賃關係不變,產權調換的房屋由原承租人繼續承租。

被徵收人與承租人未達成協議且不符合產權調換條件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予以貨幣補償。實行貨幣補償的,被徵收人與承租人就貨幣補償分配方案達成協議的,房屋徵收部門按照達成的協議予以補償,達不成協議的,暫時按照原有的規定辦理。

享受最低套型面積標準的補償

(一)被徵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建築面積小於46平方米的,房屋徵收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住宅設計最低套型面積(以下簡稱最低套型面積標準)進行房屋安置或者按建築面積46平方米進行貨幣補償。

實行改建地段或就近地段安置的,最低套型面積標準之內的差價,由房屋徵收部門承擔;超出最低套型面積標準對應面積的價款,由被徵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承擔。

實行異地安置的,按照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46平方米的補償價值安置相當的房屋。被徵收房屋和安置房屋存在差價的,應當結清房屋差價款。結清差價後的房屋產權歸被徵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所有。

被徵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徵收範圍內(或徵收範圍外)另有住房,合併計算其面積仍不到46平方米的,選擇房屋安置時,合併計算後的面積與最低套型面積標準之間的差價由房屋徵收部門承擔;選擇貨幣補償時,按照建築面積46平方米貨幣補償金額減去徵收範圍外房屋的市場價值計算補償金額。

(二)享受住宅最低套型面積標準資格的被徵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認定,由天橋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範圍內房改資格和最低套型保障資格認定工作組,按照被徵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享受最低套型面積標準資格的有關規定予以認定,並在徵收範圍內進行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搬遷過渡方式、過渡期限及費用標準

(一)搬遷過渡方式

選擇產權調換的,被徵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自行尋找過渡用房,房屋徵收部門發放臨時安置費。

(二)過渡期限

選擇產權調換的,自簽訂房屋徵收補償協議並交驗空房之日起,過渡期限擬定為36個月。

(三)房屋搬遷費、臨時安置費、逾期臨時安置費及一次性停產停業補償費

1、房屋搬遷費

徵收住宅房屋按被徵收房屋的建築面積計算。被徵收住宅房屋按每平方米30元計算,非住宅房屋按每平方米35元計算;搬遷費總額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計發。

因房屋徵收部門提供的產權調換房屋為期房,被徵收人需要二次搬遷,房屋徵收部門按上述標準支付二次搬遷費。

2、臨時安置費

在過渡期限內,徵收住宅房屋每月臨時安置費按被徵收住宅房屋建築面積每平方米30元計算,徵收非住宅房屋每月臨時安置費按被徵收非住宅房屋建築面積每平方米35元計算;每月總額不足1500元的,按1500元計發。選擇貨幣補償的,一次性支付6個月臨時安置費。

3、逾期臨時安置費

因房屋徵收部門的責任使被徵收人延長過渡期限的,對自行解決週轉用房的,從逾期之月臨時安置費增加一倍支付;對房屋徵收部門提供週轉用房的,從逾期之月起臨時安置費按月支付;臨時安置費每月不足1500元按1500元計發的,逾期臨時安置費按照1500元加上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對應的臨時安置費予以支付。

4、一次性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

按被徵收非住宅房屋建築面積計算,營業、生產用房為每平方米200元,其他非住宅用房為每平方米150元。

獎勵與各類補助標準

(一)按期搬遷獎勵費與提前搬遷獎勵費

1、被徵收房屋為住宅房屋:在簽約期內前60天簽訂徵收補償協議並交驗空房的,給予每戶按期和提前搬遷獎勵費30000元;在簽約期內第61天到90天簽訂徵收補償協議並交驗空房的,每拖後1天扣減按期和提前搬遷獎勵費1000元;逾期簽約的不予獎勵。

享受最低套型面積標準資格的被徵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選擇房屋安置的,不再發放該項獎勵費。

2、被徵收房屋為非住宅房屋:在簽約期內簽訂徵收補償協議並交驗空房的,每戶按期搬遷獎勵費與提前搬遷獎勵費按被徵收非住宅房屋價值的5%計算,最少不低於3萬元、最多不超過300萬元,逾期簽約不予獎勵。

(二)貨幣補償獎勵費

1、住宅房屋選擇貨幣補償

徵收住宅房屋,被徵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選擇貨幣補償方式的,根據簽約和搬遷時間的不同,最高可給予不超過被徵收房屋評估價值8%的貨幣補償獎勵。

具體時間節點和獎勵額度如下:

在簽約期內前60天簽訂徵收補償協議並交驗空房的,按其被徵收房屋價值的8%給予獎勵;在簽約期內第61天到第90天簽訂徵收補償協議並交驗空房的,按其被徵收房屋價值的5%給予獎勵;超過簽約期限簽訂徵收補償協議並交驗空房的,按其被徵收房屋價值的2%給予獎勵。

2、非住宅房屋選擇貨幣補償

徵收非住宅房屋,被徵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根據簽約和搬遷時間的不同,最高可給予不超過被徵收房屋評估價值8%的貨幣補償獎勵。

具體時間和獎勵幅度如下:

在簽約期限內簽訂徵收補償協議並交驗空房的,按其被徵收房屋價值的8%給予獎勵;超過簽約期限簽訂徵收補償協議並交驗空房的,按其被徵收房屋價值的2%給予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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