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事後冷靜標準” 為正當防衛鬆綁

11月27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6起正當防衛不捕不訴典型案例,其中,一起針對強姦行為實施的特殊防衛案件入選,對涉強姦犯罪中的正當防衛標準作出了重要釐清。

展開討論之前,有必要簡要回顧一下案情。2018年9月23日19時許,許某某醉酒後駕駛電動三輪車路過農田時,遇見剛打完農藥正要回家的婦女周某某,遂趁四周無人之機下車將周某某仰面推倒在稻田裡,意圖強行與對方發生性關係。周某某用手亂抓、奮力反抗,將許某某頭面部抓傷,並在糾纏、反抗過程中,用藥水箱上連接的一根軟管將許某某頸部纏繞住,對峙近兩小時後導致對方死亡。2018年9月24日,周某某“投案自首”,後被公安機關拘留、逮捕,檢方在審查起訴時認為,周某某依法不負刑事責任,於2019年6月25日決定對其不起訴。

從案件經過看,在對周某某正當防衛的認定上,當初是存在一定爭議的。從周某某先是因涉嫌故意殺人罪被當地公安局刑事拘留,後又因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被批准逮捕、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看,有關部門並未把握好“罪”與“非罪”的界限。考慮到這起案件的特殊性,被侵害者反擊造成了對方死亡的嚴重後果,自身卻“毫髮無損”,這種防衛後果的不對稱性,的確容易讓職能部門陷入認知困惑。這也是很多本應認定為正當防衛的案件,最終以防衛過當定案、導致本應“無罪”的當事人被判“輕罪”的重要原因。此外,雙方對峙長達兩個小時,中間還有“商量”細節,也容易讓人懷疑,當事人的防衛反擊過程具有“非連續性”,不法侵害出現連續性中斷,應被歸入“防衛過當”之列。

對於這些爭議,最高檢給出的指導意見可謂一針見血:“要充分考慮防衛人面臨不法侵害時的緊迫狀態和緊張心理,防止在事後以正常情況下冷靜理性、客觀精確的標準去評判防衛人”。作為旁觀者,時過境遷之後,不論是普通民眾還是司法工作者,我們在事後都很難體會到強姦案件發生時,當事人驚恐而緊張的應激狀態,在激烈的反抗過程中,任何防衛人在本能上,都會採取一切“夠得著”的反擊手段。在這種情況下,要求被害人超脫理性,審慎把握反擊的強度和手段,顯然太過苛刻,也不切實際。對於良善公民來說,如果法律總是在正當防衛問題上適用這種“事後冷靜標準”,防衛人難免“動輒得咎”,導致其反擊不法侵害的手腳受到捆綁。

近年來,在正當防衛的問題上,有關部門的總體態度十分清晰,那就是“法不能向不法讓步”。我們從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此前聯合出臺的《關於依法適用正當防衛制度的指導意見》中,也能得出排除“事後冷靜標準”的答案。根據該意見,防衛是否“明顯超過必要限度”,應當綜合不法侵害的性質、手段、強度、危害程度和防衛的時機、手段、強度、損害後果等情節,考慮雙方力量對比,立足防衛人防衛時所處情境,結合社會公眾的一般認知作出判斷。有關部門不應苛求防衛人必須採取與不法侵害基本相當的反擊方式和強度,尤其是在實施不法侵害過程中存在殺人、搶劫、強姦、綁架等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為的,受害者可以實行特殊防衛。

說到底,司法解釋的精神,是刑法精神的延伸和拓展。對此,司法工作者還應實事求是、設身處地為防衛人著想,最大限度支持公民自衛權,從而有效規制違法犯罪,避免對犯罪者姑息縱容。為了踐行相關法治原則,檢察院和法院在判斷正當防衛連續性時,也有必要向防衛者傾斜,認定“不法侵害正在進行”,繼而認定正當防衛。

強姦犯罪是極其惡劣的犯罪,檢方在這起涉強姦案件中決定不起訴,秉持有利於防衛人的原則,排除“事後冷靜標準”,將公民自衛反擊從“認定難”的困境中拉了回來。跳出個案來看,最高檢將這起案件列為正面典型,也表明了司法機關“力挺”自衛權的態度和決心,有利於鼓勵公民勇於同違法犯罪行為作鬥爭,營造更加安全的社會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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