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影響下合同是否可以解除?


疫情影響下合同是否可以解除?

因為這次疫情,今年並沒有開個好頭。走親訪友變成了微信上的相互問候;親朋好友的相聚一堂變成微信視頻的網絡“面談”,遊戲組隊中的場景“偶遇”。可以說是足不出戶過新年。

隨著疫情的不斷變化,我們的生活狀態也發生了巨大的改變。我們關心疫情的同時,也關注疫情對社會和我們生活的影響。

從宏觀角度,如經濟會受多大影響?企業什麼時候才能復工?人際關係又會有什麼變化?等問題,讓大家確切感受到圍繞著自身,疫情對我們,對社會有哪些方面的影響。

今天就和大家講一下,疫情影響下的一些合同履行問題。

1、此次冠狀病毒肺炎疫情是否可以構成合同法上的“不可抗力”?

答:《民法總則》第180條:“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合同法》第117條第2款:“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不可抗力通常包括:自然災害、如颱風、地震、洪水、冰雹;政府行為,如徵收、徵用;社會異常事件,如罷工、騷亂等三大類情形。

2003年6月11日,最高院發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防治傳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間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關審判、執行工作的通知》,《通知》第3條第3款規定:“由於‘非典’疫情原因,按原合同履行對一方當事人的權益有重大影響的合同糾紛案件,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適用公平原則處理。因政府及有關部門為防治‘非典’疫情而採取行政措施直接導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於‘非典’疫情的影響致使合同當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糾紛,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和第一百一十八條(這兩條是不可抗力規定)的規定妥善處理。”

目前我國還沒有法律法規或政策性文件將本次疫情直接定性為不可抗力事件,是否構成不可抗力,應結合合同簽訂、履行的情況做具體分析,不能一概而論,主要考察相關地區、行業、人員往來是否受到政府強制措施的約束。

2、如果疫情構成“不可抗力”,受其影響不能履行合同一方是否有權要求解除合同?

答:《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也就是說,即便肺炎疫情在個案中構成“不可抗力”,還不足以讓當事人享有法定解除權,還必須因為該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才行。

“合同目的”從字面理解即可,但這個合同目的必須是雙方在簽訂合同時確認的真實意思表示。以取消預定的婚宴和月子中心為例,根據生活經驗,婚宴可以延期履行,對合同目的的實現影響較小;但是“坐月子”則必須是產後一段時間,若延期對當事人而言則可能直接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後者的當事人主張和月子中心解除合同的勝訴概率是高於前者的。

3、因疫情影響合同履行,能否適用“情勢變更”原則?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六條規定:“合同成立以後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於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於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並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

相比因“不可抗力”而主張合同變更,情勢變更原則的適用需要訴諸於法院,可以避開對當前情況是否構成不可抗力的三要件論證,但需要論證該情況不屬於商業風險,且導致繼續履行合同對一方當事人顯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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