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企業提前復工,員工舉報?這些法律後果企業務必瞭解


通知:企業提前復工,員工舉報?這些法律後果企業務必瞭解

1月30日,在政府已公佈延遲上班時間的情況下,於江蘇省某市一家工廠上班的曹某接到通知仍要求2月1日回廠上班,對此,曹某雖知單位違法但不敢公然違抗單位命令。故於上班當日,曹某向公安局舉報單位違法復工的行為。

在公安局的調查下,單位領導負責人馬某在明知有延遲企業復工的相關通知下,還是叫了部分工人復工的行為違反了《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延遲企業復工的通知》,最終馬某因拒不執行緊急狀態下的決定、命令,被行政拘留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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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一項,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佈的決定、命令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而當前正是新冠肺炎傳播的高發期,屬於傳染病的一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條: “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法規定,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企業違反當地的復工規定,擅自提前復工的,除了承擔上述民事責任以及行政責任外,還可能會觸犯刑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故企業提前復工還可能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企業主有傳播傳染病病原體故意的,依法可能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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