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很多人問2019年還可以一般納稅人轉小規模嗎?
我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企業,由於客戶群體都是個人或者小規模,不需要專票抵扣,因此我們想轉為小規模納稅人,請問2019年還能轉小規模嗎?什麼樣的一般納稅人可以轉小規模?
一般納稅人轉登記為小規模需要滿足的條件
首先,2019年底之前符合條件的一般納稅人仍可以繼續選擇轉為小規模!前提是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才可以。
■ 條件1:
轉登記日前連續12個月(以1個月為1個納稅期)或者連續4個季度(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累計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的一般納稅人;
■ 條件2:
僅限於商業或者工業等非營改增行業,也就是凡是營改增的行業一律不得轉為小規模納稅人;
■ 條件3:
只有2018年5月1日以前就已經登記的一般納稅人,才可以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5月1日以後新登記的一般納稅人,不屬於可轉登記的範圍;
■ 條件4:
必須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選擇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
每個一般納稅人只有一次轉回機會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三條規定:除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外,納稅人一經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後,不得轉為小規模納稅人。
因此,當企業重新申請一般納稅人時要慎重,每個一般納稅人只有一次轉回的機會,一旦成為一般納稅人,再想轉回小規模納稅人,就轉不回來了。
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免徵增值稅。
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超過10萬元,但扣除本期發生的銷售不動產的銷售額後未超過10萬元的,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取得的銷售額免徵增值稅。
溫馨提示
每個一般納稅人只有一次轉回的機會,需要認真思考後再決定。
1. 2019年選擇轉登記的,再次登記為一般納稅人後,不得再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
2. 一般納稅人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後,自轉登記日的下期起,按照簡易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轉登記日當期仍按照一般納稅人的有關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
3. 轉登記納稅人尚未申報抵扣的進項稅額以及轉登記日當期的期末留抵稅額,計入“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核算;
4. 自轉登記日的下期起連續不超過12個月或者連續不超過4個季度的經營期內,轉登記納稅人應稅銷售額超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應當按照《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3號)的有關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一般納稅人登記。
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的,在申報期結束後20個工作日內按照規定辦理相關手續;未按規定時限辦理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在規定期限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製作《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納稅人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相關手續。
所以當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後,應及時辦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相關手續。稅法規定,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應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手續而未辦理的,經稅務機關下達稅務事項通知書後,逾期仍不辦理的,將按銷售額依照增值稅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轉登記小規模政策延期原因
2018年,將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統一至500萬元時,允許此前按照較低標準認定(登記)的一般納稅人,在2018年底前自願選擇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
此次提高增值稅免稅標準至10萬元,相當於年銷售額120萬元以下的小規模納稅人都可以享受免稅政策。在這種情況下,可能會有一般納稅人提出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以享受免稅政策的訴求。
為確保納稅人充分享受稅收減免政策,公告明確一般納稅人如果年銷售額不超過500萬元的,可在2019年度選擇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轉登記後可享受免稅政策。
什麼情況下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
也可以選擇小規模納稅人
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的其他人不屬於一般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的,但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單位和個體可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主要是指很少涉及或繳納增值稅,只是偶爾一次或兩次的銷售行為超過了小規模納稅人標準。
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其他個人(自然人)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非企業性單位和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企業可自行選擇是否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單位或個人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後,除自然人外,其他單位或個體工商戶如果需要繼續成為小規模納稅人的,需要提交申請說明,由稅務機關對其進行判定是否可以不登記為一般納稅人。
其實,中小微企業,想要節約成本,優化稅收,轉換納稅人身份只是眾多辦法中的一種。現在,國家發佈的扶持中小微企業發展的政策眾多,合理運用,能幫助企業節約大量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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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國家稅務總局發佈《關於小規模納稅人免徵增值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
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的規定,現將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含本數)免徵增值稅政策若干徵管問題公告如下:
一、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下同)的,免徵增值稅。
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超過10萬元,但扣除本期發生的銷售不動產的銷售額後未超過10萬元的,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取得的銷售額免徵增值稅。
二、適用增值稅差額徵稅政策的小規模納稅人,以差額後的銷售額確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規定的免徵增值稅政策。
《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中的“免稅銷售額”相關欄次,填寫差額後的銷售額。
三、按固定期限納稅的小規模納稅人可以選擇以1個月或1個季度為納稅期限,一經選擇,一個會計年度內不得變更。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九條所稱的其他個人,採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動產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對應的租賃期內平均分攤,分攤後的月租金收入未超過10萬元的,免徵增值稅。
五、轉登記日前連續12個月(以1個月為1個納稅期)或者連續4個季度(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累計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的一般納稅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選擇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
一般納稅人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的其他事宜,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統一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等若干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統一小規模納稅人標準有關出口退(免)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0號)的相關規定執行。
六、按照現行規定應當預繳增值稅稅款的小規模納稅人,凡在預繳地實現的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的,當期無需預繳稅款。本公告下發前已預繳稅款的,可以向預繳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
七、小規模納稅人中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銷售不動產,應按其納稅期、本公告第六條以及其他現行政策規定確定是否預繳增值稅;其他個人銷售不動產,繼續按照現行規定徵免增值稅。
八、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的,當期因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已經繳納的稅款,在增值稅專用發票全部聯次追回或者按規定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後,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
九、小規模納稅人2019年1月份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2019年第一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但當期因代開普通發票已經繳納的稅款,可以在辦理納稅申報時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
十、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超過10萬元的,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
已經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的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的,可以繼續使用現有稅控設備開具發票;已經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可以繼續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並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
十一、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第三條第二項和第六條第四項、《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營改增試點若干徵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6號)第三條、《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改增試點若干徵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第二條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微企業免徵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52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9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