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资不抵债了,可以申请破产。那么个人负债累累,完全不可能偿还了,是否可以申请破产?
现在的答案是 NO!因为,我国内地目前还没有个人破产法。
只有企业破产,没有个人破产制度,因此国内法律界人士形容我国只有“半部破产法”。
不过,这个现状即将改变,个人破产制度将率先在深圳破冰。
深圳卫视&壹深圳客户端记者今天(4月21日)从深圳市人大常委会获悉,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将于下周召开,《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草案)》将首次提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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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案件执行难,很难!
2018年10月24日,最高法院院长周强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报告了2016年以来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工作情况。
报告显示,2016年至2018年9月,全国法院共受理执行案件1884万件,执结1693.8万件 (含终本案件),执行到位金额4.07万亿元。
但在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中,却约有43%属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执行不能”案件。
(周强,中国法院网图片)
周强表示,这类案件所涉债务大致分为两类:
一类是法人债务。被执行企业债台高筑、濒临破产,甚至处于无人员、无财产、无办公场所的状态,这些“僵尸企业”在执行中形成大量“僵尸案件”。
另一类是自然人债务。一些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案件,被执行人自始就财力有限,甚至“家徒四壁”, 确无清偿能力。
早在1993年,深圳就在全国率先制定了深圳经济特区企业破产条例,为2006年全国人大通过企业破产法积累了经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已于2007年6月实施,但由于各种原因,个人破产制度一直未能建立。
周强表示,解决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执行、申请执行人因债权不能实现而陷入生活困境的两难问题,需要通过个人破产、保险机制、社会救助等制度机制予以解决。
2019年7月,国家发改委、最高法等13个部门印发了《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方案》提出,分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逐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符合条件的消费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最终建立全面的个人破产制度。
个人破产制度的破冰呼之欲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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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完成了相关调研,并向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提交了《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建议稿)》。
2019年1月份,《关于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立法议案》正式立案。
2020年4月10日,市人大常委会举行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征求意见座谈会,正式启动这项立法工作。
据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介绍,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及最高院,都明确表示支持深圳先行先试,率先探索破冰我国个人破产制度。
目前,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已经完成对《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草案)》的初步审查,拟提请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进行一审。
在完成一审后,条例草案将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03
个人破产制度,并不意味着“老赖可以依法不还钱了”。
破产是市场经济不可避免的现象,包括德国、英国、美国在内的许多发达国家和地区都建立了个人破产制度,其目的是让那些“诚实而不幸”的个人债务人获得重生的机会。同时也更好保护债权人利益,将债务人剩余的财产能够尽可能以最公平的方式分配给各个债权人。
(图源:央广经济之声)
国外的个人破产法长啥样?
不同国家依现状有所不同,不过大体可以分为三个方面:
一、清算资产。清算破产者的全部资产,用于偿还债务。
二、破产保护。清算资产并不意味着所有的财产都会拿去进行债务清偿。在美国,当对个人的所有财产进行清算的时候,可以对部分生活财产有留置权。也就是说被允许破产之后,破产人可以保留一些基本的生活用品以备生存。
三、消费和出行限制。申请破产的人将被严格限制消费行为,奢侈品什么的就别想了。
值得注意的是,国内目前对于“老赖”已经有了限制出行、消费等经济行为的相关规定,而个人破产制度中如果出现类似的内容,相信应该会对这部分规定进行补充。
从以上三点可以看出,个人破产制度不会保护“老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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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深圳)综合开发研究院金融与现代产业研究所副所长余凌曲认为,继《企业破产法》实施之后,我国进一步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一方面可以使个人依法获得债务减免和“东山再起”机会,大大减少了创业的后顾之忧,有利于激发社会创新创业活力。
另一方面突出对债权人合法权益提供有效保护,以法律形式明确个人破产清偿收益的分配规则,减少财产权益纠纷和“恶性催收”“黑箱操作”等问题,有利于营造良好的金融营商环境和社会秩序。
余凌曲进一步建议,在我国社会征信和诚信体系尚不健全的情况下,在制度建设上也需要防范部分人利用个人破产法恶意逃债等问题,对个人财产转移和转换、破产阶段消费标准设定等,也需要进一步明确。
来源:深圳卫视深视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