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剛!住建部連發15份處罰:涉及1家監理單位,7位總監!

4月22日,住建部連續下發15份處罰文件:

  • 事故追責:涉及1家監理公司,7個總監
剛剛!住建部連發15份處罰:涉及1家監理單位,7位總監!


文件原文:

建督撤字〔2020〕40號

重慶*建築工程有限責任公司:

  2017年6月2日下午6時10分許,大渡口區跳蹬“幸福華庭”公租房項目配套小學及幼兒園工程施工過程中1名工人到22#人工挖孔樁作業時發生中毒和窒息,另2名作業人員下孔樁救援時相繼發生中毒和窒息,該事故共造成3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350餘萬元。根據《重慶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關於大渡口區跳蹬幸福華庭公租房項目配套小學及幼兒園工程“6·2”較大中毒和窒息事故調查報告的批覆》(渝安監〔2017〕62號)認定,該起事故是一起較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你單位作為施工單位,施工過程中對施工現場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訓不到位,教育督促作業人員嚴格執行公司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不力,事故隱患排查不到位,未按照專項施工方案和設計要求組織施工,對本次事故負有責任。

  我部於2019年7月8日向你單位發出《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行政處罰意見告知書》(建督罰告字〔2019〕36號),你單位於2020年1月22日簽收,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陳述、申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我部決定給予你單位責令停業整頓60日的行政處罰。停業整頓期間,你單位在全國範圍內不得以建築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承接新的工程項目。鑑於當地行政主管部門已給予你單位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60日的處罰,決定不再執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你單位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我部申請行政複議或6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20年4月1日


建督罰字〔2020〕12號

山東*城市建設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6月1日18時30分,濟寧高新區崇文學校初中部風雨操場屋面施工過程中,發生一起網架結構屋面坍塌事故。事故共造成3人死亡,9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約587萬元。根據《濟寧市人民政府關於濟寧市高新區崇文學校初中部風雨操場“6·1”較大坍塌事故有關問題的批覆》(濟政字〔2017〕123號)認定,該事故是一起較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你單位作為監理單位,履行監理職責不到位,未按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對項目經理長期未到崗履職、網架製作未實現設計圖紙要求的“結構找坡”、網架存在焊接質量缺陷等問題監理不到位;對屋面施工超過設計荷載的重大事故隱患監理不到位,對風雨操場主體建構質量的違規驗收行為監理不到位;實際負責該項目的總監與中標備案項目總監不符,未辦理項目總監變更手續,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

  我部於2019年5月13日向你單位發出《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行政處罰意見告知書》(建督罰告字〔2019〕11號),你單位於2019年6月10日簽收,並向我部提出書面陳述(申辯)及聽證申請。經研究,決定採納部分申辯理由。

  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我部決定給予你單位責令停業整頓30日的行政處罰,停業整頓自2020年2月27日開始執行。停業整頓期間,你單位在全國範圍內不得以房屋建築工程監理資質承接新項目。

  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你單位可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我部申請行政複議或6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20年2月27


建督罰字〔2020〕18號

杜*勳:

  2018年5月12日4時40分左右,石家莊市裕華區塔北路中鐵十七局集團上海軌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綜合管廊項目工程進行龍門吊吊運渣土作業時發生一起擋土牆坍塌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175萬元。根據《石家莊市人民政府關於石家莊嘉泰管廊運營有限公司塔北路綜合管廊項目“5·12”坍塌事故調查報告的批覆》(石政函〔2018〕58號)認定,該事故是一起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你作為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對項目現場監督不到位,未嚴格按照監理規範實施監理,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監理責任。

  我部於2019年5月13日向你發出《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行政處罰意見告知書》(建督罰告字〔2019〕17號),你已簽收,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書面陳述(申辯)、聽證申請。

  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我部決定給予你停止註冊監理工程師執業3個月的行政處罰。

  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我部申請行政複議或6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20年2月27日


建督罰字〔2020〕19號

田*廣:

  2018年8月31日,德州市經濟技術開發區龍溪香岸地下車庫工程,發生模板支架坍塌事故,造成6人死亡,2人輕傷,直接經濟損失980萬元。根據《德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德州經濟技術開發區龍溪香岸工程“8·31”模板較大事故調查報告的批覆》(德政字〔2018〕71號)認定,該事故為一起較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你作為項目總監理工程師,未認真履行安全監理職責,未對施工現場進行安全監理,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

  我部於2019年5月13日向你發出《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行政處罰意見告知書》(建督罰告字〔2019〕15號),你於2019年6月10日簽收,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書面陳述(申辯)、聽證申請。

  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我部決定給予你吊銷註冊監理工程師註冊執業證書,5年內不予註冊的行政處罰。

  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我部申請行政複議或6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20年2月27日


建督罰字〔2020〕20號

朱*銘:

  2018年10月,濰坊市臨朐縣冶源鎮棚戶區改造項目傅家李召社區31#安置樓工地,發生一起塔機前臂斷裂事故,造成1人死亡。根據《臨朐縣人民政府關於臨朐縣冶源鎮棚戶區改造項目傅家李召社區31#安置樓“10·3”起重傷害事故調查報告的批覆》(臨政復〔2018〕115號),認定該事故為一起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你作為項目總監理工程師,未認真履行總監理工程師職責,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

  我部於2019年5月13日向你發出《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行政處罰意見告知書》(建督罰告字〔2019〕18號),你於2019年6月13日簽收,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書面陳述(申辯)、聽證申請。

  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我部決定給予你停止註冊監理工程師執業3個月的行政處罰。

  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我部申請行政複議或6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20年2月27日

建督罰字〔2020〕21號

毛*剛:

  2018年4月17日8時20分左右,宏宇·亞龍灣西區BZ1#、BZ2#住宅工程發生一起物體打擊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約120萬元。根據《滄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宏宇·亞龍灣西區BZ1#施工工地“4·17”物體打擊事故調查報告的批覆》(滄政復〔2018〕18號)認定,該事故是一起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你作為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對項目監理人員履行監理職責不到位,在巡查中未發現信號指揮人員無證上崗、砌磚建材未按施工組織設計堆放、立體交叉作業無安全隔離措施或警戒隔離區等隱患問題,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

  我部於2019年5月13日向你發出《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行政處罰意見告知書》(建督罰告字〔2019〕26號),你於2019年5月30日簽收,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書面陳述(申辯)、聽證申請。

  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我部決定給予你停止註冊監理工程師執業3個月的行政處罰。

  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我部申請行政複議或6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20年2月27日

建督罰字〔2020〕22號

王*選:

  2018年1月24日14時47分許,許昌經濟技術開發區塘坊李新家園1期5#樓在施工升降機拆除作業過程中發生事故,造成4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320萬元。根據許昌市人民政府批覆的《許昌經濟技術開發區“1·24”施工升降機拆除較大事故調查報告》,該事故是一起較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你作為許昌中原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塘坊李新家園1期5#樓項目經理,對事故負有責任。

  我部於2019年5月13日向你發出《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行政處罰意見告知書》(建督罰告字〔2019〕22號),你於2019年6月11日簽收,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書面陳述(申辯)、聽證申請。

  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我部決定給予你吊銷建築工程專業一級建造師註冊證書,5年內不予註冊的行政處罰。

  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我部申請行政複議或6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20年2月27日


建督罰字〔2020〕23號


吳*和:

  2018年8月12日,天津市濱海新區天津醫科大學臨床醫學院內的宿舍及校園道路提升改造工程項目發生了一起高處墜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根據《天津市濱海新區人民政府關於同意天津市家世界建築裝飾工程有限公司“8·12”一般高處墜落事故調查報告的批覆》(津濱政函〔2018〕208號)認定,該事故是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你作為項目總監理工程師,長期不在施工現場,未執行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未履行職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我部於2019年7月8日向你發出《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行政處罰意見告知書》(建督罰告字〔2019〕48號),你於2019年8月8日簽收,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書面陳述(申辯)、聽證申請。

  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我部決定給予你停止註冊監理工程師執業3個月的行政處罰。

  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我部申請行政複議或6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建督罰字〔2020〕24號

黃*:

  2018年7月11日15時30分左右,煙臺龍口市融創·東海灣項目一期工程2號樓2名工人在高空安裝固定塔吊外掛爬升架時,外掛爬升架整體墜落,砸中塔下正在安裝安全警示牌的3名工人,造成2死3傷,直接經濟損失約400萬元。根據《龍口市人民政府關於同意龍口市融創·東海灣項目一期工程2號樓“7.11”塔吊外掛爬升架墜落一般事故調查報告的批覆》(龍政發〔2019〕8號)認定,該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你作為項目總監理工程師,未認真履行項目總監的監理職責,未有效開展施工過程中的監理活動;在施工許可證未辦理的情況下,簽發了開工令,容許項目無證開工建設;未按照有關規定嚴格管理施工塔吊,在塔吊未進行檢驗檢測的情況下,允許使用單位投入使用;未督促項目施工單位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未有效開展安全生產檢查,對現場存在的違章作業情況發現不及時,安全監理職責落實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我部於2019年7月8日向你發出《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行政處罰意見告知書》(建督罰告字〔2019〕50號),你於2019年8月9日簽收,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書面陳述(申辯)、聽證申請。

  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我部決定給予你停止註冊監理工程師執業3個月的行政處罰。

  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我部申請行政複議或6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2020年2月27日


建督罰字〔2020〕25號

錢*:

  2018年4月12日上午9時左右,濟寧市任城區東南華城D地塊D6#樓工地,發生一起高處墜落事故。事故造成1名傷者經搶救無效死亡,另有1名傷者送醫接受治療,直接經濟損失約110餘萬元。根據《濟寧市人民政府關於濟寧市任城區東南華城“4·12”一般高處墜落事故有關問題的批覆》(濟政字〔2018〕65號)認定,該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你作為該工程的項目經理,安全生產工作第一負責人,安全管理不到位,教育培訓不繫統,安全措施落實不嚴格,對項目部安全生產工作監督管理不力,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

  我部於2019年7月8日向你發出《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行政處罰意見告知書》(建督罰告字〔2019〕52號),你於2019年8月9日簽收,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書面陳述(申辯)、聽證申請。

  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之規定,我部決定給予你停止一級建造師執業1年的行政處罰。

  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我部申請行政複議或6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2020年2月27日


(此件主動公開)


建督罰字〔2020〕26號


苗*培:

  2018年8月12日,天津市濱海新區天津醫科大學臨床醫學院內的宿舍及校園道路提升改造工程項目發生了一起高處墜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根據《天津市濱海新區人民政府關於同意天津市家世界建築裝飾工程有限公司“8·12”一般高處墜落事故調查報告的批覆》(津濱政函〔2018〕208號)認定,該事故是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你作為該工程的項目經理,長期不在施工現場,未執行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未履行職責。

  我部於2019年7月8日向你發出《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行政處罰意見告知書》(建督罰告字〔2019〕54號),你於2019年9月3日簽收,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書面陳述(申辯)、聽證申請。

  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我部決定給予你停止一級建造師執業1年的行政處罰。

  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我部申請行政複議或6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2020年2月27日


(此件主動公開)


建督罰字〔2020〕27號

侯*華:

  2018年10月21日,邢臺市熱力公司城區集中供熱工程(二期)第六標段項目發生一起坍塌事故,造成1人死亡。根據邢臺市人民政府批覆的《邢臺市熱力公司城區集中供熱工程(二期)第六標段“10·21”坍塌事故調查報告》認定,該事故是一起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你作為該工程第六標段的項目經理,對施工安全管理不到位,對不認真貫徹落實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政策和法律法規的現象疏於管理,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管理責任。

  我部於2019年9月3日向你發出《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行政處罰意見告知書》(建督罰告字〔2019〕95號),你於2019年9月27日簽收,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書面陳述(申辯)、聽證申請。

  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之規定,我部決定給予你停止一級建造師執業1年的行政處罰。

  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我部申請行政複議或6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2020年2月27日

(此件主動公開)


建督罰字〔2020〕28號

曹*軍:

  2018年6月8日0時15分許,密雲新城再生水廠配套管網工程Z2-45豎井施工現場(興盛南路與左堤路交匯處東南角),工人在進行吊裝頂鐵作業時,發生一起起重傷害事故,造成作業人員1人死亡。根據《北京市密雲區人民政府關於密雲新城再生水廠配套管網工程“6·8”一般生產安全事故調查情況的批覆》(密政函〔2018〕120號)認定,該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你作為該工程的項目負責人,未切實履行自身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督促、檢查本項目的安全生產工作不到位,未及時消除勞務單位工人在未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的情況下進行司索作業、使用存在缺陷的吊裝帶進行吊裝作業的事故隱患,對事故發生負有管理責任。

  2018年6月12日17時15分許,密雲新城再生水廠配套管網工程P8豎井施工現場(水源路與園林路交匯處東北側),發生一起缺氧窒息事故,造成作業人員2人死亡。根據《北京市密雲區人民政府關於密雲新城再生水廠配套管網工程“6·12”一般生產安全事故調查情況的批覆》(密政函〔2018〕155號)認定,該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你作為該工程的項目負責人,未切實履行自身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在該工程停工期間,安全檢查不到位,未及時消除工人在豎井通風設備未開啟、個人未配備作業防護設備和個體防護用品的情況下進行有限空間作業的事故隱患,對事故發生負有管理責任。

  我部於2019年9月3日向你發出《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行政處罰意見告知書》(建督罰告字〔2019〕96號),你於2019年10月8日簽收,並向我部提出書面陳述(申辯)申請。經研究,決定不予採納該申辯意見。

  綜合上述兩起事故認定,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之規定,我部決定給予你停止一級建造師執業2年的行政處罰。

  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我部申請行政複議或6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2020年2月27日

宋*玉:

  2018年6月8日0時15分許,密雲新城再生水廠配套管網工程Z2-45豎井施工現場(興盛南路與左堤路交匯處東南角),工人在進行吊裝頂鐵作業時,發生一起起重傷害事故,造成作業人員1人死亡。根據《北京市密雲區人民政府關於密雲新城再生水廠配套管網工程“6·8”一般生產安全事故調查情況的批覆》(密政函〔2018〕120號)認定,該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你作為項目總監理工程師,未切實履行自身安全生產監理職責,未能做到檢查安全生產管理的監理工作落實情況,對事故發生負有監理責任。

  2018年6月12日17時15分許,密雲新城再生水廠配套管網工程P8豎井施工現場(水源路與園林路交匯處東北側),發生一起缺氧窒息事故,造成作業人員2人死亡。根據《北京市密雲區人民政府關於密雲新城再生水廠配套管網工程“6·12”一般生產安全事故調查情況的批覆》(密政函〔2018〕155號)認定,該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你作為項目總監理工程師,未切實履行自身安全生產監理職責,在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下達停工指令後,未能做到根據工程進展及監理工作情況調配監理人員,檢查監理人員工作,對事故發生負有監理責任。

  我部於2019年9月3日向你發出《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行政處罰意見告知書》(建督罰告字〔2019〕97號),你於2019年10月14日簽收,並向我部提出書面陳述(申辯)申請。經研究,決定不予採納該申辯意見。

  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我部決定兩起事故分別給予你停止註冊監理工程師執業1年的行政處罰,合併執行2年。

  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我部申請行政複議或6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2020年2月27日


(此件主動公開)


建督罰字〔2020〕31號

嚴*惠:

  2018年4月17日8時20分左右,宏宇·亞龍灣西區BZ1#、BZ2#住宅工程發生一起物體打擊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約120萬元。根據滄州市人民政府批覆的《宏宇·亞龍灣西區BZ1#施工工地“4·17”物體打擊事故調查報告》,該事故是一起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你作為河北*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宏宇·亞龍灣BZ1#、BZ2#項目經理,未與外來務工人員簽訂勞動合同及安全協議,安全教育培訓不到位,未對新入場員工進行三級安全教育培訓,對特種作業人員證件審核把關不嚴,未發現BZ1#通風道蓋板未按施工圖設計文件要求及時進行固定,未對立體交叉作業設置安全隔離措施或者警戒隔離區,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

  我部於2019年5月13日向你發出《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行政處罰意見告知書》(建督罰告字〔2019〕25號),你於2019年5月30日簽收,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書面陳述(申辯)、聽證申請。

  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我部決定給予你一級註冊建造師責令停止執業1年的行政處罰。

  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我部申請行政複議或6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2020年2月27日

(此件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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