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营商环境法治保障共同体等正式写入上海地方立法

4月10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并自当日起施行。

在起草过程中,《条例》由上海市政府立法项目上升为市人大立法,市司法局作为起草组成员始终参与其中。《条例》以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为原则,以市场主体获得感为评价标准,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从各方面、多维度做出规定。其中,“免罚清单”、“法治保障共同体”等多个上海首创的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具体举措正式入法——

《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本市建立健全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包容审慎监管制度,明确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具体情形,并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 本市建立由机关单位、专业院校、社会组织等共同参与的优化营商环境法治保障共同体,畅通政策和制度的设计、执行、反馈沟通渠道,重点疏通协调营商环境建设中存在的制度性瓶颈和体制机制问题,为各区、各部门提供依法推进营商环境建设的智力支持。

此外,《条例》对优化营商环境法治宣传、公共法律服务、破产管理人等多个司法行政相关领域也做出了具体规定。

今后,上海将在坚实有力的法治保障下,继续打造贸易投资更便利、行政效率更高速、政务服务更规范的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