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王是一家制造型企業某部門的經理,前段時間本部門有個員工小李,因為工作上的事跟他產生了爭執。
兩人吵了一架後,小李就離開了公司,之後都沒有再回公司上班,也聯繫不上。
公司之前也有過員工不告而別,或是沒辦理離職直接走的,公司都是按照自動離職處理,也沒發生過什麼糾紛。
但那是員工自己離開,小李是因為跟自己吵架之後走的,小王覺得可能會產生糾紛,然後在網上諮詢道:員工不辭而別,公司按自動離職處理,有沒有違反法律規定,有哪些風險?
員工不辭而別,或是電話辭職、找人帶話辭職,在實際的用工過程中很常見。
對於這種不按規定辦理離職手續的員工,很多公司的處理方式就是,按“自動離職”處理,扣發未支付的工資。
這樣處理其實存在很大的風險,首先扣發工資是違法行為,員工提供了勞動,就應當支付勞動報酬。
即使員工沒有按規定辦理離職,也沒有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也沒有剋扣員工勞動報酬的權力。
如果員工的離職給公司造成了實際的經濟損失,公司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員工賠償。
法律上是否存在“自動離職”
關於解除勞動合同,法律有如下規定: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所以,員工離職要麼是協商一致解除合同、要麼員工提前30天通知單位離職亦或是公司提出解除合同,沒有自動離職的說法。
法律上,勞動者離職只有手動,沒有自動。
“自動離職”的員工可以回來要求補繳社保
有過這樣一個勞動仲裁案例,一個員工離職時是不辭而別,公司按照自動離職處理。
都過了好幾年了,公司突然收到仲裁通知,那個員工申請仲裁,要求公司補繳社保,而且還是補繳他離開後這幾年的社保。
理由是,公司沒有與他解除勞動合同,還存在勞動關係,就應當有繳納社保的義務。
最後雖然仲裁沒有支持該員工的訴求,但也是花了很大的功夫才證明他已經不是公司的員工。
實踐中,員工不辭而別,公司按自動離職處理停繳社保,實際上員工是可以要求補繳的,因為公司沒有該員工已經離職的書面證明。
勞動者可以否認離職,要求賠償
員工不辭而別後,公司按自動離職處理,之後公司收到仲裁通知,該員工以公司違法解除為由提出仲裁。
公司說是員工“自動離職”,員工說是公司老闆口頭開除,雙方都沒有有效證據可以證明,則可以按照協商解除處理,公司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規定:“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用人單位應對解除原因舉證,當雙方均無法說明解除原因時,讓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不利的後果,視為用人單位提出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
支付經濟補償。“自動離職”對員工有什麼影響呢?
首先,大多數公司對於“非正常離職”的員工,都會扣發當月工資,如果沒多少錢,就影響不大。
其次,未辦理離職手續,就沒有離職證明,在找工作時如果對方要求提供離職證明,可能就會錯失入職機會。
還有就是,部分比較有風險意識的單位,會往離職員工的通訊地址郵寄《辭退通知》或是《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影響也沒多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