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李泽芳律师
微信号|15247158977
这是律师芳姐电子证据系列的第三篇
自媒体时代,每个人都是写作者。写作的生产者辛苦写出的文章,侵权人改头换面一下,极短的时间内就可以放在自己的网上,窃取你的成果。如果发生文章被侵权,如何保存证据,维护你的权益呢?
下面的案例来自人民网诉好买公司的侵犯著作权纠纷,看完能够给你一点启发。
案情简介
人民网公司下属的人民日报社出版的《人民日报》于 2017年12月19日等五个日期刊登了《破除“输入”“输出”模式迷思(人民论坛)——携手建设更加美好的世界⑨》等五篇作品,作者分别为人民日报社记者顾仲阳等五人。五人在入职时均与人民日报社签订了保密协议,其中约定五人在人民日报社期间的作品著作权归属于报社,个人仅享有署名权。
好买财富公司与案外人巨灵公司签订了《数据库系统软件销售合同》,巨灵公司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为好买公司提供基础新闻类服务,巨灵公司提供的数据库中出现的数据信息,均会通过软件后台,不经人工筛选地直接发布至其网站。
2018年3月22日,人民网公司侦测到好买财富公司的侵权行为后,委托真相数据保全中心、北京网络行业协会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对涉案侵权网页进行了数据保全。之后将好买财富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其停止侵权行为,并按每千字1,000元标准赔偿人民网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1,000元;并承担因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17,517元(包括律师费10,000元,取证费750元,差旅费6,767元)。
法院认为
1、是否有侵权行为
根据人民网公司网络取证的截屏记载和好买财富公司的当庭确认,证明好买财富公司经营的好买基金网提供了涉案五篇文字作品的在线阅读。
涉案文字作品在好买财富公司网站的发布页面中均有“人民日报”字样,文字内容与人民网公司主张的文字作品内容一致。
2、是否合理使用
关于好买财富公司认为其中《破除……》《互联网……》《松绑……》为时事新闻,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意见,法院认为:
《破除……》《互联网……》二文系作者为论证作者之观点进行的论述,《松绑……》一文为作者从一个社会现象出发阐述我国改革成效,上述三篇文章并非单纯的时事新闻,故对上述作品的使用不属于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合理使用的情形。
3、好买公司是否实际侵权人
至于好买财富公司认为涉案五篇文字作品均由其向案外人巨灵公司购买所得的意见,虽然好买财富公司提供了两者签订的软件销售协议及数据库接口等情况,但根据软件销售协议约定,巨灵公司“提供之新闻数据库,仅限于基础新闻……”,好买财富公司对巨灵公司“提供的内容有选择权利”,且协议中未对提供数据的著作权进行约定。
涉案网站系好买财富公司开设,由其运营,其对涉案网站中的内容应当有最终的控制权。若其认为相应的责任最终应由案外人巨灵公司承担,可在承担责任后另案向其进行主张。
法院最终认定好买公司侵权,并结合侵权行为及造成的后果,部分支持了人民网的诉请。
(案例改编自(2019)沪73民终103号民事判决书
案件名称:好买财富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案件评析
本案系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涉及到著作权作品的认定、合理使用及侵权人认定等多个实体法律知识。
律师芳姐在这里,仅就本案举证环节中,如何固定侵权证据作一阐述。
本案系著作权侵权案件,该类案件中,侵权人侵权的证据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的决定》 (简称《决定》)第十四条规定的电子数据(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那么,如何让此类证据被法院认定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九十三条规定:
“人民法院对于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应当结合下列因素综合判断:
(一)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完整、可靠;
(二)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或者不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时对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是否有影响;
(三)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具备有效的防止出错的监测、核查手段;
(四)电子数据是否被完整地保存、传输、提取,保存、传输、提取的方法是否可靠;
(五)电子数据是否在正常的往来活动中形成和存储;
(六)保存、传输、提取电子数据的主体是否适当;
(七)影响电子数据完整性和可靠性的其他因素。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过鉴定或者勘验等方法,审查判断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对于今天提到的证据种类,“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如何能达到证明标准,最常见的手段就是进行数据保全。
本案中,人民网委托了真相数据保全中心、北京网络行业协会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对涉案网页进行数据保全。该份证据也得到了法院的认可。
其他的证据保全手段,还有《电子数据取证证书》、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
这些证据形式,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得以确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数据,通过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证据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术手段或者通过电子取证存证平台认证,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的,互联网法院应当确认。
值得说明的是,现在的很多公证机关也进行电子数据保全业务。由于对法条规则理解不一,很多公证机关做出的公证书由于未达到《决定》第九十三条规定的标准,法院最终没有认定证据的效力,造成了难以挽回的损失。
《决定》即将于5月1日起实施,此时,系统学习电子数据的认证规则,及法院认可的证据保全形式,就关系到能否打赢官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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