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建設工程結算,實操時問題頗多,這裡以16個實際案例,展示工程結算爭議的處理方法,希望為工程人帶來一些參考和啟發。
案例1結算計價方式引發的分歧
工程完工後,乙方依據後來變化的施工圖做了結算,結算採用清單計價方式,結算價是1200萬元,另外還有200萬元的洽商變更(此工程未辦理竣工圖和竣工驗收報告,不少材料和作法變更也無簽字)。諮詢公司在對此工程審計時依據乙方結算報價與合同價格不符,且結算的綜合單價和作法與投標也不盡一致,另外施工圖與投標時圖紙變化很大,已經不符合招標文件規定的條件了。
因此決定以定額計價結算的方式進行審計,將結算施工圖全部重算,措施費用也重新計算。得出的審定價格大大低於乙方的結算價。而乙方以有清單中標價為由,堅持以清單方式結算,不同意調整綜合單價費用和措施費。雙方爭執不下,談判陷入僵局。這種分歧應如何判定?
答:首先此工程未辦理竣工圖和竣工驗收報告,不符合結算條件,應在辦理竣工圖和竣工驗收報告後再明確結算的方式,根據雙方簽訂承包合同規定的結算方式進行結算。
本工程招標時按照清單報價的方式招標,並且甲乙雙方合同約定按照清單單價進行結算,合同約定具有法律效力,那麼在工程結算時就應該遵守雙方合同的約定,諮詢公司作為中介機構是無權改變工程的結算計價方式的。
材料和作法變更無簽字不能作為工程結算的依據,應該以事實為依據:如隱蔽工程驗收記錄、分部分項工程質量檢驗批、影像資料、雙方的工作聯繫單、會議紀要等資料文件。如果乙方又不能提供這些事實依據,甲方有權拒結相應項目的變更費用。工程在施工過程中出現變更時,甲乙雙方應該及時辦理相應手續,避免工程以後給結算時帶來的扯皮。
在工程施工過程中出現變更,合同中應該有約定出現變更時變更部分工程價款的調整方式和辦法:如採用定額計價方式、參考近似的清單單價、雙方現場綜合單價簽證等。再是工程量清單報價中有一張表格《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綜合單價分析表》,在出現變更時,可以參照這個表格看一下清單綜合單價的組成,相應的增減變更的分項工程子目,重新組價,組成工程變更後新的清單單價,但管理費率和利潤率不能修改。
案例2核算實際工程量時,依據什麼
我公司中標一工程,採用清單計價,報價時未仔細計算工程量,合同規定工程量超出3%時允許調整。請問結算時是不是需要根據圖紙和清單計算規則重新計算?
答:結算時要根據圖紙和清單計算規則計算實際發生的工程量的,當超出3%時可以調整,反之不可調整,最終確定工程結算值。
案例3合同與招標文件有矛盾,以誰為準?
某工程用清單投標報價時,措施費為0,根據招標文件規定,結算時,此項目不進行調整,即不能再計取措施費。但合同約定如有清單漏項或設計變更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單項目時,可套定額計取,那麼,工程結算時,套定額的這部分措施費也不能計取嗎?
答:施工合同與招標文件有矛盾。合同約定是甲乙雙方真實意圖的表達,具有法律效率,在解釋順序上居第一位。既然合同雙方約定:如有清單漏項或設計變更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單項目時,可套定額計取,那麼,工程結算時,套定額的這部分措施費是應該計取的。
案例4工程量增加超出清單量一半時,超出部分不允許計取管理費是否合理?
我結算的工程實際工程量超出清單工程量,清單工程量由業主提供,結算時調整工程量時業主提出該項工程量重新分析單價,並且由於工程量增加超出清單量一半,分析單價時超出部分工程量不允許計取管理費。是否合理?
答:主要看合同約定,合同如對此情況有明確說明,按合同執行,如果沒有那麼業主這種做法不合理。工程量清單計價的原則就是政府宏觀調控、企業自主報價、市場形成價格,量變綜合單價不變,最後的結算就是根據投標時雙方認可的綜合單價乘以實際發生的工程量來計算的。業主以實際工程量增加超出清單量一半,分析單價時管理費超出部分工程量不允許計取管理費和重新分析單價這種做法是不合理的。
案例5原定定額材料變更,該怎麼處理?
一工程為清單結算,材料由施工單位採購,現在甲方要求將電氣配管中鍍鋅鋼管改為KBG電線管,合同規格是採用固定綜合單價,原來投標時已按鍍鋅鋼管報價並已確定。現在作為施工單位請問:1.KBG管是否請甲方批價,待結算時光調整主材價格,這樣可否?2.KBG管定額與鍍鋅鋼管定額不一樣了,是否要同甲方先重新確定該部分綜合單價?
答:KBG管的市場購置價必須經過甲方審批,另外加上運費和採購保管費組成KBG管的預算價。鍍鋅鋼管改為KBG電線管因為清單項目的項目特徵改變,況且兩種材料施工的施工工藝也有區別,需要與甲方一同參照原組價費率重新確定該部分綜合單價。結算時,扣減鍍鋅鋼管的分項合價,增加KBG管的分項合價。
案例6甲供材料超欠供怎麼處理?
我們在一個工程合同中籤訂所有材料為甲方供應,在結算中我們是否按甲方供應材料的原始憑證(材料領用單)數量進行退甲供材料?
答:需要按照合同規定的結算方式處理。原則上這樣處理是合理的,但也會出現不合理的情況,就是材料實際消耗量與供應量出現差別時會糾纏不清。也就是我們常說的“材料超欠供”的問題。舉例說明:鋼筋材料,工程預算100噸,乙方領了200噸,如果甲方供應價低於市場價,在退材料款時仍按原始憑證(材料領用單)數量進行退甲供材料,那麼甲方在經濟上就會遭受損失。如果甲方供應價比市場價高,乙方就會遭受損失了。再比如木材,預算用量需要50立方,施工單位通過加強管理,採取了其他可行的措施,增強了模板的週轉次數,實際領用了10立方,如果仍按原始憑證(材料領用單)數量進行退甲供材料的話,那施工單位可就吃大虧了。現在有一個辦法來處理這個問題:那就是甲方按定額預算數量供應材料,按照預算價扣材料款。甲供材超出預算量的部分,甲方就按照市場價格高價扣回。甲供材不足預算量的部分,仍按預算數量計算材料費,按實際供應的數量扣材料款,結餘歸施工單位。
案例7因圖紙變更產生的分項如何套用定額?
因圖紙變更,原先砼澆築時預留的管洞取消,現需要將預留洞封堵,並作防水處理,預留和洞口封堵及防水處理應如何套用定額?
答:洞口封堵可套現澆零星砼定額子目。但有一個問題,一般預留的管洞體積都很小,按定額的計算規則來計算工程量的話,計算出來的價格會很少,施工單位都會虧損,甚至連基本的材料費都不夠。在施工現場,出現這種情況時,一般是和甲方協商,簽訂一個市場價格,一個管洞連封堵帶防水多少錢,既簡單又不會虧算。
案例8總價合同結算的工程量是否需要重算?隱蔽工程是否需要簽證?
在結算時,對於總價合同中的清單工程量是否要重新計算?總價合同清單工程中的隱蔽工程是否要簽證?招標範圍內的隱蔽工程沒有按設計要求施工是否需要調整?
答:1、總價合同我的理解是固定總價合同,也就說是一次包死的工程。這種合同一般適用於工程量小,構造簡單,工期短,對在施工期內的材料價格和地質情況有充分的預見性,或者在一定的區域範圍內有相同的可參照的成品建築物價格,並能夠承擔一定的市場風險,才可以簽訂固定總價合同。對於總價合同中的清單工程量在簽訂合同前是已經計算了的,沒必要重新計算;
2、總價合同清單工程中的隱蔽工程一定要做隱蔽工程驗收記錄的,至於是否要做簽證,要看是否有變更;
3、招標範圍內的隱蔽工程沒有按設計要求施工,是屬於變更的內容,需要調整(除非合同約定不調整)。
案例9實際施工運距與投標時不一致,該不該調綜合單價?
一施工單位在投標時,其中一項清單項目按運距10公里計算的綜合單價,但實際施工時運距達到了20公里,請問該清單項目綜合單價該不該調整?
答:如果建設單位在招標清單明確了運距為10公理,則可調整,如果招標清單未明確,而投標單位自行按10公理計算,則不可調整。
案例10圖紙會審或設計聯繫單明確的工程量調整在結算時應怎麼認定?
工程量清單招標,規定中標單位在中標一個月內和編制清單的單位核對工程量,對造價影響在1%以上的,工程量予以調整。施工單位核對後,沒有超過1%,也就是沒有調整。現在工程結算了,有如下問題:圖紙畫出但是不明確的地方在圖紙會審或者設計聯繫單中明確了,這部分應該計算嗎?(比如圖紙明確畫出了某部位的梁,但是沒有標明梁號,後來明確梁號;標明瞭梁號可是根本沒有這個梁的詳圖,這樣的情況,梁的工程量是否給予增加?還有鋼筋呢?
答:在圖紙會審或者設計聯繫單中明確了的這部分應該計算。重新核對工程量的差異,核對差異時是以中標後核實的工程量+構件明確做法後調整的工程量之和與招標文件的工程量作對比。如果增加的工程量其對工程造價的影響超過1%,則需要調整,否則不調整。
梁的變化要根據實際情況是否為設計變更或現場簽證,如果不是原則上不應調整,屬於前期工程量審對不準確的原因。如果是設計變更或現場簽證按合同針對設計變更條款要求進行結算。原則上前期審核工程量與設計變更不應累加。
案例11人工已包含於臺班費用,現場卻多簽了時,怎麼處理?
某工程在施工中,甲乙雙方就地基排水簽好了一張現場簽證,大概內容就是管徑為100的汙水泵臺班150個臺班,人工為150個工日(這個工日指的是水泵排水所發生的人工工日)。按理說,在這種情況下,在結算的時候按簽好字的簽證計算就是了,但是,我的問題是:汙水泵的臺班裡面是包含了所需的人工,也就是說,這張簽證是多簽了,現場施工人員不懂瞎簽字。那麼我在結算的時候能否將150工日的費用不予以計算,我的這種做法是否正確?
答:要分析汙水泵臺班單價的構成,如果臺班工日與簽證工日的工種一樣,則這150工日的費用不予以計算。如果臺班工日與簽證工日的工種不完全一樣,則要計取兩者差異,而不是再計取150個工日的費用。
按照一般的理解,水泵臺班的人工包含機上司機、司爐及其他操作人員的工作日以及上述人員在機械規定的年工作臺班以外的費用,本簽證的人工工日包含了為了排水工作的配合工作(例如開溝槽、維護溝槽等),所以只需計取不同工種引起的費用差異即可。
案例12因設計要求引起的新增材料單價如何認定?
某清單計價招標工程,竣工結算時發現,設計要求採用平鋪磚墊層,報價時卻按鋪碎磚墊層報價,因工程量很小,影響工程造價不大。但在施工過程中採用碎磚進行了地基處理,且地基處理工程量較大。結算時施工單位要求按報價時的碎磚價格計算地基處理工程的綜合單價,因原碎磚價格遠高於實際價格,增加投資較大,建設方不同意,原因是如果原報價不發生錯誤,投標文件中不會出現碎磚單價,該單價無效。施工單位認為既然我們已中標,原碎磚單價應該有效。請問該怎麼處理?
答:對於墊層部分,施工單位已中標說明建設單位認可施工單位的報價,應按施工單位的投標報價結算。但地基處理是新增項,其結算方式需另行考慮。如果結算條款中明確規定,發生設計變更和簽證的工程量清單,原中標清單中有相同項按原清單執行,有相近項時參照執行,這時此案例應該執行,建設方不應調價。如果沒有此規定雙方可以商定結算辦法。
案例13工程結算協調會議記錄的法律效力
有一項工程,合同價款約定“工程結算按實際發生的工程量和標書中規定的定額及定額信息辦理,材料價須經甲方認可,實際價格與定額價格相牴觸的,以實際價格為準,結算經當地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現國家審計機關對該項目進行審計,發現會計師事務所在辦理結算時結算單價高於標書中規定的定額及定額信息。會計師事務所向國家審計機關出示了工程結算協調會議紀錄,會議確認的意見主要是:(1)主材價格由建施雙方提供。(2)主材不調價差直接進入基價。
問題:1、工程結算會議記錄能否視為合同約定?2、會計師事務所的作法合理嗎? 3、國家審計對該問題如何定性?如何處理?
答:1、經雙方確認的工程結算會議記錄可視為合同約定。2、主材價格由建施雙方提供,並有確認的原始簽證,則會計師事務所的作法合理。3、國家審計對該問題主要核實原始簽證確定其真實性而商定該問題的性質。
案例14約定包乾項目進入直接費參與取費,是否合理?
一工程,鋁合金等部分項目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做包乾項目處理。結算時,施工單位又將包乾項目進入直接費,參與取費,請問大家,這樣做合理嗎?
答:這樣做不合理。鋁合金項目雙方合同既然已經約定按包乾項目處理,這個項目應該為完成合格產品的全部費用,因此不能再進行取費計取其它費用。
案例15投標計取的部分費用,是否應按實結算?
一清單計價工程,固定單價合同,在我們投標時計取了夜間施工增加費和零星工作費,但是實際沒有發生,結算是否按實結算。
答:零星工作費的量是暫估,結算時必須按實結算,不發生不計取。夜間施工增加費要根據合同條款進行確定,如果是包乾費用,不調整按實結算,無論發生與否都要計取。如果合同約定是按實結算,則發生了計取,不發生不計取。
案例16施工單位和商品混凝土廠家怎麼結算?
施工單位和商品混凝土廠家是怎麼結算的,是按圖紙計算砼用量還是按罐車的容量計量?
答:原則上按雙方簽訂的合同執行,一般情況由於基礎的損耗量不易控制,因此基礎按小票(罐車容量)結算,主體結構按實體工程量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