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16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4月15日公布的深圳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显示,经查,深圳前海中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中晟基金”)在私募基金产品募集与管理过程中,存在部分私募基金募集完成后未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向投资者承诺最低收益、未对部分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侵占挪用基金财产等情形。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的相关规定。
鉴于中晟基金侵占挪用基金财产金额巨大、涉及投资者众多,相关行为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大、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现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深圳证监局对中晟基金作出如下行政监管措施决定:通过深圳证监局官方网站、深圳市投资基金同业公会微信公众号和深圳私募信息服务平台等公开渠道,对中晟基金予以公开谴责。中晟基金应当在收到本监管措施决定后,立即开展整改规范工作,切实履行基金管理人职责,全面清理核查基金财产情况,主动与投资者做好沟通解释,全力做好相关产品风险处置工作,杜绝产生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在整改结束后及时向深圳证监局提交整改报告。如中晟基金拒不配合监管,未按照上述要求进行整改或妥善处理相关风险,深圳证监局将进一步对中晟基金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惩戒措施。
中晟基金侵占挪用基金财产金额巨大、涉及投资者众多,相关行为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大、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刘亮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现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