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相愛的年輕人來說,結婚是最幸福的事,但這份幸福來得並不容易。初入社會的他們,單憑自己收入要承擔起買車、買房、操辦婚禮等費用實在太難了。因此,當子女結婚時,父母通常會慷慨解囊助一臂之力,有的甚至拿出了大半輩子的積蓄。有調查顯示,75%的年輕人購房時會接受父母的資助,其中大多數需要父母幫忙支付首付或者一定數額。
然而,當小兩口感情破裂走向離婚時,父母往往會要求子女夫妻歸還“借款”,以此避免財產流失或為己方子女爭取更大利益。那麼,這種事在法律上如何認定呢?父母的想法能否得以實現呢?
婆婆幫小兩口付首付
法院:確認這是借款
小葉和小盛結婚前,兩家人就商定好:由男方小葉家支付位於上海市楊浦區的房產的首付款,房貸由小兩口共同承擔;女方小盛家則負責房子的裝修及購買家電、生活用品等支出。之後,小葉的母親李女士先後轉賬53萬、25萬元給小葉。
婚房裝修好後,小夫妻住了進去,過了段甜蜜日子。可惜,好景不長,隨著孩子的誕生,兩人的矛盾越來越多,夫妻感情逐漸破裂。小盛帶著孩子搬了出去,在外租房生活。不久後,小盛向上海市楊浦區法院起訴離婚。緊接著,李女士在戶籍所在地三門縣也提起了訴訟。這是怎麼回事?
原來,李女士提出,之前轉賬的53萬元和25萬元是給小夫妻的借款,並拿出了2張借條為證,“現在他們要離婚了,78萬元要還我”。
法庭上,小葉答辯稱李女士所說均屬實。小盛則辯稱,婚前兩家就商定由男方出資付房屋首付款,李女士出資78萬元出於自願,目的是為減輕子女的購房壓力,不存在出借行為。
法院審理認為,本案的主要爭議焦點在於78萬元款項性質為贈與款還是借款,如果是借款,是否屬於兩被告的夫妻共同債務。李女士的出資行為明確約定為借款,小葉也對李女士提供的借條及交付憑證予以認可,因此,李女士出資的78萬元,其性質應當認定為借款。小葉和小盛向李女士借款的用途為購買位於上海市楊浦區的房屋,該房屋登記於兩被告名下,小盛也是認可的,目前房屋已有較大幅度的升值,因此本案借款及相應利息應當作為夫妻共同債務,由夫妻共同償還。故李女士要求被告夫妻共同歸還借款本金78萬元及利息的訴訟請求合法有理,法院予以支持。
以案說法
雖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二條規定,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但其前提應當首先尊重父母子女間對出資行為性質的約定,只有在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時,才涉及父母出資行為性質認定為贈與的問題。
丈母孃出資裝修婚房
法院:臨時出借合理
舟山章阿姨的女兒小雨打算結婚時,準女婿阿森的母親從老家趕來,有意無意地哭窮,說為兒子買房已經掏空了全部家底,婚房裝修的錢還不知道從哪裡來。
想著快成為一家人了,章阿姨從銀行取出了8萬塊錢,交給阿森讓他用於裝修婚房。阿森將錢存入了自己賬戶。不久,阿森和小雨登記結婚。
美好的婚姻最終在日常摩擦中失去了愛情。阿森和小雨協議離婚。不過,離婚協議中並未對這套婚房進行分割。
離婚後,小雨帶著婚生女兒搬離了婚房。後來,章阿姨發現阿森再婚並生育一子,確定女兒和阿森重歸於好已然沒戲,於是將阿森訴至法庭,要求他返還8萬元裝修借款及同期銀行利息。
庭審中,阿森認為這一款項是章阿姨對他的贈與,相當於聘禮,主張不予歸還。
一審法院以章阿姨與阿森存在民間借貸合意證據不足為由,駁回了章阿姨的訴訟請求。
二審法院舟山市中級法院審理認為,雙方對於阿森收到章阿姨轉賬的8萬元無異議,爭議在於章阿姨認為這是借款,阿森認為這是贈與。在出借人一方沒有明確表示出資系贈與的情況下,借款人應承擔款項是贈與的舉證責任。章阿姨給阿森8萬元的時候,小雨與阿森正要登記結婚,沒有出具借條,符合一般生活常理。再結合婚房產權登記在阿森個人名下,離婚協議中也沒有對該房產進行分割等事實,法院認定章阿姨已就款項性質為借款完成初步舉證責任。阿森辯稱這8萬元是聘禮,但又沒有提供證據,而且女方家長給男方聘禮也有違通常的婚嫁習俗,該抗辯不能成立。因此,阿森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歸還章阿姨本金8萬元及相應利息。
以案說法
章阿姨在女兒婚前轉賬大筆錢款給阿森,阿森的婚房登記在自己個人名下,屬其婚前財產。已退休的章阿姨將自己本應用於養老的有限存款贈送給當時尚與其沒有親緣關係的阿森而非自己女兒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反而是考慮到年輕人結婚壓力給予準女婿臨時性資金出借,助其渡過經濟窘困期更符合社會常理。
從社會公序良俗的角度來講,雖然子女購房、成家,父母給予資助也屬正常,但不能將父母的資助認定為理所當然的贈與,這種坐享其成的想法,為法律所不能支持。
公公資助小夫妻生活
法院:應當共同償還
舟山的趙某根與趙某皇是父子關係。趙某皇和俞某婚姻存續期間,趙某根先後交付給小兩口27萬元、3萬元。趙某皇與俞某離婚當月,趙某根便向法院起訴,要求兩人歸還借款本金30萬元。
法庭上,俞某辯稱趙某根給的30萬元是對他們夫妻的贈與。趙某皇與俞某在2次離婚訴訟中,未提到“借”父母錢,而是父母“給”的30萬元,且在離婚訴訟審理中也自認雙方沒有共同債務,“這30萬元是趙某根知曉我們在打離婚官司,與兒子趙某皇串通,惡意起訴要求我還款。”
法院審理認為,案涉30萬元款項發生於兩被告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兩被告雖對該30萬元款項的具體用途陳述不一致,但兩被告的陳述均表明該30萬元系用於家庭共同生活,故該30萬元系夫妻共同債務,原告要求兩被告共同歸還借款30萬元於法有據。
以案說法
父母資助子女並非追求還本付息,而是抱有對子女婚姻生活美滿以及對自己進行贍養的期待。若因子女夫妻感情破裂導致父母的期待落空,甚至因給付財產導致父母晚年生活窘困,既不符合其給付款項之初衷,亦不符合我國敬老固孝之社會公德。
來源:浙江法制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