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儲蓄存款合同中,金融機構因向儲戶提供金融產品和金融服務而受益,同時,也對儲戶的財產安全帶來了一定的風險,為此,金融機構基於受益者且處於支配地位,其有義務控制該種風險的發生,金融機構應當保證儲戶的財產安全,提高銀行系統的安全性。即金融機構對儲戶負有安全保障義務,其中包括對儲戶信息與財產的安全保障義務,保證其系統設備的安全適用、保證儲戶隨時支取自己的資金及保障借記卡的信息、密碼等安全性問題,以此維護儲戶的交易安全,且該種安全保障義務高於儲戶自身的注意義務。但隨著網上銀行、手機支付以及第三方支付平臺的興起,使得儲戶的資金賬戶面臨著種種風險,提供更加穩定、安全的交易保障,防止儲戶的賬戶、信息被第三人竊取,與第三方平臺建立交易保障關係,是金融機構安全保障義務的必然要求。
具體而言:其一,防止儲戶信息被不法利用。其二,盡到積極審查義務,客戶的銀行賬戶與第三方支付機構建立業務關聯時,應雙重認證客戶的身份,進行辨別,對不具備驗證條件的客戶不予進行業務上的關聯。其三,具備專業的知識或能力,可以控制危險的發生或消除危險的影響。此外,當第三人侵權行為導致儲戶賬戶資金受損時,金融機構不能證明儲戶存在涉案借記卡、密碼保管不善等過錯,且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盡到審查義務的,則不能完全阻卻金融機構對安全保障義務人對信息安全、財產安全的保障責任,銀行未盡到安保義務,從而導致賬戶資金被他人盜刷,應在其未盡作為義務的範圍內承擔相應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