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朱某原系某钢铁实业有限公司职工,注册监理师,于2015年7月办理内退。每月领取由该企业发放的内退养老金3000余元。2017年应聘至某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工作,在应聘时朱某向某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申明其系某钢铁实业有限公司内退职工。双方签订《劳务用工合同》,约定每月支付朱某工资2500元。后双方一直按照该约定履行合同。直到2019年9月因朱某履行职务的重大过失造成被告监理的施工单位工程质量存在重大瑕疵,某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将朱某辞退。朱某向某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提出要求补缴三险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案例分析
2019年10月,朱某向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该劳动仲裁委员会以原告原单位某钢铁实业有限公司已替原告缴纳劳动社会保险并支付现阶段的养老金,一个人在同一时段只能存在一个劳动关系为由,驳回了原告的仲裁申请。
相关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千问题的解释(三)》第八条规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