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汇川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谌某、潘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被告人谌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潘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020年5月22日晚,吸毒人员张某、廖某、吴某相约从湄潭县城驾车至遵义城区购买毒品吸食,张某电话联系并委托被告人潘某帮其寻找贩卖毒品人员,被告人潘某联系被告人谌某购买毒品。张某等人到达遵义市汇川区上海路与被告人潘某见面后,由张某出资700元、吴某出资500元作为购买毒品毒资,张某通过微信将毒资1200元转给被告人潘某,被告人潘某又将其中毒资1000元微信转账给被告人谌某,自己得款200元。次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谌某将其贩卖的毒品零包存放位置告知被告人潘某,并由被告人潘某通知张某等人前往该网吧附近拿走毒品。张某等三人拿到毒品后便驾车返回湄潭县城吸食,后被公安机关查获。案发后,被告人潘某配合公安人员抓获同案犯谌某。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谌某、潘某犯贩卖毒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潘某到案后配合公安人员抓获同案犯,系有一般立功情节,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二辩护人意见与本案查证事实相符,予以采信。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不仅符合法律规定,且量刑适当,法院予以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