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滿代理結果,律師幫我墊付的訴費可以不還嗎?

律師代替當事人墊付案件受理費,案件審結後當事人對原案件處理結果不滿意而拒付墊付受理費?來看看石景山法院怎麼判!

原告李某訴稱,被告趙某委託原告作為其訴訟代理人在某法院參與訴訟。2018年,承辦法官當庭要求被告補交案件受理費19 400元,原告在徵得被告意見後以刷卡方式代被告墊付了該費用,後被告拒絕償還欠款,故原告訴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償還原告代其墊付的訴訟費19 400元。

本院經審理查明,2018年,被告和某事務所律師簽訂《委託代理協議》,協議約定某律所律師接受被告委託,指派原告為被告與孫某等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代理人。

原告主張在被告與孫某等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審理過程中應被告要求為其兩次墊付案件受理費。第一次為2018年8月1日墊付案件受理費19 400元,被告於2018年8月2日償還。2018年11月29日,該法院開具訴訟費交款通知書,通知被告補交一審訴訟費19 400元。原告主張應被告要求為其墊付該筆訴訟費,且提交原告和被告的微信聊天記錄,2018年11月29日晚上20時35分原告發送“工行 原告 補交的訴訟費19400元”,同日20時38分被告回覆“等些時候再給你。最近不知道方便,行嗎?”同日20時51分原告又回覆:“儘快吧”。

2019年1月14日,法院工作人員電話聯繫被告,被告認可原告確為其墊付了訴訟費用,但由於雙方對於委託代理事項存在爭議,故被告未償還剩餘墊付訴訟費用,且本人表示不到庭應訴。

石景山法院認為,依法成立的民間借貸關係受法律保護。出借人向借款人提供借款,借款人應按照約定還本付息。本案中,原告與被告之間雖未簽訂書面借款協議,原告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七條規定:“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的借款或其他債務,被告應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經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應訴及質證,本院對原告提交的證據材料審核後認為證據來源合法,內容符合客觀事實,且各證據之間能夠形成證據鎖鏈,相互印證,結合雙方陳述,可以認定原、被告之間存在借貸合意,成立民間借貸法律關係。原告要求被告償還借款本金的訴訟請求理由正當,於法有據,予以支持。最終,法院判決被告於本判決生效後七日內償還原告李某借款19 400元。

法官後語:出借人向借款人提供借款,借款人應按照約定還本付息。本案中,雖然原告與被告之間就委託代理事項存在其他爭議,但不能據此抗辯拒不償還墊付款項。且被告經法院依法傳喚仍拒不到庭的處理方式亦是對自身權益的消極處分,並不可取。故本案中認定原、被告之間存在借貸合意,成立民間借貸法律關係,原告要求被告償還借款本金的訴訟請求理由正當,於法有據,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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