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才是正宗的武漢“蔡林記”熱乾麵?

武漢復工復產後,“熱乾麵又回來了”成為各大媒體競相報道的主題。4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新聞局、中央廣播電視總檯社會與法頻道、人民法院新聞傳媒總社聯合舉辦了第9期(總第17期)“現在開庭”全媒體直播,聚焦一起關於武漢熱乾麵品牌“蔡林記”與“蔡明緯 蔡林記創始人及圖”的商標互搏案件。直播廣受關注,光明網、中國青年網、快手等40餘家媒體進行實時直播,直播持續近兩個小時,截至發稿時,近1500萬網友在線觀看。

誰才是正宗的武漢“蔡林記”熱乾麵?

圖為該案正在進行線上庭審。

01 兩碗“蔡”的前世今生

在武漢,“蔡林記”是一家以熱乾麵為經營特色的小吃麵館的老字號。據說,熱乾麵是蔡明緯先生在上世紀四十年代初發明的,他也是“蔡林記”的創始人。由於歷史原因,蔡氏本人沒有申請註冊“蔡林記”商標,而是由蔡林記熱乾麵館申請註冊了“蔡林記”商標。後來,蔡林記熱乾麵館改製為武漢蔡林記商貿有限公司(簡稱蔡林記商貿公司),“蔡林記”商標也隨之過戶給蔡林記商貿公司持有。同時,蔡明緯之子蔡漢文參股設立了湖北鼎金耀餐飲服務管理有限公司(簡稱鼎金耀餐飲公司),該公司申請註冊了三枚“蔡明緯 蔡林記創始人及圖”的商標。蔡林記商貿公司針對這三枚商標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國家知識產權局支持了其請求,鼎金耀餐飲公司不服,遂起訴至法院。

2015年,鼎金耀餐飲公司申請註冊了三枚“蔡明緯 蔡林記創始人及圖”商標,分別核定使用在第30類“麵條、穀粉制食品”商品和第40類“麵粉加工”、第35類“廣告”等服務上。蔡林記商貿公司於2018年6月27日對上述三枚訴爭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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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鼎金耀公司註冊的訴爭商標

02 商標互搏之路

國家知識產權局經過審理認為,三枚訴爭商標與蔡林記公司在先註冊的“蔡林記”等商標構成同一種或類似商品和服務上的近似商標,違反了商標法第三十條、三十一條的規定,據此,裁定對三枚訴爭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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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才是正宗的武漢“蔡林記”熱乾麵?

第三人蔡林記商貿公司擁有的“蔡林記”系列商標

鼎金耀餐飲公司不服上述行政裁決,遂向北京知產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鼎金耀餐飲公司提出了兩點主要理由:一是原告公司的訴爭商標與第三人蔡林記商貿公司在先申請註冊的“蔡林記”商標在文字、發音、含義、圖形構成、構成要素、顯著識別主體等方面均存在明顯差異,不易造成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的混淆,不構成近似商標。二是

原告公司是由蔡明緯之子蔡漢文先生創立的,“蔡林記創始人及其傳承人”有權在商標中表明身份。經過原告公司的長期使用,訴爭商標中“蔡明緯”具有極高的顯著性,並取得了較高知名度和影響力,已經與原告形成一一對應關係,具有顯著識別性和區分性。綜上,鼎金耀餐飲公司請求法院依法撤銷被訴裁定,並判令被告重新作出裁定。

誰才是正宗的武漢“蔡林記”熱乾麵?

圖為本案正在進行線上庭審。

法院受理後,依法通知蔡林記商貿公司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4月24日上午,北京知產法院採用線上開庭的方式,對上述案件進行了審理。合議庭經過審理認為:三案的訴爭商標均由文字“蔡明緯”、“蔡林記創始人”及圖形三部分要素構成,各引證商標均包含文字“蔡林記”。一方面,訴爭商標的主要識讀部分“蔡林記創始人”完整包含了各引證商標的文字部分“蔡林記”;另一方面,從文字含義上理解,訴爭商標的主要識讀部分“蔡林記創始人”易被理解為“蔡林記”的最初創辦者。同時,根據在案證據,引證商標“蔡林記”經第三人持續使用、宣傳,在熱乾麵商品上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對於相關公眾而言,“蔡林記”商標與第三人已經形成較為固定的聯繫。在此情況下,訴爭商標的文字內容極易使相關公眾認為其所標識的商品或服務來源於第三人或者其提供者與第三人之間存在特定聯繫,從而產生混淆誤認。因此,被告關於三案訴爭商標與各引證商標分別構成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的結論正確。原告關於其股東蔡漢文系蔡明緯之子因而有權使用含有“蔡林記”文字商標的主張,缺乏法律依據

,法院不予支持。

最終,法院一審判決:原告三案的訴訟請求均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駁回原告湖北鼎金耀餐飲服務管理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像“蔡林記創始人”這樣的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北京知產法院建院五年來一共受理了約五萬件,超過該院總收案量的60%。

注:

“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是指當事人因不服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的商標駁回複審、商標不予註冊複審、商標撤銷複審、商標無效宣告及無效宣告複審等行政行為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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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司法擦亮“老字號”的金字招牌

北京知產法院作為經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依法專屬管轄全國範圍內的商標知識產權授權確權行政案件的一審法院,相關案件的審理結果直接影響全國範圍內商標權利運用、管理和保護的水平。建院五年多以來,北京知產法院始終注重發揮司法保護導向作用,公正高效行使司法審查職能,懲治商標惡意註冊,提升知識產權質量,促進知識產權授權確權行為規範化。

同時,隨著我國老字號品牌保護意識逐步增強,涉及老字號的知識產權糾紛仍然頻發。據統計,僅2018、2019短短兩年間,北京知產法院就審結了如“內聯升” “老王麻子膏藥”“榮寶齋”等近200件涉及老字號的知識產權案件,其中商標授權確權案件佔比約65%。

老字號是重要的商業資源和珍貴的文化遺產,是我國傳統商業文化的重要載體和集中體現。因為歷史原因,像“蔡林記創始人”這種糾紛可能是相關家族成員之間的內部紛爭,也可能是家族成員與老字號後續經營者之間的糾紛。因此,明確權利主體,釐清權利邊界,才能真正運用法律為老字號增添新力,促其重煥生機。

人民法院在通過司法裁判定分止爭的同時,一直秉持公平誠信原則,尊重歷史因素,對老字號的正當合法利益予以全面保護,為市場主體提供明確、穩定、可預期的司法指引,從而促進市場公平、有序、規範的競爭秩序,營造良好的營商環境。(作者:逯遙)

評 論

“蔡林記”商標之爭:判斷是否可能導致相關公眾混淆是關鍵

法學博士,中央財經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 杜穎

4月24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開庭審理了一起關於武漢熱乾麵品牌“蔡林記”與“蔡明緯 蔡林記創始人及圖”的商標互搏案件。本案爭議的焦點問題所涉及到的法律條款主要是《商標法》第30條,該條解決的是在後商標與在先商標之間的衝突問題。第30條具體規定為:申請註冊的商標,凡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已經註冊的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標局駁回申請,不予公告。這主要是從商標審查角度做的規定,因此適用的法律後果是“駁回申請、不予公告”。對於已經獲得註冊的衝突商標,則銜接適用我國《商標法》第45條第1款的規定,自商標註冊之日起五年內,在先權利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註冊商標無效。

本案即屬於在先商標的權利人對於已經獲得註冊的在後衝突商標提出宣告商標無效請求而引發的爭議。

從條文內容來看,第30條明確規定了商標近似以及商品或服務類似兩個要件,但在實踐中實際上以訴爭商標是否可能導致相關公眾與在先商標混淆為判斷標準。混淆可能性的判斷採用多因素綜合分析法,即在判斷是否可能導致相關公眾產生混淆時考慮商標標誌的近似程度、商品的類似程度、訴爭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程度、相關公眾的注意程度、商標申請人的主觀意圖以及實際混淆的證據等因素。這些因素之間可以互相影響,比如,對於完全相同或者高度近似的商標,在商品類別範圍上可能放寬;而如果是在同一類商品上,對近似程度的要求可能降低;在先商標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顯著性,即使商標本身近似程度弱一些,也可能造成混淆;相關公眾注意程度低的商品,更容易造成混淆等。前四項因素是判斷相關公眾是否容易混淆的基本考慮因素,後兩項只是參考因素,如果存在該兩項因素可以佐證混淆可能性的存在,但缺乏該兩項因素不妨礙對混淆可能性的認定。

誰才是正宗的武漢“蔡林記”熱乾麵?

在本案中,訴爭商標和引證商標不完全相同,因此,我們需要判斷它們是否近似。在進行商標近似性判斷時,通常會從音、形、義幾個視角比對,遵循整體觀察和要部觀察兼顧的原則,即從商標的整體印象和主要組成部分進行觀察。本案訴爭商標雖與引證商標構成不完全相同,但卻完整包含引證商標的顯著性識別部分“蔡林記”,近似程度高。

判斷商品或服務的類似時,我們需要參考《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判斷訴爭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與引證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是否屬於《區分表》中的同一個類別、需要進行交叉檢索、屬於跨類似群保護商品或服務。按照這個思路,本案中訴爭商標所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總體構成類似。雖然個別指定商品或服務的類別對照《區分表》並不構成同類、交叉檢索或者跨類似群保護商品或服務,但在消費渠道、消費對象、服務場所、服務方式等方面與引證商標指定的商品或服務關聯度較高。

從引證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度、相關公眾的注意程度來看,“蔡林記”是老字號,“蔡林記”商標在武漢甚至湖北地區的熱乾麵、餐館服務上已具有一定的市場知名度;同時,因為商品和服務屬於快消品、價值不高,相關公眾是普通的消費者,在購買商品和獲取服務時施加的注意力低;且爭議雙方當事人同處一市,綜合判斷,相關公眾產生混淆的可能性高。

對上述幾個因素進行分析並綜合判斷後,本案訴爭商標註冊使用容易導致相關公眾對商品或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訴爭商標構成與引證商標的衝突,應予宣告無效。

誰才是正宗的武漢“蔡林記”熱乾麵?

《商標法》第30條非常重要,因為它不僅適用於商標實質審查階段,在商標異議、宣告無效階段都經常被作為請求依據,涉及大量的商標爭議,後續對商標註冊部門的決定、裁定不服提起訴訟的商標授權確權一審案件,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具有專屬管轄權。因此,在這些案件的處理中,如何運用科學的方法分析商標近似、商品類似、混淆可能性,採用合理的判斷標準,一方面需要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在這類案件中確定相對統一的裁判尺度,另一方面又需要其通過司法審查加強與商標註冊部門的對話,探索相對一致的判斷思路、判斷方法和判斷標準。另外,《商標法》第30條混淆可能性判斷也涉及與第57條商標侵權規定中的混淆可能性判斷的協調問題。

可以說,作為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的一審專屬管轄法院和北京市商標侵權案件的二審上訴法院,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處於商標糾紛處理的中樞位置。由此可見,不論是對商標授權確權爭議處理,還是對商標民事侵權糾紛解決;不論是對商標行政主管機關,還是對司法審判機關;因其特殊的職能和地位,北京知識產權法院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我們也非常高興地看到,自2014年成立以來,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不負重望,在協調與行政機關的爭議解決標準、指導下級法院審判實踐等方面發揮了極其重要的作用。

來源:人民法院新聞傳媒總社

攝影:李陽 | 封面製圖:吳昊 | 編輯:張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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