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 新冠肺炎疫情 民事指導意見 律師解讀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 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第一百一十八條 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妥善審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一)

一、適用不可抗力,嚴格把握適用條件。當事人主張適用不可抗力部分或者全部免責的,應當就不可抗力直接導致民事義務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履行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不是所有案件,都適用不可抗力,雖然新冠肺炎疫情屬於不可抗力,是否因疫情導致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的原因之間存在直接的因果關係,需要原告方舉證!

二、依法妥善審理合同糾紛案件。

準確把握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與合同不能履行之間的因果關係和原因力大小,當事人主張其盡到及時通知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舉證責任。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條 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與合同法是對應的,有三種處理結果:1、解除2、變更合同履行期限、履行方式、價款數額等的3,繼續履行。

政府部門補貼資助、稅費減免或者他人資助、債務減免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作為認定合同能否繼續履行等案件事實的參考因素。

三、其他方面亮點:依法中止訴訟時效,依法順延訴訟期間,當事人申請免交、減交或者緩交訴訟費用,財產保全擔保方式(不再苛求現金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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