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第十一經濟體·MIT「肆」

世界第十一經濟體·MIT「肆」

世界第十一經濟體·MIT【肆】.mp38:07

來自慧海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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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克強總理曾在國務院常務會議上,討論《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修正案(草案)》時,強調了政府政策對於高校科技轉化的作用,特別指出了曾經給美國創新發展起到非常大撬動作用的《貝多法案》需要認真研究。那麼,《貝多法案》究竟從何而來,他的內容是什麼呢?

世界第十一經濟體·MIT「肆」

1980年,美國頒佈《貝多法案》【Bayh-Dole Act,又稱拜杜法案】,其主要內容為:美國聯邦政府將資助大學相關研究,所獲得知識產權所有權轉交給大學,授權大學負責技術轉移工作。政府不享有直接回報。而是從技術轉移的經濟行為中,不斷獲得增加的稅收收入。

《貝多法案》旨在通過賦予大學和非盈利性研究機構,對於聯邦政府資助的發明創造,享有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鼓勵大學展開學術研究,並積極轉移專利技術,用以促進小企業的發展,推動產業創新。此舉極大地促進了美國大學科技成果的轉化,形成了美國“硅谷”、“128公路”等一批以高校智力資源為依託的高新技術產業區,同時也催生了如MIT等一批世界一流大學。


這一法案被英國的《經濟學人》雜誌評價為:美國國會在過去半個世紀中通過的最具鼓舞力的法案,開創了美國技術和資本進行合作的新境界。在過去的30年裡,美國大學在科學研究方面取得了重大成就,專利申請和授予數量都有了顯著增長。

一個優秀法案的誕生,通常都有促進其誕生的社會背景,我們來看一下《貝多法案》當時的立法背景。


鑑於科技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中發揮的重要作用。美國政府開始不斷加大科學研究的投入。1950年,美國國會通過了《國家科學基金法案》,旨在資助不能用於商業目的的基礎科學研究。其中僅對大學的基礎研究投入,就從1960年的40多億美元,上升到2000年的180多億美元。大量的科技投入使美國在高科技領域處於世界頂尖水平。

但是在20世紀70年代末,人們發現大量的科研成果,並沒有帶來高科技工業的發展,美國的科研優勢並沒有轉化成為經濟優勢和市場優勢,但此時大量“日本製造”、“歐洲製造”開始取代“美國製造”。


美國政府通過調查發現:科學研究與科技成果轉化和應用體制障礙,是造成上述問題的原因之一。

一方面,以大學為基礎的基礎科學研究部門,並沒有進行成果轉化的動力,因為根據聯邦法律,由聯邦政府資助的科研成果,其所有權歸聯邦政府擁有;

一方面,由於聯邦政府在技術轉讓方面的法律非常複雜,產業部門也難以利用聯邦政府擁有的科研成果。

其結果就是,到1980年,美國聯邦政府擁有2.8萬個,由政府資助而產生的專利,通過專利使用許可,而用於於生產的數量僅佔5%。而作為重要科研力量的美國高校在1980年以前每年獲得專利從未超過250項,從事基礎成果轉化的高校更少。


極低的科研成果轉化率,導致了大量科研成果的浪費,和社會經濟發展的停滯。因此,美國有識之士逐漸認識到,要想在國際競爭中佔據有利位置,政府應當在產業開發和利用新技術方面發揮作用。為政府資助研發成果的專利權,制定統一的技術轉讓制度勢在必行。從1980年到1987年,美國國會通過了多項法案,以促進科研成果商業化,其核心法案就是《專利與商標法修正案》。由於該項法案由參議員伯奇·貝赫和羅伯特·多爾牽頭,所以該法案又被稱為《貝多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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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貝多法案》的核心是將以政府財政資金,資助為主的知識產權歸屬於,發明者所在的研究機構。鼓勵非營利性機構與企業合作轉化這些科研成果,以促使發明技術的應用。該法案的主要內容包括:

  1. 規定聯邦政府資助下產生的大學發明,其所有權可以歸屬大學,前提是大學要承擔起專利申請,和將專利許可授權給企業界的義務;
  2. 規定允許大學進行獨佔性專利許可;
  3. 規定發明人應分享專利許可收入,但未規定發明人具體應得份額;
  4. 規定大學應將技術轉移所得、全部專利許可所得,返還到教學和研究中;
  5. 規定聯邦政府留有“介入權”,即:如果大學未能通過專利許可方式,使某項發明商業化,聯邦政府將保留決定該項發明,由誰來繼續商業化的權利,但政府的干預權限僅此而已。

《貝多法案》對大學和政府實驗室的知識產權管理和技術轉移活動,產生了極其深遠的影響,極大地促進了美國科學技術進步和經濟發展。而MIT作為以技術創新見長的大學,在這一制度下獲得了強大的發展動力。其專利申請與技術轉讓活動發展迅速。近年來,年均研究專利申請數量超過300項,授權專利接近200項。

《貝多法案》是美國專利法的一次根本性變革,徹底解決了政府資助發明的歸屬權問題。對資助大學研究項目的商業化運作,促進私人企業的發展具有革命性意義。在1980年以前,由於沒有統一的專利政策,美國大學申請專利積極性並不高,獲得專利極少,加之技術轉移機制的弊端,導致企業並不熱衷於與高校、相關非營利性機構進行研究成果的轉化。

當《貝多法案》通過後,這種局面得到了迅速改變。大學專利授予從1980年年均的246件,增加到2000年年均的3109件,憑藉政府的資助,大學不斷取得突破性成果,並獲得專利權。如:轉基因技術、汙染控制、教育技術,疾病診斷和治療等。

美國的各大學、醫院,國家實驗室與其他非營利性機構變成了科技創新的溫床,富於創新精神的科學家們,立刻帶著自己的發明成果,紛紛成立自己的公司了。自1980年以來,來自美國高校的申請專利,實現了爆發式的增長。

對於這一現象,美國密歇根大學校長瑪麗·休·科爾曼博士指出:很多人常常混淆美國大學為什麼熱衷於技術商業化、培育新公司、促進達成更多的專利和許可協議。這不是關於未來產生收入的一種承諾。它並非關於金錢、技術轉讓必須圍繞著我們的核心使命:分享觀點,分享創新,從而增進社會財富。“

所以在美國大學看來,《貝多法案》的實施,極大地促進了大學學術研究,推動了學術研究的專利化。這種模式也提高了美國大學和個人收入,從一定程度上實現了財富增長。在《貝多法案》實施後,MIT設計了技術許可辦公室,從此,專利技術許可成為了MIT技術轉移的標誌性主要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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