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賬金額與常理不符,且借條也有瑕疵,法院判決不還錢

借條糾紛系列之五——借條瑕疵、金額不符常理

俗話說,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無!可在實際生活中偏偏有這麼些人,總要把你的善良拿來“透支”,把你的金錢拿來“揮霍”,借了錢就想賴賬。因此,他們常常在借條上打主意,一字之差可能帶來天壤之別。接下來,我們將以借條為主題,為大家呈現系列文章。僅供參考!


轉賬金額與常理不符,且借條也有瑕疵,法院判決不還錢

【基本案情】

康志明與姚清喜系夫妻。

2017年7月31日,康志明兩次分別轉賬給黃志勇49 000元、30 958元;2017年8月6日,康志明共六次轉賬給黃志勇,金額分別為50 000元、50 000元、50 000元、50 000元、50 000元、2 229元。上述八次轉賬的數額共計332 187元。

之後,黃志勇出具一份其簽名捺印的借條給姚清喜收執,借條載明:“玆向黃智勇借到人民幣37萬元整。借款人:黃智勇”,借條未載明書寫時間。康志明、姚清喜以黃志勇欠其借款370 000元拒不償還為由向本院提起本案訴訟。

以上事實有康志明、姚清喜提交的銀行交易明細、借條及其庭審陳述為據,經庭審質證,可以認定。

另查明,康志明、姚清喜夫妻開了彩票站,黃志勇多次向他們購買六合彩。

庭審中,康志明、姚清喜稱,康志明分別於2017年7月31日、2017年8月6日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共八次支付給黃志勇332 187元;姚清喜於2017年8月6日下午再支付給黃志勇現金37 813元;康志明、姚清喜總共支付給黃志勇借款370 000元。之後,黃志勇出具其簽名、捺印確認的借條給姚清喜收執,確認向康志明、姚清喜借款370 000元的事實。康志明、姚清喜已實際支付給黃志勇借款370 000元,雙方之間存在民間借貸關係。

黃志勇認為,康志明通過銀行轉賬方式支付給黃志勇的332 187元係為了支付黃志勇向康志明、姚清喜購買六合彩中獎的金額及回扣的數額,並非是出借給黃志勇的借款,與本案無關。因為雙方之間並不存在真實的民間借貸關係,康志明、姚清喜並沒有實際支付款項給黃志勇,故黃志勇故意將借條的借款人和出借人都寫成“黃智勇”。正常的借款數額應該為整數,康志明轉賬給黃志勇的八筆款項,有兩筆數額分別為30 958元、2 229元,不符合常理。

【問題呈現】

康志明、姚清喜是否實際支付給黃志勇借款370 000元,雙方之間是否存在民間借貸關係?

【按例說法】

法院認為,康志明、姚清喜並未實際支付給黃志勇借款370 000元,雙方之間不存在民間借貸關係。理由如下:

1.黃志勇出具給姚清喜收執的借條存在瑕疵。雖然該借條系黃志勇簽名、捺印確認的,但出借人和借款人處都是寫“黃智勇”,且借條沒有落款時間。

2.交付過程中的數額不是整數,不符合民間借貸的交易習慣。2017年7月31日,康志明給黃志勇的銀行轉賬數額分別為49 000元、30 958元,共計79 958元;2017年8月6日,康志明給黃志勇的銀行轉賬數額分別為50 000元、50 000元、50 000元、50 000元、50 000元、2 229元,共計252 229元。據康志明、姚清喜所述,姚清喜於2017年8月6日下午交付黃志勇現金37 813元。訟爭款項為370 000元,但實際交付過程卻出現多次不是整數的數額。此外,2017年7月31日共轉賬79 958元,2017年8月6日共轉賬252 229元,也都不是整數,不符合民間借貸的交易習慣。2017年7月31日、2017年8月6日最後一筆轉賬給黃志勇後,康志明的賬戶上分別尚有餘額2389.37元、7013.37元。若康志明給黃志勇的轉賬系支付借款的出借資金,在銀行賬戶尚有餘額的情況下多次出現轉賬數額不是整數,與常理不符。

根據民事訴訟證據高度蓋然性原則及平時生活經驗準則,本院據此認定康志明轉賬給黃志勇的款項並非民間借貸出借款項,康志明、姚清喜並未實際支付黃志勇借款370 000元,雙方不存在民間借貸關係。

【律師提醒】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未能提供證據或者所提供的證據不能證實自己主張的,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本案中,康志明、姚清喜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已實際交付黃志勇借款370 000元,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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