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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明確稅務機關是正確的。
根據題主給出的資料,題主採用的是簡易計稅 ,徵收率5%。
如果年末有預收款餘額,本年應繳納增值稅包括兩部分:
⑴已經發生產權轉移確認納稅義務實現的實際應繳增值稅:
應繳增值稅=銷售額(不含稅)×5%
⑵未確認納稅義務的年末預收款部分:
應預繳增值=年末預收款餘額÷(1+5%)×3%
預繳增值稅的減除
已預繳的增值稅,在清算已確認納稅義務應繳增值稅時減除 但是如果預收款有餘額,應扣除預收款餘額應預繳3%部分
舉慄:某房地產公司,簡易計稅5% ,2019年1月收到預收房款2000萬,預繳增值稅57.15萬,2019年11月開具增值稅發票8000萬(含稅),年末預收款餘額500萬
全年應繳納增值稅=8000÷(1+5%)×5%+500÷(1+5%)×3%=395.28萬
500萬預售款餘額,應預繳14.28萬元的預繳增值稅
12月申報已確認納稅義務的8000÷(1+5%)銷售額,可以減除已預繳57.15-14.28=42.87萬
12月納稅申報:
當期應繳增值稅=8000÷(1+5%)×5%-42.87=338.08
也就是說全年應繳增值稅兩部分:銷售額(不含稅)對應實際應繳5%,預收款餘額(不含稅)對應預繳3%,已預繳的增值稅扣除預售款餘額應預繳部分 在清算確認納稅義務部分應繳增值稅時減除。
因此,如果12月份做納稅申報時,如果要減除全部已預繳稅款,那就要把預收款餘額應預繳部分再補繳,總之,有預收款就要有相應的應預繳增值稅,有確認納稅義務的銷售額,就要有相應的應繳增值稅,兩項合計就是全部應繳增值稅,兩者合計減除以預繳就是實際應納增值稅。
當然,如果年末沒有預收款餘額,全年應繳增值稅=銷售額×5%
實際繳納=應繳增值稅-已預繳
新稅視點
再和稅務溝通吧,稅務人員的說法是錯誤的。理由如下:
1、依據營改增相關文件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採取預收款方式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應在收到預收款時按照3%的預徵率預繳增值稅。應預繳稅款按照以下公式計算:
應預繳稅款=預收款÷(1+適用稅率9%或徵收率5%)×3%。這就是預交3%的依據。
2、貴公司是適用簡易計稅的老項目,依據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應按照規定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以當期銷售額和5%的徵收率計算當期應納稅額,抵減已預繳稅款後,向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未抵減完的預繳稅款可以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即:應納增值稅額=不含稅銷售收入×5%-已預交增值稅額。
所以說,稅務人員的說法沒有依據。其實這也是很多人的一個錯誤觀點,認為原來已預繳3%,確認銷售收入時直接補2%的差額。
建議就這個問題與稅務人員繼續溝通,相信可以解決。
就適用簡易計稅的老項目增值稅的計算問題,本人曾專門寫過一篇文章,如有興趣,請點擊https://www.toutiao.com/i6772895165032956419/
希望我的回答對你有所幫助。
金典財稅
稅務局這種說法值得商榷
首先,預繳增值稅可以抵減應交增值稅,否則預繳就沒有意義,之所以是預繳,就是因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尚未發生,不具備要繳稅的條件,但是為了稅款均衡入庫,所以先預繳一部分。
其次,預繳稅款後,待納稅義務時間發生以後,該項目按照適用稅率計算應繳稅款,按照題注的描述應該是適用5%徵收率的老項目,一般來說計算出的結果要比預繳的要大,補繳差額部分即可。
一般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應按照《試點實施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以當期銷售額和5%的徵收率計算當期應納稅額,抵減已預繳稅款後,向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未抵減完的預繳稅款可以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所以,文件規定的很清楚,可以抵減,也必須抵減。但是當地稅務局為什麼這麼說呢?我猜測唯一的理由是他們認為項目之間不能混抵,比如我是A項目預繳的3%,但是在計算B項目的時候這3%不能拿來用,再也想不出其他的理由了。其實我認為這種做法比較教條,一張申報表,根本區分不了也沒有必要區分項目,除了簡易項目和一般項目需要區分一下外,簡易項目之間實在沒有必要摳那麼細了,不允許混抵,項目一一對應,雖然最終計算的結果是一樣的,企業不會因此多交稅,但是卻忽視了企業資金的時間價值,過多過長時間佔用了企業的資金,對企業不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