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拘留#是什麼意思?

在我國的法律體系中,“拘留”二字的含義極為複雜,除了常見的三種即作為刑事強制措施的拘留、作為民事強制措施的拘留、作為治安行政處罰的拘留以外,還有一種較少使用的拘留即緊急拘留,由於這種拘留很少使用,所以,人們經常忽視它的存在,或者把它與作為治安行政處罰的拘留混為一談。事實上,緊急拘留與其他三種拘留是有很大區別的。那麼幾種拘留方式的含義跟區別是什麼呢?大家一起往下看.


拘留分為三種:刑事拘留、行政拘留和司法拘留。

  1、刑事拘留是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一種性強制措施。拘留的目的是為了阻止犯罪行為繼續進行,防止犯罪分子逃跑和自殺。被拘留的,不一定是罪犯。經調查確實構成犯罪的,報檢察院批准逮捕。判刑後,拘留的期間,可以折抵刑期。不構成犯罪的,予以釋放,不記錄檔案。

  刑事拘留是緊急情況下采取的臨時措施。

  2、行政拘留是一種治安處罰。處罰對象是嚴重違反治安管理規定,但尚不構成犯罪的人。

  如嫖娼賣淫、非法攜帶管制刀具、打架鬥毆、擾亂社會治安、倒賣有價票證、販賣盜版出版物、酒後駕駛機動車等。

  行政拘留的對象不是罪犯,所以受過行政拘留處分不算有犯罪記錄。

  3、司法拘留也是一種強制措施。拘留的對象是嚴重妨礙人民法院的審判程序或者執行程序又不聽勸阻的人。拘留決定由人民法院做出。目的是保證人民法院的審理和執行工作正常進行。

  被拘留的人可能是被告,也可能是原告,還可能是其他的人。

  4、緊急拘留屬於行政強制措施,創設這一行政強制措施的法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該法第27條規定,舉行集會遊行示威有違法情形時人民警察應當予以制止,不聽制止的,人民警察現場負責人有權命令解散,拒不解散的,人民警察現場負責人有權對拒不服從的人立即予以拘留;第33條規定,公民在本人居住地以外的城市發動、組織當地公民的集會遊行示威的,公安機關有權予以拘留。以上兩種情況下的拘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實施條例》第26條、第28條的規定,均不屬於行政處罰。

《實施條例》第28條規定:對於依照《集會遊行示威法》第27 條的規定立即予以拘留的,公安機關應當在24小時內進行訊問,不需追究法律責任的,可以令其具結悔過後釋放;需要追究法律責任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辦理。這一規定表明,拘留本身還不屬於“追究法律責任”,僅僅是為了追究法律責任而採取的緊急行政強制措施,故它不是行政處罰。另外,從《集會遊行示威法》第 31條、《實施條例》第27條規定的行政處罰申請複議、提起行政訴訟的精神看,緊急拘留也被排除在“治安管理處罰”之外即對緊急拘留不能像對治安拘留那樣申請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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