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商事合同法律問題100問(中)

國際商事合同法律問題100問(中)

新冠疫情來臨,世界各地的企業普遍面臨履約困境。企業生產受到巨大影響,部分企業因工人無法上班、貨運交通限制等原因面臨著合同違約的風險,合同中的“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條款發揮了巨大作用。為給客戶排憂解難,德和衡專業國際貿易律師團隊緊跟時事,服務全球,及時推出《新冠肺炎疫情下國際商事合同法律問題100問》一書,從多個重點法域、重點行業的關於國際商事合同履行的100個問題入手,具體分析在不同國家不同行業商事合同中的不可抗力的應用情況及其免責措施。為爭議當事人、代理人、乃至裁判者處理個案時提供了不可多得的法律信息與操作經驗,爭取了共同應對的處理空間。

國際商事合同法律問題100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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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新冠肺炎疫情下國際商事合同爭議的國別法律實踐

俄羅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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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對不可抗力是如何規定的?實踐中適用不可抗力的一般規則是什麼?

在俄羅斯(以及國際)法律中規定了一種客觀現實的狀態,允許合同當事人在發生不可抗力時解除已訂立的合同,或對於因未能履行合同(履行不當)免責。由於不可抗力是排除責任的因素,因此在實踐中經常會出現需要辨別特殊事件是否符合不可抗力的要求。

《俄羅斯聯邦民法典》第401條第3款規定,如果法律或合同沒有不同規定,則在進行活動中沒有履行或者沒有適當履行債務的人,應當承擔責任,除非他能證明不能履行是因不可抗力所致,也即在該條件下特殊和不可避免的情況所致。債務人的另一方當事人違反義務、市場上缺乏履行債務所需要的商品、債務人缺乏必要的資金均不屬於上述情形。

結合法律規定及司法實踐,可以得出俄羅斯法律規定中不可抗力的兩個特徵:一是特殊性,是指所考慮的情況具有排他性,在特定條件下才出現。不可抗力的情況超出了普通的標準,但不適用於生命危險;二是不可避免性,是指進行類似債務人民事交易活動的任何參與者都無法避免這種情況的發生或其後果。必然性應該是客觀的,非主觀的,與某個人預見情況的能力無關。

因此,這類情況在實踐活動中被認為是不可抗力事,是外因且非因人類意志而產生的。然而,如果在合同中將某種情況稱為不可抗力,並不意味著該情況在發生糾紛法院審理時會被承認為不可抗力事件。法院針對每種情況都會查明:該情況是否是特殊且不可避免的情況,債務人能否改變、避免該後果。

19 法律對適用國際慣例或國際公約的基本規定是什麼?

根據《俄羅斯聯邦憲法》第15條,國際法公認的準則及標準以及俄羅斯聯邦加入的國際條約是其法律制度的組成部分。如果俄羅斯聯邦批准的國際條約確定了法律規定以外的規定,則應以國際條約的規定為準。

1995年7月15日第101-FZ號聯邦法《關於俄羅斯聯邦加入的國際條約》中同樣對該問題做了規定,根據《俄羅斯聯邦憲法》,俄羅斯聯邦加入的國際條約以及國際法公認的準則和標準均是其法律制度的組成部分。該聯邦法第31條也規定,應當根據俄羅斯聯邦加入的國際條約條款、國際法準則、《俄羅斯聯邦憲法》、該聯邦法以及其他俄羅斯聯邦法律法規來認真執行國際條約。

20

如果合同違約方希望援引不可抗力條款,可以採取哪些措施?(不包括爭端解決)

如果合同違約方希望援引不可抗力條款進行抗辯,綜合俄羅斯法律規定及司法實踐,一般需要從以下幾方面進行考慮:(1)阻礙(適當)履約的事件是否構成不可抗力;(2)該不可抗力事件是否導致合同履行不能,即二者存在因果關係;(3)遭受到不可抗力的一方是否積極向合同相對方履行通知義務並提供相應證明;(4)遭受到不可抗力的一方是否為妥善履行合同規定義務持認真謹慎態度,並及時採取了減損措施;綜合考慮不可抗力事件對履約產生的影響力,並結合通知要件及減損要件,判斷遭受到不可抗力的一方對於履約不能所承擔的責任範圍。

經判斷後,認為符合不可抗力的情況,俄羅斯居民企業之間或涉外交易的一方可以向俄羅斯聯邦工商會申請開具不可抗力證明。

另外,需要提示的是,在合同中一般會規定因不可抗力導致不能或不能適當履行義務的相關條款,但如果合同中沒有列明不可抗力情況的清單,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可能會對該情形做出有限的解釋。因此,建議在合同中將不可抗力的情況儘可能詳細的描述,並添加具體完善可操作的不可抗力條款,明確不可抗力事件的確認依據;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後通知的形式和期限;如何分擔損失;合同履行情況等。

21

如果合同相對方接受不可抗力通知,可能會產生哪些法律後果?如解除、延遲履行、重新締約等。

不可抗力的概念普遍適用於俄羅斯民法、稅法、行政法、採購法等方面,且在上述領域的法律效果相似。因不可抗力事件,債務人違反其義務無需承擔不履行(不完全履行)的責任,無需支付損害賠償金和逾期違約金。

但是,發生不可抗力並不當然免除合同當事人履行義務,合同義務的進一步履行取決於當不可抗力情況消失後是否存在繼續履行的可能性。如果能夠繼續履行,則不可抗力情況本身並不免除債務人的義務。如果因不可抗力情況導致延遲履行已經使債權人喪失了對合同繼續履行所能產生的經濟利益,則債權人有權解除合同(2016年3月24日第7號俄羅斯聯邦最高法院全體會議決定第9項)。如果不能繼續履行,則合同因履行不能而終止(俄羅斯聯邦民法典第416條第1款)。

根據《俄羅斯聯邦民法典》第401條,如果不能履行或不能適當履行合同義務的一方存在過錯(故意或過失)應承擔責任。責任因合同內容及情況而定。如果合同當事人想引用不可抗力進行履約抗辯,需要承擔舉證責任(俄羅斯聯邦最高法院全體會議第2016年3月24日第7號決議第5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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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新冠肺炎疫情下國際商事合同爭議的國別法律實踐

美國

22 美國法下如何主張不可抗力?

美國法院及仲裁機構基本沿用英國法的思路,對不可抗力條款的解釋和適用遵循“嚴格主義”,對於合同沒有明確約定的事件基本上不支持,對於含糊的約定採取較為狹義的理解。除了不可抗力條款以外,《美國統一商法典》還有履行不能(impossibility)、履行遭遇重大困難(impracticality )和合同目的無法實現(frustration of purpose)等規定可以用來解除當事人的履約義務。

在主張不可抗力之前,應當考察下列要點:

(1)合同是否將全球衛生緊急事件、傳染病的全球性或地方性流行列為不可抗力事件?城市的全部或部分封閉、旅行限制是否被約定為超越合同當事人的合理控制的干擾事件?(2)有觀點認為,由於2003年非典疫情的爆發,本次新冠肺炎的爆發是可以被合理預見的。如果這種觀點成立,合同當事方是否採取了合理的行動來避免新冠肺炎的影響?(3)合同是否要求在發生不可抗力事件後通知對方?(4)被影響的一方是否有義務減少不可抗力的影響?如果有,是否已經採取了合理的措施?

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全球衛生緊急事件、流行病或傳染病為不可抗力的情況並不常見。合同各方在最近的新冠肺炎疫情中,應當非常謹慎的宣佈通過不可抗力條款來免除或暫停其履行合同義務的條款。不恰當的使用不可抗力條款,會導致對方以“預期違約”為由主張損失。

23 《美國統一商法典》對解除合同義務的規定是什麼?

《美國統一商法典》(Uniform Commercial Code, 以下簡稱“UCC”)由美國法學會和美國的統一州法全國委員會於1952年合作制定,被美國各州(不包含路易斯安娜和波多黎各)各議會分別採納。根據UCC的有關規定和各州的判例,在下列情況下,合同當事人的履約義務可以被解除,且無需承擔違約責任:

■ 合同義務不可能履行(Impossibility)

UCC規定,在履行合同義務成為不可能完成的任務時,合同的義務應被免除。首先,合同義務必須是客觀上不可能履行,就是說任何人都不可能履行合同義務,僅僅是合同當事人不可能履行合同義務是不夠的。其次,導致不可能履行的事件必須發生在合同成立以後。如果該事件發生於合同成立以前,應當考慮該合同的有效性,而不是考慮合同履行的可能性。第三,導致合同不可能履行的事件必須是不可被合理預見的、不同尋常的。就是說在簽訂合同的時候,合同各方根據其基本的判斷都不會預見到該事件的發生,合同各方也沒有明示或暗示承擔該事件發生的風險。

合同不可能履行的法律後果包括:第一、如果合同整體不可能履行,各方均不必履行尚未履行的合同義務,任何一方均有權提起訴訟解除合同,並要求對方返還已經收到的貨物、貨款等等。第二、如果只有一部分的合同義務不可能履行,則只能相應的解除該部分的履行義務,合同的其它部分仍應繼續履行。第三、如果是暫時性的不可履行,合同義務的履行應當被暫停,並在可以履行時恢復。但是,如果恢復履行會嚴重增加各方的負擔, 則合同不可以被恢復。

■ 履約遭遇重大困難(impracticality )

與不可能履行相似,該抗辯理由的引發事件也應具有不可被合理遇見且不同尋常的性質,合同各方沒有明示或暗示的承擔該事件發生的風險。與不可能履行不同的是,法院可以當事人主觀上的不可能履行而解除其履約義務,就是說盡管別人還可能履行合同義務,但這一特定當事人已經不可能履行合同義務了。觸發該抗辯的門檻是該當事人繼續履行合同義務會遭遇重大的困難,但履行成本變高是不充分的。舉例來說,因戰爭、罷工、禁運或其它不可預見的供應商倒閉,導致的履行合同所需的原材料短缺或無法將原材料生產為產品時,可依據“履行遭遇重大困難”主張免除履約責任。

■ 合同目的無法實現(frustration of purpose)

UCC規定,如果簽訂合同的目的由於不可歸責於其自身的原因而變得沒有價值,該當事人可以主張不繼續履行該合同。該抗辯的構成包括:第一、合同成立以後發生的事件導致無法實現合同目的;第二、簽訂合同時, 各方都不可合理預見該事件的發生;第三、該事件已經把簽訂合同的目的完全摧毀;第四、合同各方在簽訂合同時都知道對方的合同目的。

綜上,合同當事人可以根據其特定情況,選擇使用適當的理由擺脫合同義務。一般而言,供貨方或提供服務的一方多選擇不可能履行或履行遭遇重大困難,而支付貨款或服務費一方多選擇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為理由。

24 國際條約在美國是否適用?

“條約必須遵守”作為一條古老的法諺,闡明瞭國際法中最基本的原則,即國際法主體必須遵守締結的國際條約。美國是國際社會的重要一員,當然也要遵守這條原則。同時,根據美國《憲法》第6條第2款的規定,“本憲法及依照本憲法所制定之合眾國法律以及根據合眾國權力所締結或將締結的一切條約,均為全國的最高法律;即使與任何一州的憲法或法律相牴觸,各州的法官仍應遵守。任何一州憲法或法律中的任何內容與之牴觸時,均不得違反本憲法”。只要是美國加入的條約,都將成為美國的法律而直接適用,同時這些條約的效力是高於美國其他法律的,因此稱其為“最高法律”。以《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公約》為例,雖然該公約採用了大陸法的觀點,而美國是典型的英美法系國家,美國作為該公約的締約國,一旦適用了該公約,無論是在美國法院還是仲裁機構,都必須以公約為準而非美國法的規定。因此,本來不屬於美國法(路易斯安那州和波多黎各除外)的不可抗力則可以被法院或仲裁機構所解釋並適用。

但是,在美國的司法實踐中也有例外,例如,在BEIJING METALS & MINERALS IMPORT/EXPORT CORPORATION v. AMERICAN BUSINESS CENTER, INC.(993 F.2d 1178)案中,中美兩家企業未排除適用《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公約》,則理應適用該公約,但美國德克薩斯州法院卻並未適用公約而適用美國法審理了該案件,導致中方企業最終敗訴。因此,美國法雖有明確規定,但並不代表美國法院就自動遵守該規定,一旦出現爭議,當事人仍應以法律為準,為自身的利益據理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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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新冠肺炎疫情下國際商事合同爭議的國別法律實踐

印度

25 印度法律中是否有不可抗力的相關規定?

印度法律中並沒有“不可抗力”的概念。不可抗力條款是商務合同中的重要明示條款,用以指明一方或雙方無法履行合同的情形。合同當事人雙方在不可抗力條款中一般約定的事項包括戰爭行為、騷亂、火災、洪水、颶風、地震、爆炸、罷工、停工、長期供應短缺、政府禁令或阻礙任何一方合同履行義務的情形。

通常,不可抗力條款並不能完全免除一方的履行,而只是在不可抗力期間暫停履行。但是,如果不可抗力條款規定,在不可抗力持續超過規定期限的情況下,任何一方可自行選擇終止合同,且無需向另一方進行經濟賠償。

與不可抗力條款相近的是1872年《印度合同法》第56條規定的“合同落空原則”,即:合同簽訂後發生的事件,致使合同履行不合法、合同無法履行且不受履行方控制的情況,可宣告合同無效。如援引56條的規定,需滿足的條件是:a當事人之間有有效的合同;b合同尚需要履行;和c由於事實或法律的原因,合同簽署後不能履行。援引“合同落空原則”需證明所發生的該合同訂立時無法預見的突發事件已令整個合同在事實上或法律上無法履行,或是與訂約時的共同目的有根本性區別,這對於援引該條原則一方的證明要求較高。該規定體現的法律精神同於英國法中的合同受阻理論。

26 印度的判例法如何定義不可抗力?

多年來,印度法院處理的各種情形以不同的方式界定或說明了不可抗力。下面列出其中幾例。a. Dhanrajamal Gobindram vs Shamji Kalidas And Co., AIR 1961 SC 1285案件中, 印度最高法院認定如下:在McCardie J. in Lebeaupin v. Crispin ([1920] 2 .B. 714)案中已就“不可抗力”的定義進行了闡述。“不可抗力”一詞不僅僅是拉丁語“不可抗力”的法語版本,而是一個意義更為廣泛的術語。過去曾出現過有關“不可抗力”的合法性問題。法官們一致認為,罷工、機械故障雖然通常不包括在“重大”事件之內,但應包括在“不可抗力”之內。當提及“不可抗力”時,其意圖是將履行義務一方從其無法控制的任何事情的後果中拯救出來。這是對“不可抗力”給予的最廣泛含義,即使是這個含義,很明顯,協議中關於“不可抗力”的規定並不應該含糊。“通常”一詞的使用會帶來各種不同情形的解讀,“不可抗力”的條件應經雙方約定,並由援引一方提供確定證據予以證明。此判例對不可抗力進行了認定,認為雙方在合同中應明確列明不可抗力的情形。

b. Alopi Parshad & Sons Ltd. v. Union of India, [1960 (2) SCR 793]案件中,最高法院認為:“本法不允許合同當事人無視合同的明文規定,並以含糊的衡平法為理由,要求支付對價並以不同於規定的費率履行合同。合同當事人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常常會遇到他們完全沒有預料到的一系列事件,如價格完全反常的漲跌,這是合同履行過程未能預料不到的障礙。但這本身並不能使其放棄所做的交易。”

27

不可抗力事項發生時,受影響的一方可以採取什麼行動或解決方案減少損失或免除責任?

首先,商事合同必須包括明確不可抗力條款;其次,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響的合同一方必須在合同規定的時限內向另一方送達援引不可抗力的通知,以避免責任。即便在合同中規定了不可抗力條款,最大程度地減損並及時與另一方溝通都是最明智的選擇。

28

印度政府或有關部門是否將此次新冠肺炎疫情認定為不可抗力事件?

印度政府認為新冠肺炎疫情的爆發是不可抗力。印度財政部已通過2020年2月19日發佈的F.18/4/2020,PPD辦公室備忘錄聲明如下:“因中國或任何其他國家新型冠狀病毒的傳播而造成的供應鏈中斷是否應包含在不可抗力條款(FMC)中已引發疑問。在這方面,應將其視為一種自然災害,並可在視為合適的時候,按照上述適當程序援引不可抗力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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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新冠肺炎疫情下國際商事合同爭議的國別法律實踐

韓國

29 韓國法律中不可抗力是指什麼?

韓國成文法條文中並沒有“不可抗力”的定義性條款。在韓國《民法》《商法》的具體條文(具體條文見附件)中雖使用“不可抗力”的用詞,且對不可抗力情況下責任的承擔做出了規定,但並未對“不可抗力”做出定義性的解釋。

韓國的判例通常將“不可抗力”解釋為“一方控制領域外發生的事件,且該一方雖窮盡通常的措施,亦無法預見或無法防止的事件”。[9]

30 韓國法律中作為不可抗力主張的具體條款依據是什麼?

在處理具體事項中,如未涉及《民法》《商法》具體條文規定的“不可抗力”情形時,通常可以引用《民法》第390條作為“不可抗力”的抗辯。

《民法》第390條(債務不履行和損害賠償)規定,債務人未按債務內容履行的,債權人可以請求賠償。但非因債務人的故意或者過失無法履行的除外。

31 在韓國通常的判例中,對於不可抗力是如何界定的?

韓國雖然不是判例法國家,但是由於韓國實行三審制,因此韓國大法院的判例實際對下級法院有約束力。韓國的判例通常將“不可抗力”解釋為“一方控制領域外發生的事件,且該一方雖窮盡通常的措施,亦無法預見或無法防止的事件”。[10]可參考的判例有:韓國大法院於2007年8月23日宣判的2005DA59475號判決以及2008年7月10日宣判的2008DA15940號判決,該判例比較清晰的界定了不可抗力的定義問題。該判例認為:如果房地產開發商以不可抗力為由主張不承擔遲延交房賠償金的,應該證明延誤的原因是在開發商不可控制的領域發生,而且房地產開發商雖窮盡通常的措施亦無法預見或防止的事件。該判例認為不可抗力僅限於當事人無法預見或無法防止的事件,與大陸法系對不可抗力的解釋趨同。

32

疫情在韓國法下是否構成不可抗力?或者是否構成情勢變更?

韓國法對哪些情況屬於不可抗力並沒有列舉性的規定,通常認為天災和人為情況都可以構成不可抗力。但是疫情是否構成不可抗力,以及是構成不可抗力還是情勢變更也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在韓國,與今天新冠病毒疫情類似的一個案件發生在2015年[11],當時中東呼吸綜合徵(MERS)疫情的爆發,以中國遊客為主的一家旅行社想在合同約定的期限之前取消60間客房預訂,雖然雙方曾約定一年之內無論是否使用均支付60間的房費。酒店將旅行社訴至法院,旅行社以MERS疫情爆發,無法招攬旅客為由,主張構成情勢變更。對此,一審、二審法院均認為,僅僅是MERS疫情擴散,並不足以認定情勢變更。法院認為,“MERS疫情的爆發導致遊客驟減,可以視為不可預見的事實,但是觀光需求本身原本具有較大的變動性,旅行社招攬到遊客的可能性並非合同成立的前提,因此原合同仍應維持其效力。”但是,韓國法律專家認為,如疾病擴散引發政府措施等,可構成不可抗力事件。

33

發生不可抗力時受其影響的一方為免責應採取什麼行動?

韓國法律並沒有通用性的明文規定。但是通常認為,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在遭遇不可抗力影響時,應及時通知對方履行義務情況,要求對方採取必要的減損措施。

34 韓國法下證明存在不可抗力,是否就可以免責?

通常不可抗力的法律結果是免除責任,但在一些具體案件中,並非只要存在不可抗力就可以免除責任。例如韓國現行民法第392條規定,債務人遲延履行債務的情況下,如果在遲延履行期間發生了非因債務人過失而導致的損失,債務人仍然要對該損失承擔賠償責任。韓國1988年大田地方法院的一個案例[12]顯示,在一個運輸合同中,承運人遲延履行,在遲延履行之後,因為強盜搶劫導致貨物滅失,儘管強盜搶劫並非承運人的過失,但法院仍然認定承運人對此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再比如運輸合同中,按照韓國現行商法第796條的規定,不可抗力導致運送物損失的,承運人免責,但承運人如果未盡相應注意義務,例如對船舶適航能力的注意義務時,即使盡到該義務也不會不發生損害,承運人依然要承擔賠償責任。因此,儘管不可抗力法理上是一般性免責事由,但是否免責,還需要結合案件具體情況分析和判斷。

35 中韓交易中,引用不可抗力條款的建議是什麼?

應先查看、分析合同中不可抗力條款的約定以及適用法律的約定;根據合同約定及適用法律規定及時向合同相對方履行通知義務(遭受不可抗力無法全部或者部分履行合同),並保留履行通知義務的書面證據;取得合同約定以及適用法律規定的不可抗力證明。

國際商事合同法律問題100問(中)

第二章 新冠肺炎疫情下國際商事合同爭議的國別法律實踐

日本

36 日本法律關於不可抗力的定義和規定有哪些?

關於不可抗力定義,法條中沒有明確規定。法律用語詞典中的解釋為:“因外部原因影響發生的障礙,即使窮盡通常認為必要的注意義務或預防方法也無法避免的”。

另外,在民法、商法等法律中均有提到不可抗力。

民法中主要在三種法律中對不可抗力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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