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案件辩护|从“绝命毒师”案看什么是刑法意义上的毒品?

【安道刑辩】毒品犯罪辩护系列文章之一

作者:陈思宇 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刑事部

关键词:毒品犯罪、走私贩私运输毒品罪、毒品的特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一、毒品的渊源

每年的6月26日是国际禁毒日,这个日期的确定与我国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清末,中华大地鸦片横行,各地烟馆多如牛毛,它侵蚀了民众的身体,鲸吞了社会的财富,损耗了国家的实力。有鉴于此,林则徐在1839年6月于虎门集中销毁鸦片,这一事件也成为了中英鸦片战争的导火索,可以说鸦片这一毒品对于国人来说充斥着国仇家恨。1987年第42届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正式将“虎门销烟”完成的第二天——6月26日,定为“国际禁毒日”。

如今随着时代的发展,毒品的种类也变得五花八门,并不局限于鸦片或大麻、海洛因、冰毒,“第三代毒品——新精神活性物质”也早已悄然来到我们身边。

毒品案件辩护|从“绝命毒师”案看什么是刑法意义上的毒品?

因此,我们无论是做禁毒宣传还是研究毒品犯罪首先要认识到什么是毒品,什么是刑法意义上的毒品。

二、毒品的特征

《刑法》第357条规定:“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由此可见毒品所含有的三大特征

①“国家规定管制”——违法性

②“能够使人形成瘾癖”——成瘾性

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药品性

而在我国“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主要分为两种:

  1. 一.可药用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列于2013年颁布的《麻醉药品品种目录》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1]等中;
  2. 二.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2015年颁布的《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目录》[2]列出了116种,2017年共增补8种,2018年又增补32种。这些药品均为前文所述的“新精神活性物质”[3]。

从条文上看,毒品的定义似乎已经十分明确,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及非法持有大量上述物质的都应认定为犯罪,但是实践中认定刑法意义上的毒品并没有这么简单。

《禁毒法》第2条第2款规定:“根据医疗、教学、科研的需要,依法可以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5年的《武汉会议纪要》[4]中规定:“行为人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员贩卖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的,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行为人出于医疗目的,违反有关药品管理的国家规定,非法贩卖上述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也就是说对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能否被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毒品,需要从其实际用途加以考虑。若只做药用,则可能不构成犯罪或者以非法经营罪处置。

只有当这些物质确实流入了毒贩、吸毒人员手中并被用于非医疗的吸食、注射时,才能成为刑法意义上的毒品,这也是武汉“绝命毒师”案引发社会各界巨大关注的原因。

三、“绝命毒师”案


毒品案件辩护|从“绝命毒师”案看什么是刑法意义上的毒品?


毒品案件辩护|从“绝命毒师”案看什么是刑法意义上的毒品?


2005年华中科技大学化学与化工学院的副教授张正波与大学同学合伙成立了武汉凯门化学有限公司,公司的主打产品为3,4-亚甲二氧基甲卡西酮,张正波将这种化学品称为“4号”,当时的张正波不会想到正是这个“4号”使他在不久的将来背上了中国版“绝命毒师”的名号。

2014年1月1日起,“4号”在国内被列为一类精神药品,属于“新精神活性物质”。2015年6月16日张正波被带走调查,2017年4月21日上午,武汉市中级法院一审宣判,“张正波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但是张正波公司的产品全都发往海外,他并不知道客户会如何使用这些产品,根据《武汉会议纪要》的内容,张正波的行为是否构成毒品犯罪存疑,这也为这个案子带来了转机。2018年5月2日,湖北高院裁定张正波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但遗憾的是2019年6月25日,武汉市中级法院依然认定张正波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有自首情节,将原判的无期徒刑改为有期徒刑15年。张正波与他的律师决定继续上诉,现在这个案件还没有进展。

我不知道这个案件是否属于何荣功教授所说的“目前从地方司法机关处理案件的情况看,有些判决并没有科学把握刑法中毒品的含义和《武汉会议纪要》上述规定的精神。”[5]但是从国家多年来的法律变迁,可以看出官方对于毒品的认识在不断变化,我们希望司法机关能够审慎理解毒品的概念,避免将药品不当解释为刑法上的毒品,使无辜的人身陷囹圄。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安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公布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3〕230号

公安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禁毒办公室《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列管办法》公通字〔2015〕27号

2019年5月1日前我国“新精神活性物质”列管170种,其中14种列于《精神药品品种目录》,156种列于《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目录》及后续增补目录中。2019年5月1日将“芬太尼类物质”整类列入其中。

《武汉会议纪要》即《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引文见于(七)非法贩卖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行为的定性问题中。

《毒品类死刑案件的有效辩护》何荣功、杨俭等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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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科刑事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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