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者評:
當法律與非遺傳承發生矛盾,如何進行協調,考驗行政監管機構的履責適格性。本案即是沒有協調好引發的刑事案件,起因是非遺傳承人同鄉的舉報,矛盾點的累積是非遺資金的使用糾紛。
當案件進入公檢法視野的時候,機械的運用法律,導致無法自洽的罪刑。
二審法院對此進行了糾正,亦經最高院內審批准,既維護了法律的尊嚴,亦還給當事方自由,算是給公眾的一個不錯結果。但究其根本,是行政機關的不作為,既然給了非遺資金,為什麼不對爆炸物做監管備案等合法手續?這些顯然不是要等到進入司法領域考驗法律能夠解決的,因為法律本與社會的進步存在一定的滯後性。希望行政執法越來越好吧。
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7)冀01刑終557號
原公訴機關河北省趙縣人民檢察院。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楊風申,男,1938年7月6日生,公民身份號碼132326193807060317,漢族,小學文化,住趙具趙州鎮南楊家莊村。因涉嫌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於2016年2月19日被趙縣公安局刑事拘留;於2016年3月9日被趙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辯護人呂振宗,北京大成(石家莊)律師事務所律師。
河北省趙縣人民法院審理河北省趙縣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楊風申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一案,於2017年4月20日作出(2017)冀0133刑初4號刑事判決,被告人楊風申不服,提出上訴,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查明,被告人楊鳳申被河北省文化廳命名為趙縣五道古火會代表性傳承人。2016年2月19日,被告人楊風申因該村過廟會,組織部分村民在楊家莊村楊廣偉舊家居民區非法制造煙花藥被舉報。公安千警當場查獲用於製造“梨花瓶”的煙火藥15千克、“梨花瓶”成品200個(每個瓶內藥量約為1.46千克)以及其他原料和工具。經對查獲的煙火藥鑑定該火藥具有爆燃性。
上述事實,有經一審法院當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證實:
1、2013年12月河北省文化廳(蓋章)頒發的《河北省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證書》記載:楊風申為第三批(2012年)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趙縣五道古火會代表性傳承人。
2、勘驗筆錄及現場圖:現場位於南楊家莊中心大街楊廣偉家,趙縣公安局民警趕到現場後,當場查獲用於製造“梨花瓶”的煙火藥30斤、成品“梨花瓶”200個以及其他原料和工具。
3、趙縣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單記載:趙縣公安局扣押楊風申禮花葯30斤、木炭粉3斤、硝3斤、硫磺3斤、工具(錘子、木楔)、梨花瓶成品200個、梨花瓶簡1000個、部分散藥捻。
4、石家莊市公安局收繳爆炸物品入庫登記表記載:煙火藥15千克已入庫登記。
5、趙縣公安局城區分局工作說明:2017年4月7日我局辦案民警對本案涉案物品梨花瓶內含量進行了稱量,經稱量:梨花瓶重約2.44千克;瓶內藥量約為1.46千克。200個梨花瓶重=2.44×20-488千克;200個梨花瓶內含藥量=1.46X200=292千克。
6、石家莊市公安局物證鑑定所2016年2月25日檢驗報告記載:送檢材料:黑色粉末,編號為20163024-1。鑑定要求:所送檢材是否含有硝酸根離子、硫元素、鋁元素、鎂元素、氛元素。檢驗:去離子水提取,微量化學法分析,掃描電鏡一能譜法分析。鑑定意見:編號為20163024-1的檢材中檢出硝酸根離子、硫元素、碳元素及氯元素,未檢出鋁元素及鎂元素。
7、石家莊市公安局物證鑑定所2016年11月4日檢驗報告記載:送檢材料:1.黑色粉末(編號201640238-1);2.現場提取的“梨花瓶”解剖後倒出的黑色粉末(編號201640238-2);檢驗要求:送檢檢材是否具有爆炸力。鑑定意見:送檢材均發生燃爆。
8、趙縣趙州鎮南楊家莊村委會出具的《證明》記載:楊風申等人非法制造爆炸物一案,現場位於石家莊市趙縣趙州鎮南楊家莊村楊廣偉家,東鄰楊風剛家,西鄰衚衕,北鄰杜勝芹家,南鄰杜愛民家。
9、證人楊廣慶的證言:我是趙縣趙州鎮南楊家莊村五道古火會副會長,查獲的禮花葯是我們會里的東西,是正月十五過會時用的梨花瓶,我們會里今年初五租的楊廣偉家的舊院子,加工梨花瓶是我們幾個管事的人組織的,會里的管事人員有會長楊風申、我、委員楊月英和楊旦子,我們知道私自做梨花瓶有危險,但是花錢太貴買不起,加工梨花瓶的工人有杜增波、楊增剛、楊增起、楊鳳剛、楊群生、楊瑞民。我們都是義務的,沒有工資,做梨花瓶的費用是每年十五過會的油錢,做梨花瓶沒有合法的手續,做成了多少成品還有多少原料我不清楚。梨花瓶的原料我不知道從哪裡來的。
10、證人楊雲英的證言:我在會里沒有擔任職務,會長是楊風申,管現金的是楊廣慶,我知道生產梨花瓶的事,在會里租的房子那裡做梨花瓶,其他的事我不知道。平時會里的事叫我我就去幫忙,生產的事我沒有參與。
11、證人楊廣偉的證言:我家舊院子一直閒著,我一直在外打工很少回家,前兩天回來問我母親舊院子的事,我母親說是古火會在舊院放鍋、碗、獅子等雜物的。當時租院子是跟我母親說的。
12、證人楊群生的證言:過了年之後,聽村裡喇叭廣播說:“誰有空就到楊廣偉家幫會里忙。”我就去廣偉家往梨花瓶裡砸泥,楊風申是管事的,我和杜增波一個組,他裝土,我搶錘,還有楊增起和我輪著幹,我沒見配藥。
13、證人張金禮(趙縣文化館館長)的證言:我在趙縣文化館工作三十來年,趙縣趙州鎮南楊家莊村是五道古火會的村,楊風申是五道古火會的會長,我兩個認識不到十年,我沒有對楊風申說過要讓趙縣趙州鎮南楊家莊村準備在五道古火會上放煙花。我只是間過楊風申,五道古火會還放煙火嗎?如果放,縣宣傳部說今年中央電視臺《農廣天地》來錄節目,到時候也讓他們給你們錄(個)節目,以前幾乎每年南楊家莊村都放煙火。
14、被告人楊風申的供述:我是趙縣趙州鎮南楊家莊村五道古火會會長、五道古火會傳承人,在我們村裡查獲的禮花葯等物品是我們會里的東西,正月十五過會時用的,我們會里租的楊廣偉家,一年給其600塊錢。加工梨花瓶的工人都有:杜增波、楊增剛、楊增起、楊鳳剛、楊群生,都是會員義務乾的,沒有工資。禮花葯是按照10斤硝、2斤硫磺、5斤木炭,加入適量鐵粉的比例配製,我指揮工人配的,硝是碳銨和尿素炒出來的,硫磺是三年前從縣城門市找的,每個門市就賣給三斤二斤的,木炭是木頭自己燒的,碳銨是誰買的不知道了,之前剩的原料都存放在庫房裡,以前佔的我們村小學的房子,後不讓佔了就租了我們村楊廣偉的舊院,我出面租的,我租的時候就跟楊廣偉說放會里的鍋碗、鼓等雜物,沒跟他說放禮花葯及原料的事。火會做梨花瓶的藥是在租的場所西邊的北屋配的,配方只有我自己知道原審法院認為,被告人楊風申違反國家爆炸物管理法律法規,未經有關部門批准,在楊家莊村楊廣偉舊家居民區非法制作煙火藥15千克以上,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情節嚴重,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清楚,罪名成立,適用法律得當,應予採納。辯護人的辯護意見被告人制作煙火藥不是為了出售謀利或者出於其他違法目的,而是為了在舉辦“五道古火會”時進行燃放。主觀惡性較小,只是由於文化水平不高,觸犯了刑法。被告人認罪態度較好,犯罪時已滿七十五週歲,應從輕、減輕處罰。予以採納。為了打擊犯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十七條之一、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被告人楊風申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零六個月。
上訴人楊風申主要以一審量刑過重等理由提出上訴。經審理查明:原判認定上訴人楊風申犯罪事實及證據與本院查明的相一致。相關證據已經原判庭審質證,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上訴人楊風申違反國家爆炸物管理法律法規,未經有關部門批准,在楊家莊村非法制作煙火藥15千克以上,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準確,程序合法。楊風種上訴主要提出一審量刑過重等觀點,經查,考慮到楊風申作為步遺傳承人,其製造煙火藥的目的是為了履行法定傳承義務,為在廟會進行煙火表演,製造煙火藥行為未造成實際危害後果,犯罪時已年滿75週歲以上等特殊情況,故對楊風申的上訴理由,本院予以採納,決定對其免予刑事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十七條之一、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三十七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二百三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河北省趙縣人民法院(2017)冀0133刑初4號刑事判決。
二、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楊風申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免予刑事處罰。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張寧
審判員 戚風祥
審判員 邵彩然
二0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 李勝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