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西省纪委监委发布了一则消息:山西省临汾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刘玉和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刑罚,依据有关规定,经山西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山西省委批准,决定给予刘玉和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退休厅级干部咋犯了合同诈骗罪?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的有关刑事裁定书,大致还原了整件事的来龙去脉。
原来,2013年8月,刘玉和与郭某、辛某等人共谋成立临汾中科公司,并出任公司监事。公司成立后,在无资金、无种植技术、无生产回收能力的情况下,通过电视媒体宣传、召开现场会等方式推广种植“中华家参”,宣称“中华家参”是中科院研究培育的名贵中药材,种植后提供技术指导,并承诺高价回收,保证农户每亩收益10万元。2014年以来,种植户共交纳“中华家参”种苗钱255万余元。但实际上,号称每斤3万元的“中华家参”只不过是普通党参。
今年1月,山东省单县法院判决刘玉和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刘玉和等人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3月,菏泽市中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刘玉和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那么,被判刑后的刘玉和,为啥组织还要开除他的党籍呢?
党章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据此,党纪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党员犯罪,有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是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二是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三是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刘玉和所犯合同诈骗罪系故意犯罪,又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属于刑法规定的主刑,符合第一种情形规定,因此应当开除党籍。
事实上,党员犯罪除了上述情形外,也存在被开除党籍的可能。党纪处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党员犯罪,被单处罚金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可见,党员一旦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党组织就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给予党纪处分,是公职人员的由监察机关给予相应政务处分。当然,在党组织作出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后,如果司法机关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产生了影响,党组织应当根据改变后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
每一位中国共产党党员都必须是先锋战士,理应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员犯罪甚至严重触犯刑律,就丧失了作为共产党员的先进性和基本条件。党组织对犯罪党员进行党纪处分,不是事后“补刀”,而是严格执纪、纯洁队伍的必然要求。“带着党籍蹲监狱”的怪事,不应该再有了。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