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一步完善重點零售企業聯繫制度的通知

2017年,商務部辦公廳印發了《關於建立重點零售企業聯繫制度的通知》(商辦流通函〔2017〕378號),確立了重點零售企業聯繫制度及百家企業名單。近年來,零售業創新步伐不斷加快,新業態、新模式層出不窮。新冠肺炎疫情發生以來,重點零售企業堅持線上線下融合,充分發揮了穩價保供的積極作用。為持續推動零售業創新轉型工作,更好地發揮重點零售企業示範引領作用,現將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實行重點零售企業動態管理

堅持“政府指導、企業自願、多方協同、上下聯動”的原則,統籌考慮企業現狀與發展潛力,兼顧超市、便利店、百貨店、購物中心等主要業態結構與分佈,結合企業智能化、標準化、集約化等方面發展水平,在《商務部重點聯繫的零售企業名單(2017 年版)》(見附件1)的基礎上,繼續透選一批規模較大、創新能力強、示範帶動作用突出的行業龍頭企業納入重點企業名單;對未按規定報告企業發展情況、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出現嚴重虧損或被整體收購的,視情調整出重點零售企業名單,建立“有進有出”動態管理機制。

二、重點零售企業的基本要求

(一)基本條件。

1.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依法經營,依法納稅,重合同守信用,近三年未發生重大安全事故、環境汙染事故和違反財經紀律等行為。

2.注重企業文化塑造與培育,堅持“以人為本”的服務理念,具有特色鮮明的服務模式與運營體系。

3.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結構,有明確的發展戰略規劃。

4.積極利用現代信息技術進行數字化轉型,在應用新技術、發展新業態、推廣新模式上具有引領示範作用。

5.充分發揮流通骨幹龍頭企業作用,在市場穩價保供中作出積極貢獻。

6.能夠積極參與商務部門組織的交流活動,及時向商務部門報告企業重大改革創新舉措,定期向商務部門報告企業經營情況。

(二)指標要求。

1.以百貨店、購物中心為主營業態的,年銷售規模需在20億元以上。

2.以連鎖超市、便利店、專賣店為主營業態的,年銷售規模需在10億元以上,直營門店數量需佔30%以上。

3.經營範圍涵蓋兩種以上的綜合性零售企業,年銷售規模需在30億元以上。

三、工作流程

(一)企業申請。企業按照自願原則向所在地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連鎖企業需由全國性總部向所在地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認真如實填報《企業基本情況表》(見附件2)。

(二)地方推薦。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按照上述條件,對企業材料進行審核,並報送推薦企業名單及意見;對於《商務部重點聯繫的零售企業名單(2017 年版)》中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企業,及時提出調整理由和意見。

(三)公示發佈。商務部將對企業規模、影響力、示範性等方面進行綜合評價,確定重點零售企業名單並公示發佈。

請各地商務主管部門高度重視此項工作,加強對本地重點零售企業的指導,有關材料(含電子版)請於 2020 年 5 月 30 日前報商務部(流通發展司)。


關於進一步完善重點零售企業聯繫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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