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大力整治露天采石场,全市暂保留25座建筑用石料矿山

一、起草背景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领导的批示精神,解决我市矿山开发布局“多、小、散”、对生态环境影响大、群众意见大、不符合绿色发展等问题,实现资源规模化、集约化开发,促进矿业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保障资源的持续利用,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8号)、《山西省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山西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关于开展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07】47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我局会同市应急局、市环保局起草了《关于开展露天采石场整治工作的通知》,拟采取整合方式对全市范围内市、县(市、区)两级发证的露天矿山进行整治,以期达到矿产资源开发布局合理,资源开发与生态保护平衡和谐的目的。

二、整治范围的确定此次整治的矿种范围包括建筑用石灰岩、片麻岩、建筑用白云岩、建筑用大理岩、建筑用花岗岩、建筑用辉绿岩等;持证情况包括四类:(一)持有效采矿许可证的;(二)持市、县(市、区)两级自然资源部门因矿山企业提供资料不全须补正资料等而出具不予行政许可或不予受理证明的;(三)已划定矿区范围的;(四)县级政府认为应参与整治的露天矿山。以上范围涵盖了全市建筑石料用及工业原料用的所有持证的、正在办理相关手续的露天采石场,目的是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体现整治工作的公平、公正。

三、整治的方式此次整治是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分类处理,公开公正,优胜劣汰”的原则,通过融和资金,整合技术、设备、产能等,将多个矿山整合于一个矿区进行开采,其余矿区将实施整合关闭的方式进行。意思是:多个矿山整合于一个矿区后,则其余参与整合的矿山全部予以关闭。

四、矿山数量压减至现有数量的30% 及各县市区保留矿山数量的说明此次整治,一个重要的目的就是解决我市露天采石场“多、小、散”的问题,提高我市资源规模化、集约化开发利用水平,促进矿业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实现我市矿业绿色发展。目前,我市现有建筑石料用露天采石场年生产规模1200万吨左右,基本满足全市需要。整合后,矿山生产规模达50万吨/年,需要生产矿山25座,基本占全市现有建筑石料用采石场总数的30%。根据各县(市、区)现有建筑石料用采石场数量,按照10个以上保留3座、5至10个保留2座、5个以下保留1座的原则分配各县(市、区)保留矿山数量。为了满足运城市区用料,对盐湖区适当增加1座建筑用石料矿山,暂定全市保留25座建筑用石料矿山。

五、矿山服务年限20年的设定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及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权限,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按照矿山建设规模确定:大型以上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30年;中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20年;小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10年。本次整治要求矿山储量规模应达到中型,因此,要求整合保留(或新出让)露天采石场的资源量服务年限必须达到20年。

2020年4月28日

关联文件: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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