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我们听到的关于企业所得税前亏损弥补的结转年限为5年。随着近两年来,尤其是新冠疫情发生以来,国家推出了多项税收优惠举措,延长所得税税前亏损弥补的结转年限就是优惠举措其中之一。
1.延长至8年的行业
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四条规定: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对于哪些属于困难行业企业,文件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具体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也就是说,分辨一个企业属不属于上述四大类行业要看它的主营收入是否达到规定的标准。
该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以上四大类行业的企业,在2020年受疫情影响较大,产生的亏损额,至2028年止,在每个年度开展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时,均可结转弥补。
2.延长至10年的情况
2018年,对高新技术企业或者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亏损弥补结转年限延长至10年。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文第一条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其取得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有效期所属年度,确定其具备资格的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按照其取得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注明的年度,确定其具备资格的年度。
由于有些地方存在自设高新技术企业标准,对达到标准的企业授予某某市高新技术企业称号的情况,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评价也存在类似的情况。通知特别明确,所称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所称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规定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