鲍某明案中的关系更像是“童养媳”,是一种性剥削。
文 | 沈 彬
资深律师、企业高管鲍某明涉嫌性侵“养女”的事,成为舆论关注的热点,里面折射出很多问题:已经年满14周岁未成年女孩,是不是处于性保护的空当期?甚至,14周岁的“性同意年龄”过低这个专业的话题也热了起来。
我国刑法对于14周岁以下幼女采取了“绝对保护”原则,完全禁止其行使性同意权,只要和幼女发生性关系一律认定为强奸,但是对于14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法律保护可能就有一些疏漏,有一些怪叔叔可能滥用自己监护、看护、教练这样特殊的优势身份,利用未成年人的无知实施诱奸,然后再打上“自由恋爱”的幌子。
在鲍某明案件中,哪怕是像嫌疑人自我辩解的那样——一个40多岁的有着成熟社会经验的律师,和刚满14周岁的女孩有“恋爱关系”,哪怕其拿出聊天截图力证是“自愿”的,但是,大家总觉得这种所谓“恋爱关系”哪里不对!
哪里不对呢?其实在年龄差、女性还是未成年人这两个点上。
一个有足够社会阅历,人脉、财力资源丰富的中年男人,与处于自己事实上监护之下的未成年女孩有所谓“恋爱”,本身就是一种“不伦”,事实上也对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构成实质性伤害。
十四五岁,读初中的女孩子身体还没有发育成熟,可能情窦初开,可能和同班的校草互生爱慕,大家对此是可以理解的。但“大年龄差”的性爱,落到未成年女孩身上,可能就是一种性剥削。正像有网友所说,鲍某明案中的关系更像是“童养媳”,是一种性剥削。
从横向比较来看,我国14周岁一刀切的“性同意年龄”还是偏低的。法国为15岁;英国为16岁;俄罗斯为16岁;美国是当今世界仅有的两个未加入《儿童权利公约》的国家之一,但美国各州的同意年龄如今都不低于16岁,有些州的同意年龄则高达18岁。
事实上,很多国家对“性同意年龄”进行细化,不仅有“最低年龄”规定,还有“年龄差条款”。
《德国刑法典》第176条“对儿童的性滥用”规定了14岁的同意年龄,但其第174条“对被保护人的性滥用”则将同意年龄提高到18岁,就是说,对未成年人有监护、保护责任的人,如果要和其发生性关系,必须比其他人“晚4年”,就是要等到当事人心智更成熟一些,要避免监护、保护人滥用自己的身份,这个称得上是“预防怪叔叔的条款”。
美国得克萨斯州规定“罗密欧和朱丽叶条款”,青少年之间彼此主动的性行为,即便一方或者双方未达到同意年龄,只要双方年龄差距不超过4岁,及两人行为时年龄在14岁以上,行为人无权威地位,就可免于性侵害的指控。少男少女偷尝禁果是一回事,“怪叔叔”把手伸向未成年人那就是另一回事。
还值得一说的是,“性同意年龄”过低,并不是给了未成年人“自由”,事实上是让他们脱离了法律的严格保护,可能沦为性剥削的受害者。
比如,联合国儿童基金会(UNICEF)就称,菲律宾“同意发生性关系”年龄为12岁令人震惊,因为它是全球的最低年龄之一。2018年时,菲律宾参议员Leila de Lima提出一项法案,旨在将“性同意年龄”提高到18岁,以保护年轻人免受剥削和虐待。
已经有学者提出,中国刑法在提高“性同意年龄”的同时,要引进“罗密欧与朱丽叶条款”(“两小无猜法”),制定“年龄相近豁免条款”,比如将“性同意年龄”提高到16岁,但是,年龄差在4岁之内的少男少女发生性行为,可以豁免。总之刑法应该惩罚“恶”,如果这种“恶”是在打法律擦边球,就应该堵上法律的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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