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法律在犯罪证据上绝不能采取西方的标准!
应该是:非刑讯逼供的一切证据都有效!
包括:1)物证;2)口供;3)旁证;4)鉴定证据;5)技术性取得的录音、录像证据;6)排它性间接证据!
福建念※斌毒杀一家二小孩案,口供证据+偷录音证据+监室内自承认证据,都表明了念※斌就是投毒杀人凶手!
江西张y环扼杀二小孩后弃水案,除了小孩指甲缝没有提取基因证据,其它一切证据都证明了张y环就是杀人凶手!
……
有些凶手凶残成性,当它们知道法院没有直接物证时,尽管其它证据齐全,而且自己也承认了犯罪及过程,但在律师或家人的诱导下,它们一定会以"刑讯逼供”为借口翻供!如果这个借口能换来无罪释放,甚至几百万的赔偿款,谁不会这样做?
排除刑讯逼供,可以引入人民陪审员制度:首先,关押和审讯分开,再做到,一切提审必须有陪审员监视(旁室视频监视)。
我们要杜绝刑讯逼供!但绝不能堵了技术手段取得证据的路!
我们赞成:将各类证据进行分级,物证、鉴定结论等一级证据不具备时,不得判死刑!
我们支持不能冤枉一个无罪者,但更不支持放任一个犯罪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