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保監會一處長猥褻案之政務處分的法律分析,會被撤職、開除嗎?

銀保監會一處長猥褻案之政務處分的法律分析,會被撤職、開除嗎?

圖片來自網絡截圖

據多家權威媒體報道,在2020年8月12日北京公安的"獵狼行動"中打擊色狼行動,一男子因猥褻行為被抓獲,且經多家權威媒體報道,該男子為銀保監會一處長,該男子已被警方以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4條猥褻他人的行為,處以10日的行政拘留。雖然該男子已受到了治安管理法的行政拘留的處罰,但該男子作為國家公職人員,更多人的也會關注監察機關會對該男子作出何種處分。尤其是我國在今年出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以下簡稱"政務處分法"),並於7月1日開始實施。社會大眾會有很多疑問,該處長將會受到何種行政處分,會不會被降級、撤職,抑或是直接開除公職等等。本文根據今年最新出臺的政務處分法,做一下簡單的法律分析。

問題一:公職人員直接被開除情形有哪些?

根據政務處分法第十四條之規定,公職人員犯罪並有特定情形之一的,予以開除,具體情形為:(1)因故意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含宣告緩刑)的;(2)因過失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期超過三年的;(3)因犯罪被單處或者並處剝奪政治權利的。也就是說,按照政務處分法的規定,公職人員有前述犯罪行為的,才會被直接予以開除。公職人員非屬於前述情形的犯罪行為或一般的違法行為,並不一定會被直接予以開除,還是有迴旋的餘地。

因此,根據政務處分法的上述規定,該男子即銀保監的處長目前還不屬於直接被開除的情形,還不一定會被直接予以開除。但是若是符合其他情節嚴重的行為,也是可能被開除的。

問題二:該男子(銀保監會一處長)觸犯政務處分法何種行為?

根據政務處分法第四十條之規定,該男子可能觸犯該條第(一)或(二)款之規定,即違背社會公序良俗,在公共場所有不當行為,造成不良影響;其他嚴重違反家庭美德、社會公德的行為。

按照政務處分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觸犯上述行為的,可能給予的處分為:(1)警告、記過或記大過;(2)情節較重的,予以降級或撤職;(3)情節嚴重的,予以開除。因此前述男子的行為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猥褻他人,其行為應屬於違背社會公序良俗,在公共場所有不當且造成了不良的影響的行為。

因此,該男子被處以何種處分,還需根據其情節的嚴重不同,處以不同的處分。但該處長男子作為國家公職人員,且為領導崗位,在公共場所猥褻他人,造成巨大的社會不良影響,至少屬於情節較重的情形,降級或撤職並不為過。

作為國家公職人員,其一言一行都對國家機關形象帶來影響,社會大眾對其也有更高的道德操守期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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