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94期】因嘴馋非法捕捞灌江鱼 受惩罚放生鱼苗万余尾

原创 第二检察部 灌阳检察 昨天

【第394期】因嘴馋非法捕捞灌江鱼 受惩罚放生鱼苗万余尾

广西灌阳首例非法捕捞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增殖放流活动

【第394期】因嘴馋非法捕捞灌江鱼 受惩罚放生鱼苗万余尾

9月29日,灌阳县人民检察院联合县法院、公安局、农业农村局及相关乡镇举行首次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系列案件增殖放流活动,在办案检察官见证下,由当事人现场向灌江流域文市河段投放鱼苗万余尾,修复因非法捕鱼受到损害的灌江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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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当时不知道电鱼机是禁用渔具,更没有了解是不是禁渔期,只想着自己要吃鱼就来电几条,也从来没有考虑过自己的行为对生态环境会造成什么危害。”陆某某表示,现在知道自己的行为是错的,不但对生态环境造成了破坏,还触犯了刑法,以后再也不会犯了。投放鱼苗过程中,被判处赔偿渔业资源的陆某、陆某某、唐某某等人表示对自己当初非法捕鱼的行为感到非常后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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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活动现场,县检察院罗小军检察长作了致辞。他指出,在保护生态环境的路上,检察机关不仅是行动者,更是坚强的守护者,我院将充分发挥宪法法律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能,积极推进公益诉讼工作,助力天蓝、地绿、水清的生态文明建设。同时,罗检察长呼吁,希望广大人民群众引以为戒,坚决对非法捕捞说“不”,大胆监督举报,齐心呵护灌江渔业资源和水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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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20年6月,陆某某使用禁用捕鱼工具电鱼机在灌阳县文市镇某村灌江内进行非法捕鱼,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2020年内陆水域实施禁渔期制度的通告》以及灌阳县农业农村局《关于灌阳县水域全境实施禁渔期制度的通告》内容,陆某某在禁渔期内、在禁渔区范围使用禁用捕鱼工具电鱼机进行非法捕捞的行为,对灌江的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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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办案组审查认为,非法电鱼危害巨大,不仅会导致鱼类因电击休克、死亡外,还会导致鱼类丧失繁殖能力,破坏生态资源。因电击而死的水生生物大部分会沉积水底、腐烂变质,进而造成水体污染,破坏涪江生态环境,损害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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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步,灌阳检察院将加强与法院、公安、农业农村等部门的联动协作,增强灌江渔业资源和自然生态环境的公益保护合力,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公益诉讼检察相衔接的水生态和渔业资源保护模式,完善非法捕捞公益诉讼案件生态损害赔偿联动机制,加大对非法捕捞等危害渔业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打击力度,加快受损渔业资源及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修复速度,切实做好灌江的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工作,推动渔业资源可持续发展,共同筑牢灌江生态安全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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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链接:

增殖放流:用人工方法直接向海洋、滩涂、江河、湖泊、水库等天然水域投放或移入渔业生物的卵子、幼体或成体,以恢复或增加种群的数量,改善和优化水域的群落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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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规定,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四条: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禁渔期: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为禁渔期,其目的是保护水生生物的正常生长或繁殖,保证鱼类资源得以不断恢复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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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第二检察部

文、编辑:兔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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