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某公司在北京市朝阳区等地公开宣传,购买其公司某酒成为会员后,在500天内可获得购买金额三倍的分红,介绍他人成为会员的,可获得提成,公开集资。
集资款主要用于给集资参与人返本付息、公司支出及转入其他个人账户,少部分用于生产酒。夏某系公司模式发起人之一,并管理公司销售,2017年5月离职,在此期间,公司集资人民币1500余万元,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800余万元。2018年8月7日,夏某被查获。
一审法院认为,夏某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鉴于夏某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故依法判决,被告人夏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罚金人民币三十万。二审维持原判。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韩广东主任认为,从四方面分析本案构成集资诈骗罪。从集资模式来看,采用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手段进行集资。夏某向投资人虚构入会获取高额利润的事实,并隐瞒其公司没有实质经营内容、无可持续盈利的事实,使用后面投资人的集资款向前面的投资人返利的真相,骗取广大投资人的信任,使得投资人陷入错误认识。
从集资对象来看,夏某伙同他人采用口口相传、网站平合等方式进行对外宣传,面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从筹集资金规模、投资人数、投资主体等方面均不加任何限制,足以证明息夏某的集资行为具有公开性、社会性。
从承诺的利润回报来看,投资人的投资门槛较低,但是回报率很高,对投资人均承诺500天三倍本金的回报,运用高额收益吸引被害人投资,并在一定时期内返利引诱被害人继续发展下线投资人,其行为具有非法集资的利诱性。
从募集资金的去向来看,某公司所募集的资金主要用于向投资人返本付息、犯罪成本支出及流向个人账户,筹集的资金用于生产经营的数额明显与集资规模不成比例,进一步证明了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目的。
恒略律师提醒:
社会中出现不少使用诈骗方法,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筹集的资金用于生产经营的数额明显与集资规模不符,这些行为实则利用公众快速赚取利润,发展下线会员提成返利等侥幸心理,骗取信任筹集资金,公众切某因小失大,上当受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