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確權多出來的土地,應該分給無地農民還是應該留著“收費”?

新大風歌


你好!土地確權多出來的土地,應該先分給那些沒有土地的農民,然後,把剩餘的土地迴歸農村村集體。由村委集體經營,經營收益再分配給農民或用來做鄉村公益事業。


原生態武功山阿生


回答問題之前,我們先弄明白土地確權為什會多出來土地?也就是說,村委會給村民確權時,根據村民在二輪承包時的承包面積,現在來測量土地,發現村民經營的土地面積,實際比二輪承包時的面積多,於是就想方設法將村民多出來的土地無償收歸村集體。


那麼土地確權多出來的土地,應該分給無地農民還是留著收費?

我認為收回農民土地確權多出來的土地,無論是收來分給無地農民還是留著收費,村委會的這種做法都是違規的。

首先、土地確權不是重新分配土地。

所謂的土地確權,是因為從二輪土地承包到現經過幾十年發展,原來農民承包的土地數據變化比較大,二輪承包到期後,國家為了確保社會穩定和經濟投資發展,繼續在二輪承包的基礎上繼續延長30年承包期。那麼土地承包政策長期穩定不變,很多想種地的農民沒地種或者有地的農民又不願種地,所以國家在確保大穩定的條件下允許小調整,鼓勵和引導農民有償依法轉讓和流轉土地使用權,很多有地的農民擔心土地流轉後,怕將來自己失去土地承包經營權,於是出現了很多農民有地不願種也不願意流轉的現象。國家為了推行土地依法流轉,為了解決農民流轉土地的後顧之憂,於是決定將農民原有的土地確權頒證,讓農民拿到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後,安心出門打工,做生意,放心將土地流轉給想種地的人規模化經營,這是農村土地確權的本質。其中的大穩定,也就是土地承包政策長期穩定不變的含意中就包含了,禁止地方收回承包地打散重分。有些地方以土地確權的名譽,變相收回農民的部分土地是違規的。



其次、土地多是有原因的,責任不在農民。

土地承包經過幾十年的發展,有的農民土地變多了,有的農民土地變少了,或者說原本二輪承包的時候就搞多了,都是正常的。比如,國家徵佔農民的土地以及農民將土地蓋房子或者將土地有償轉讓給他人都會造成土地減少,難道這些土地確權下來比二輪承包的時候的數據少了,村委會會給補上嗎?那肯定是不可能的。有的人,自己開荒或者花錢從別人手中購買土地或者因繼承贈與,於是土地變多了,這些多出來的土地都是合法所得,村委會當然不得違規收回。還有一種是二輪承包分配土地的時候,由於有的土地邊遠或者土質不好,很多人都想分到離家近的土質好的,那麼有可能分配土質差的和邊遠的土地,兩畝地就有可能只當一畝地承包了,即使是原來村委會弄虛作假,將農民承包的土地少報瞞報,經過幾十年承包經營,已經形成了事實承包,這屬於歷史遺留問題,責任在於當時的村委會管理失誤,現在土地確權無論是什麼原因多出來的土地,都不應該收回,而應當據實確權給原有承包人。


再次、村委會違規收回多出來的土地是打了算盤的。

也就是說,村委會以土地確權為由,違法收回多出來的土地,他們根本不會想到用來分給無地農民!大家想想,40歲以下的農民,絕大多數都沒土地,分得清嗎?如果可以分,這些在二輪承包時沒分到地的新生農民,人人都有權利分,但這是不可能的,如果要分給無地農民,村委會就不可能違規收回這些確權時多出來的土地。他們以土地確權為由收回多出來的土地,其目的有三種,一是對原有承包人徵收多出來的承包費,二是收回來有償轉包給想要土地的農民,三是收回來由村委會統一出租,收益歸村委會所有。所以,村委會收回土地確權時多出來的土地,多半是留著收費。

總之,無論村委會將土地確權時多出來的土地,收來分給無地農民還是留著收費,這兩種做法都是違規的,違反了《土地承包法》禁止收回土地打散重分的相關規定,被無償收回土地的農民可以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收回土地應遵循自願有償,即使農民主動將承包地退還村集體,也應該獲得合理的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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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洪168


說應該的事很多,也合乎情理,但各地方有各地方的規定,土地管理法又有土地管理法的法規,很難說清,一切依法就是合情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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