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之法律小禮包(二)

口袋法寶|疫情防控之法律小禮包(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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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依法妥善審理涉新冠肺炎疫情相關案件,大英縣人民法院梳理了疫情防控期間的相關法律問題,為公眾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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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治療觀察期間能否解除勞動合同?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第一條,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等在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它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該期間的勞動報酬,並不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解除勞動合同。

企業可否以疫情導致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為由,裁員或解除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

答:不能。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的通知》的規定,對於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不得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40條、41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採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用人單位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40條、41條無過失性辭退或經濟性裁員為由與上述處於特殊期間的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或未順延至相應期限屆滿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48條之規定認定屬於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

勞動者因疫情防控被隔離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用人單位可否終止勞動合同?

答:不可以終止,勞動合同期限應當依照規定予以順延。

如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的規定,應延長至醫療期滿、醫學觀察期滿、隔離期滿、政府採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租賃房屋因疫情防控需要暫時無法使用的,承租人能否要求延長租期、減免相應期間的租金或解除合同?

答:承租人租賃房屋的目的是使用房屋,因疫情防控需要致使承租人在短時間內無法正常使用房屋,雖租賃合同目的無法實現,但因系不可歸責於承租人、出租人的原因所致,如為此發生糾紛,希望雙方本著互諒互讓的態度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條的公平原則視情適當延長租期、減免租金,合理分擔因疫情防控導致的不利後果,承租人以此要求解除合同的一般不應予以支持。

受疫情影響企業停工等因素導致買賣合同等遲延履行甚至履行不能,如何承擔違約責任?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在本次疫情事件構成不可抗力的情形下,當事人能否在個案中減輕或者免除自身的法律責任,需要考慮如下因素:

(1)當事人在訂立合同當時不可預見本次疫情事件。在疫情形勢明朗、防控措施實施後訂立的合同,一般認為當事人已有相當預期,在無其他因素情形下仍應承擔相應責任。

(2)遲延履行或者履行不能系受政府防控措施直接導致或者疫情影響企業自身經營不能等客觀因素。

(3)鑑於政府啟動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響應至措施解除為社會公知性事實,不可抗力的影響期間可以此為基礎,企業亦可自行舉證證明其因突發疫情與政府防控措施影響導致企業自身經營不能及恢復經營的期間。

因疫情形勢及防控措施導致不能履行合同的,不可抗力影響消除後,一方要求繼續履行合同,未履行合同一方企業因市場環境及經營狀況變化要求解除合同的,如何處理?

答: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屬於法定的合同解除事由,同時合同解除應當考慮如下因素:(1)未履行合同一方不存在惡意違約的;(2)未履行合同一方繼續履行合同,對其顯失公平的;(3)請求繼續履行合同一方拒絕解除合同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具有該些情形的可在個案中予以確定性裁量。

疫情期間借款合同借款人還款義務遲延履行的,違約責任如何承擔?

答:受疫情影響,銀行等金融機構營業網點減少,現場業務辦理確為不便。但當下社會電子支付方式已經普遍,疫情影響也不會導致借款人自身的還款義務消滅,故借款人仍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同時,如當事人舉證證明因疫情形勢及防控措施客觀導致金錢給付義務遲延履行的,可根據個案情況結合政府相關支持性政策依照公平原則予以衡量。

你懂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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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網絡圖片

編輯:周姿彤

審核:閆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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