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脚N号房,后脚鲍某明 | 高管涉嫌性侵养女事件分析

前脚N号房,后脚鲍某明 | 高管涉嫌性侵养女事件分析

韩国“N号房”案件曝光没过去多久,“上市公司高管鲍某明被指性侵养女”案持续发酵。4月9日晚,南风窗微信公众号发布消息详细报道该案件,文中提供了受害人的日记、鲍某伤害她留下的物品、卫生纸、内裤、病历和自己受伤的照片等大量证据。而鲍某明在媒体采访中回应,坚称少女捏造事实。

本文基于主流媒体的对此案件的公开报道,认真梳理并分析事情始末。


文:漫谈 Ramble

图源:互联网 | 资料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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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介绍


鲍某明,曾担任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首席法务官、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持有中国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出庭律师资格。

2015年4月份,鲍某明通过介绍认识了李星星的母亲,称”一直都想有个孩子“,过不久,他又说希望和自己母女“组成家庭”。当年11月,鲍某明带着刚满14岁的“女儿”李星星,到北京上学。

2015年12月31日,新年跨年当晚,那时李星星刚满14周岁不久,鲍某明实施了第一次侵害。此后近3年,李星星处于半失学状态,期间多次自杀未遂。

2019年4月8日,李星星在烟台自杀,被他人救下,送警。本次立案因证据不足撤案,4月中下旬,办案警察打电话给李星星,叫她去领《撤案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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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对此事的撤案决定书

2019年6月,在鲍某明家里,双方厮打起来,两人被带到了芝罘区该派出所。这件事的结果是,在警方的促使之下,鲍某明给李星星写了一封保证书。保证书中写道:“给我现在的女儿,和未来的妻子。”

从派出所出来后不久,李星星跳进了黄海。她又被捞起来了。6月起,她因严重抑郁开始住院,生母把她带回了老家东南某省会接受治疗。

为求正义,母女双方辗转多地求援,未果,终于在8月份联系上了东泰泉律师事务所的一位李律师。2019年9月6日,李律师和同事一起去到烟台,先后辗转多个部门,向检察院信访部门提交了部分证据,和一份《立案申请书》。

2019年10月9日,在检察院的监督之下,李星星的案子第二次立案。

(以上内容根据互联网媒体报道资料梳理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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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某明的回应及分析


4月9日下午,鲍某明接受一家媒体采访表示“不会触犯法律底线”,并称“事情并不是像她说的那样,事情说起来话长,但我和她从来没有以‘养父女’的关系相处。公安机关也查过,知道我是清白的。”

采访视频中,鲍某明强调以下4点

1、这些年一共见面的时间也就几十天。

2、非常过分的要求没有满足她,对她一直是息事宁人的态度。

3、对她百般疼爱,没想到她忘恩负义,恩将仇报。她是利用网络热点制造影响,逼我。

4、见过我的人对我的人品都是有目共睹。


可见,鲍某明的回应与主流报道是基本相反的,各执一词。到底真相是怎样?

下面就从3个方面分析下鲍某明的回应。

2.1 什么叫不是“养父女”?

分析:

根据收养法(1998修正)

第九条: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第十条: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第十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鲍某明为1972年出生,如果没有配偶,其年龄绝对不符合要求(2015年鲍某43岁,李星星不满14周岁); 如果有配偶,那他把小女孩私自囚禁在公寓里的,谈不上"夫妻共同收养"。

推论:二人的收养关系不成立。

评论:43岁,法律专家,企业高管,去接近一个13岁的小女孩,明摆着不走正规收养途径,细思恐极,令人发指。

2.2 什么是他说的“法律底线”?

分析:

  •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 根据2013年10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颁布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对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推论:

  • 据上,和未满14周岁幼女发生关系,都算强奸。南风窗报道,鲍某明实施第一次侵害是等到李星星刚满14岁,也就是避免这条红线。
  • 据上,对于已满14周岁的未成年女性需要负有特殊职责……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鲍某明说这些年一共见面的时间也就几十天,应该也是避免这个”负有特殊职责“的定性。

评论:

总共相处没几十天,怎么可能做到对小姑娘的百般疼爱?既然百般疼爱,两人怎会“厮打?”鲍某明身高1.9米,体重200斤,试问哪个小姑娘的敢无缘无故主动跟这样的男性“厮打”?这种说辞,根本经不起推敲。

2.3 为什么他敢说自己清白?

分析:

强奸是公诉罪名,需要公诉方(国家司法机关)证明强奸发生,如果仅凭被害人陈述不能作为定案证据。

强奸的主要特征是:1. 使用暴力、胁迫以及其他(与暴力胁迫危害程度相当)的手段违背妇女意愿发生性行为。那么“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就需要被证明。2. 性行为的发生。正常情况下发生性行为和暴力、胁迫发生,产生的身体状态有所差别。如阴道是否有擦伤、如何胁迫、用何理由,也不会毫无痕迹。

此外,强奸罪为故意犯罪(相对过失犯罪),强奸罪的构成需要强奸的故意。如果女性没有通过任何方式表达出自己不愿意、被迫、痛苦的对性行为的抗拒,犯罪嫌疑人也未表现出强制发生性行为,那么强奸也无从谈起。

推论:

根据南风窗发布文章里的医院诊断记录,女孩患有严重抑郁症,创伤应激后遗症,阴道严重创伤炎症,文中还提供了大量其他证据。李星星至少两次轻生行为是从报警记录可得知的,所以违反她本人意愿的暴力性行为肯定是发生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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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9日,李星星在烟台山医院做了简单的外科检查,上图是医生手写的诊断书

值得一提的是,如果男女热恋,可以证实二人正属于恋人关系的:当该男子与女朋友发生性行为,事后女朋友反悔的,一般来说,不算强奸罪。在21世纪中国的司法实践中,对于恋人间的性行为一般处理原则都是:慎用刑法里的强奸罪。

根据以上判断,鲍某发布的一些言论,很有可能是想将双方关系从”不合法收养关系“变成受道德谴责、但是不算违法的、年龄差距很大的”恋人关系“

评论:

不管最后定不定罪,或者定什么罪,道德层面上来讲,总结一句——人渣不分职业。


3

写在最后


性侵这个问题真的是让人觉得无比恶心反感。但是目前,该案尚未定罪立论,我尽量撇开个人偏见、不给别人乱扣帽子,所以全文几个关键点以及相关评论,都是基于确定的公开资料。

在不知道真相没有揭开之前,乱扣帽子对别人也不算公正。因为看到这个事情愤怒不已而去开展所谓的讨伐,也不能推进法治。写这篇文章,只是希望更多的朋友能够关注这个事件,关心这个事件。

就在1小时前,人民日报就此事发表评论,不容烟云缭绕,不容雾失楼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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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就此事发表评论,催促加快真相调查


庞德说:

”民众对权利和审判的漠不关心的态度对法律来说,是一个坏兆头。”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

值得我们关注、关心、守护。

法治也是一样。


# 正义可能会延迟,但是永远不会缺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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