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方如何解除合同

在實踐中,由於違約方違約而守約又不同意解除合同時,往往使合同陷入僵局等特定情況,在此種情況下應當允許違約方通過一定的方式來解決合同,以打破合同僵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48條規定,違約方不享有單方解除合同的權利。但是,在一些長期性合同如房屋租賃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形成合同僵局,一概不允許違約方通過起訴的方式解除合同,有時對雙方都不利。在此前提下,符合下列條件,違約方起訴請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1)違約方不存在惡意違約的情形;(2)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對其顯失公平;(3)守約方拒絕解除合同,違反誠實信用原則。

根據以上規定,違約方起訴解除合同需要同時具備三個條件:

1、違約方起訴請求解除合同主觀上必須是非惡意的。只有在違約方解除合同為非惡意的的情形下才能防止違約方實施機會主義行為而侵害守約方的利益。違約方履行困難或履行對經濟上不合理時就選擇故意違約,這將引發相關的道德風險,違反了任何人不能從其不法行為中獲利的原則。

2、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對其顯失公平。在形成合同僵局的情形下,應當是守約方拒絕解除合同明顯導致雙方當事人利益關係顯失公平,如果繼續履行合同可以給守約方帶來一定的利益,但此種利益與給違約方造成的損失相比,明顯不對等,尤其是在違約方能夠賠償守約方因合同解除而遭受的損失時,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失衡更加明顯。實務中,在出現合同僵局時,享有解除權的一方當事人拒絕行使合同解除權,常常是為了向對方索要高價,這就違反了誠信和公平原則。如果任由守約方拒絕解除合同,可能造成雙方利益嚴重失衡。法律上允許違約方提起訴訟解除合同,目的在於糾正利益失衡現象,從而平衡當事人之間的利益關係,最終實現實質正義。

3、守約方拒絕解除合同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根據誠實信用原則,合同交易不是零和遊戲,而是互贏關係。合同當事人都要照顧對方的合同期待,任何一方都必須尊重另一方的利益。通常在形成合同僵局的情形下,如果違約方能夠找到替代的履行方式,能夠保障守約方履行利益的實現,而且對守約方因合同解除而遭受的損失進行賠償,則能夠保障守約方的利益,在此情形下,守約方堅持繼續履行合同,可以認定守約方已經違反了誠信原則。如在房屋租賃合同中,違約方願意補償守約方較長期間比如6個月或1年的租金,而守約方仍然拒絕解除合同,通常應當認定其行為違反了誠信原則。

4、違約方起訴解除合同需要對守約方的損失進行充分賠償。違約方請求解除合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確保守約方利益得到保障。有些地方法院對租賃合同中提前解約制定了補償規則。例如,依據《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解答》第24條規定,承租人拒絕履行租賃合同給出租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損失的違約責任,出租人作為守約方也負有減少損失擴大的義務,具體損失數額由法院根據合同的剩餘租期、租賃房屋是否易於再行租賃、出租人另行出租的差價,承租人過錯程序等因素予以酌定,一般以合同約定的三至六個月的租金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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