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塔區檢察院依法對徐天明等25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提起公訴

    4月30日,遼寧省遼陽市白塔區人民檢察院依法將涉嫌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詐騙罪、敲詐勒索罪、非法拘禁罪、保險詐騙罪、虛假訴訟罪的徐天明等25名被告人,向白塔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法律知識鏈接

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罪,是指組織、領導和參加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稱霸一方,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的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行為。

犯本罪,同時又有其他犯罪行為,分別定罪,依本法關於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包括單位。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有明確的故意,即明知是黑社會性質的組織而積極參加;明知是黑社會性質的組織而組織、領導;如果不瞭解情況,參加了黑社會性質的組織,事後退出的,可能構成別的罪,而不按本罪追究刑事責任。當然,如果參加時不明知,加入後明知了仍不退出,則應按本罪追究刑事責任。本罪的追求目標是金錢和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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