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溫天氣下,企業應當為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

一、高溫津貼發放政策適用範圍: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及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

二、高溫津貼發放政策實施前提:

在每年5-9月份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以下統稱高溫作業),應當發放高溫津貼。


高溫天氣下,企業應當為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


三、高溫津貼發放實施時間:

5月份應當按實際高溫天數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6-9月份應當按月或按實際高溫天數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

四、高溫津貼發放金額標準

用人單位在職職工高溫津貼的具體發放標準為:按月計發的,每人每月260元;按天計發的,每人每天12元。用人單位發放的高溫津貼納入工資總額,但不包括在最低工資標準範圍內。

  五、從事高溫作業的勞動者因下列情形之一未能正常出勤的,用人單位可按勞動者當月實際出勤且從事高溫作業的天數折算高溫津貼:

  (一)因事假、曠工未提供勞動的;

  (二)在醫療期、工傷停工留薪期、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產假等未提供勞動的;

  (三)勞動者其他個人原因未出勤從事高溫作業的情形。

  六、用人單位當月臨時安排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應當按其當月從事高溫作業的天數折算發放高溫津貼。

  七、對於勞動者工作場所是否屬於高溫場所難以確定的特殊情況,用人單位應結合實際,通過工資集體協商等民主管理程序商定。

  八、防暑降溫工作季節性強,用人單位應合理安排職工夏季工作,適當調整高溫、露天作業人員的勞動強度和作息時間,避開高溫時段,嚴格控制加班加點,確保職工身體健康。

  九、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衛生健康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要根據各自職責加強對用人單位高溫天氣勞動保護日常監督管理工作。用人單位主管部門要督促用人單位做好高溫期間職工的防暑降溫工作。各級工會組織依法對用人單位高溫天氣期間採取的勞動保護措施實施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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