彙算實務:僱主責任保險和團體意外保險能稅前扣除嗎?
彭懷文
我經常收到如下的問題:
A問:彭老師,我們公司給員工購買的僱主責任險能稅前扣除嗎?
B問:那我們給員工購買的團體意外保險能稅前扣除嗎?
C問:我們購買額產品責任險能購買嗎?
D問:我們給員工購買的商業保險能讓稅前扣除嗎?
等等,都是一系列的關於社會保險以外的保險問題,今天就統一回復。
我們想知道那種商業保險是否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應先對商業保險分類進行大概瞭解。
一、商業保險的分類
保險有很多種分類方式,我們就暫時按照稅法上的分類方式來說吧。
商業保險首先可以分為財產保險和人身保險。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企業參加財產保險,按照規定繳納的保險費,准予扣除。
上述的分類是一種不完全的分類,保險種類還有很多更加細緻的分類,筆者主要列舉了跟企業所得稅有關的主要幾種。
從保險分類來說,商業保險的稅前扣除似乎很簡單,應該沒有任何問題,因為《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六條有明確規定,企業參加財產保險應可以稅前扣除。
但是,現實中卻是爭議一致存在,因為上述的分類也不是法定分類,稅法上從未對那類保險屬於財產保險進行確認。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除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險費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業保險費外,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商業保險費,不得扣除。"
看吧,還是同一部法規的規定!因此,對於涉及到職工的商業保險就變得"霧裡看花"了。
下面就分別說說。
二、特殊工種職工的人身安全保險費
雖然《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六條有規定,此類保險費的稅前扣除似乎並無太大爭議,但是細究起來則會發現,對於特殊工種具體範圍、人身安全保險種類等問題,由於政策原因導致實務操作中存在較大爭議。是否能稅前扣除還需要認真分析。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釋義有如下規定:此類保險費,其依據必須是法定的,即法律法規強制規定企業應當為職工投保的人身安全保險,如果不是法律法規所強制性規定的,企業自願為其職工投保的所謂人身安全保險而發生的保險費支出是不準予稅前扣除的。此類保險費範圍的大小、保險費率的高低、投保對象的多少等都是有國家法律法規依據的。也就是說,投保險種需要滿足以下兩個條件才能在稅前扣除:
1、投保依據法定,即國家法律法規或地方法規要求企業為職工投保;
2、保險範圍、保險費率、投保對象等有明確法律法規依據。
根據規定除國家強制規定為從事高空、高壓、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高速運輸、野外、礦井等高危作業人員辦理的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或個人意外傷害保險,以及國家明確規定可稅前扣除的其他商業保險費外,企業為員工購買的商業保險費均不得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扣除。團體意外傷害險屬於商業保險,為員工購買團體意外傷害保險所支付的保費不屬於可稅前扣除的商業保險費範圍,相應支出不得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扣除。
三、因公出差人員的意外傷害保險費
除特殊工種職工的人身安全保險費外,企業為職工支付的商業保險費中,實務中最常見還有因公出差人員乘坐交通工具購買意外保險的支出。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80號)規定,企業職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發生的人身意外保險費支出,准予企業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該公告適用於2016年度及以後年度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意味著以前年度的因公出差人員的意外傷害保險費是不能稅前扣除的。
四、僱主責任保險、公眾責任險等保險費支出
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責任保險費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52號)出臺前,對於企業參加僱主責任險、公眾責任險等責任保險,按照規定繳納的保險費支出,能否稅前扣除,由於屬於商業保險,一直存在著巨大的爭議,按照各級稅務機關之前12366的回答基本上都是不能存在稅前扣除的。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52號規定,企業參加僱主責任險、公眾責任險等責任保險,按照規定繳納的保險費,准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但是52號公告適用於2018年度及以後年度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也就是說從2018年1月1日後的上述保險費支出可以名正言順的稅前扣除了。
筆者一直認為,各類責任保險屬於"財產保險"的範疇,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是完全沒有規定,52號公告也僅僅是迴歸了法規的本來規定,並沒有突破條例的規定。需要特別注意的是52號公告,在"僱主責任險、公眾責任險"後特別的加有一個"等",是把所有的"責任保險"給囊括進去了,意味著所有的"責任保險"都可以稅前扣除。
五、不能扣除的商業保險的"曲線扣除"
商業保險歷來也是稅前扣除爭議較多的,各地執行也不一致。很多商業保險支出雖然不是法定要求,但確是也是企業基於降低企業風險不得已而為之,因此很多商業保險支出具有合理性。因此,企業應多與主管稅務機關溝通,讓其理解企業辦理商業保險的目的和意義,讓其認可商業保險支出稅前扣除的合理性。
比如企業購買汽車保險,除了交強險、車輛損失險、第三責任險等保險外,一般都還購買有駕駛員人身意外保險、成員人身意外保險,但是幾乎沒有那家稅務局會要求把汽車保險中的人身意外保險剔除而不能稅前扣除,因為這類商業保險業具有合理性。
同樣的,如果單位為職工購買有健康保險等人身保險,企業一方面先給職工增加保險金額的工資或補貼,在支付保險費,不要直接計入費用,而是暫時計入"其他應收款——代墊保險費";等到給職工發工資時,再從工資中扣除保險金額。通過此操作,就把給員工購買的商業保險費,變成了"工資薪金支出"了,從而實現把不得扣除的商業保險變成可以扣除的"工資薪金支出"項目了。因此,回到最初的問題,您說“給員工購買意外保險”能扣除嗎?
歡迎大家在彙算中遇到的疑難問題,在後臺留言向我諮詢與提問;或者,就爭議問題,大家一起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