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地下車位不屬人防設施,不計公攤,開發商沒辦產權證,歸屬業主還是開發商?能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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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問題,老舊小區也許存在這情況,十年內新房不存在此情況。1.先講出讓土地時,政府明確兩項,可建容積率,同時,政府規定,地下空間免費給開發商施用。有些地方規定,地下商業,地下停車不收地價,地下住宅收地價。2.報建時政府要求每戶0.8個或一個停車位,多建不限。車位租售皆可,二十年前地下車位不辦證,近十年允許辦證。政府從來沒有要求免費給業主車位,主要是不符合市場經濟,如免費,不買車的人每套房要漲價十萬元以上,不公平。3.地下車位每個車位含地下道路,柱,牆大約三十五平方,造價在八到十萬元,如計算利息,成本會高過十萬。4.貧困地區,車少的小縣城,過去很長時候,開發商不願意做地下車位,工期長,賣不掉,能不建就不建。5.現在地下室停車位圴可辦證。那歷史上發展商沒辦證的車位歸業主嗎?要看業主買房合同,合同發展商沒有承諾免費送給業主,仍然歸發展商。6.發展商可依法要求補辦產證,或出售或出租,原則上優先賣給業主,價格隨市場。自從辦證之日起,需向稅務部門交房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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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知道、《物權法》第六章規定:建築區劃內總共分為業主“專有與業主共有”兩個部分,並無第三部分權屬。凡不能辦理產權證的並無土地使用權,因為它的土地使用權以及建設成本已經被專有部分承擔,該產權本身歸屬於房屋(即業主專有部分)。凡專有部分以外的均屬於業主共有部分。否則屬於違章建築,具體請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和第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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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辦,就是沒有產權,沒有就不能賣。據此,業主所謂的“買”,就是長期租賃。其實這個“租”,極其荒謬,就土地使用權而言,只要開發商沒有獲得權證,就說明是業主共有的,無論地上的下。設想,假設你租了一個快遞箱專用,要付租金,但佔用共有土地設置快遞箱並獲利的這個公司,是不是要向業主支付土地租金呢?一碼歸一碼,車位是開發商建的,使用要付費,土地使用權是全體業主的,使用也要付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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