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4月26日第20個世界知識產權日來臨之際,昨日下午,瀘州中院召開了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狀況新聞發佈會,對外通報2019年瀘州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示範性案例。
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近日,被告張某、瀘州市江陽區某某紅杏餐飲店因涉嫌服務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被法院判決立即停止侵權,賠償原告成都紅杏酒家有限責任公司、黃信陵經濟損失20萬元。
張某在瀘州申請設立的瀘州市某某紅杏餐飲店,在經營過程中突出使用了含有“紅杏”字樣的店招和裝潢,在店招、菜品介紹、手提袋等經營標識中突出使用含有“紅杏”字樣的標識,與 “紅杏”文字商標高度近似。
在這之前,原告黃信陵經申請取得紅杏圖文商標(註冊號1357355)和紅杏文字商標(註冊號4561012),現均在註冊有效期內。後其將紅杏文字商標許可給成都紅杏酒家有限責任公司獨佔使用。
於是,原告在2019年將被告訴至法院,希望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含有“紅杏”字樣的個體工商戶字號並變更個體工商戶名稱,登報澄清事實、賠禮道歉、消除影響;賠償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100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張某、某某紅杏餐飲店在其經營店突出使用了含有“紅杏”字樣的店招和裝潢,在店招、菜品介紹、手提袋等經營標識中突出使用含有“紅杏”字樣的標識,與原告第1357355號“紅杏”註冊商標高度近似,容易導致相關公眾對餐飲服務來源產生混淆,應當依法承擔停止侵害、賠償損失、消除影響等侵權責任。
法院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權;停止使用含有“紅杏”字樣的個體工商戶字號並變更個體工商戶名稱,變更之後的個體工商名稱不得含有與“紅杏”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在瀘州市廣播電視臺發佈聲明和在報紙上就其侵權行為刊登聲明,澄清事實,以消除影響;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含維權支出的合理開支)200000元;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判決後,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被告已主動履行判決。(記者 王雅嫻 劉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