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想維權,卻不瞭解信訪程序?用《信訪條例》乾貨教您如何信訪

在徵地拆遷中,拆遷戶維權的主要途徑有信訪、行政複議、行政訴訟,信訪相對於複議和訴訟而言,其優勢在於如果遇到了好的領導,拆遷維權的效率更高,對拆遷部門違法拆遷的糾正往往就是一句話的事,但信訪活動有《信訪條例》來規範,違背信訪條例的話很可能被行政拘留,那麼今天就來帶大家瞭解一下,如果依法信訪。

拆遷想維權,卻不瞭解信訪程序?用《信訪條例》乾貨教您如何信訪

一、信訪應向有權處理的機關提出

根據《信訪條例》第九條規定,信訪人應當就自己的事項向有權處理的機關提出。

舉個例子,如果是農村房屋改建擴建的,那麼可能就要向當地的農村農業局、自然規劃局、住建局等部門提出信訪,根據《信訪條例》規定,這些部門的內設機構有專門受理信訪工作的,郵寄、走訪的時候,直接向該部門的內設信訪機構申請信訪,效率會高很多。

拆遷想維權,卻不瞭解信訪程序?用《信訪條例》乾貨教您如何信訪

二、不服信訪結果,向上級部門申請“複查”

根據《信訪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如果信訪人對有權機關的處理結果不服,那麼可以自收到該機關的書面答覆之日起30日內請求原辦理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複查。收到複查請求的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複查請求之日起30日內提出複查意見,並予以書面答覆。

舉個例子,如果對縣農村農業局的信訪答覆不服,那麼信訪人可以選擇向縣政府、市農村農業局申請複查。同時許多地區,地方政府會設立信訪局來幫助自己處理信訪事項,因此信訪人也可以向縣信訪局申請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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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服複查結果,向上級部門申請“複核”

根據《信訪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如果信訪人對複查機關的處理結果不服,那麼可以自收到書面答覆之日起30日內請求原辦理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複查。收到複查請求的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複查請求之日起30日內提出複查意見,並予以書面答覆。同時複核機關可以舉行聽證會,就信訪事項進行聽證。

舉個例子(延續第二步),如果信訪人對縣政府的複查結果不滿意,則可以向市政府申請複核;如果信訪人對市農村農業局的複查結果不滿意,可以向省級的農村農業部門申請複查。

四、對複核結果不服,不得再次信訪

如果信訪人對複核結果不服,那麼根據《信訪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和其他行政機關不再受理,即此時信訪程序已經終結,不得再次信訪了,即便信訪,行政機關也不會受理,此時拆遷戶只能通過行政訴訟、行政複議的方式來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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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行政訴訟相對於信訪,優勢有哪些?

筆者開篇已經概括了信訪相對複議、訴訟的優勢,但其實這種優勢完全依賴運氣,而且根據實踐,大多數信訪結果並不佳,同時鑑於行政複議也是行政機關的內部監督,和信訪本質上頗為類似,如果信訪不能解決的問題,那麼行政複議的結果也很難有較大改變。

對於行政訴訟,大家大可不必擔心其繁雜,相比較信訪而言,行政訴訟是個有效的維權方式,信訪能做到的,行政訴訟都能做到,而行政訴訟能做到的,信訪往往做不到。因此大家要注意一點,行政訴訟的起訴期限最短只有6個月,尤其是針對強制拆除這些非法強拆的行政行為,如果信訪了2個月還沒結果,大家一定要及時諮詢專業律師,必要時進行委託,通過法律手段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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