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補償金月平均工資包括年底績效嗎?要注意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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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5月10號簽訂合同,2020.5月10號合同到期,公司不予以續簽合同,經濟補償金月平均工資基數中包括年底績效嗎?公司年底績效5月發放。

經濟補償金月平均工資包括年底績效嗎?要注意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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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跟原因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時候,對於員工來說最重要的就是拿多少經濟補償金的問題了,而公司確實會出現不把年底績效計算在內的情況,對於這樣的情況勞動者要據理力爭,因為績效工資也屬於工資。

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公司的計算方法應當是,用最近的12個月工資總收入除以12,不過在這種情況下還存在兩個問題。

一個問題是你計算出來的工資收入高於當地平均收入的3倍,那麼能夠支持你的最高點也就是平均收入的3倍了。

另一個問題是你計算出來的工資收入低於當地的平均收入,那麼不應當以計算出來的數值作為補償標準,而應當按照平均工資水平來支付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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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公司協商只是一個據理力爭的過程,這個協商的結果可能是公司不同意的請求,也可能是選擇拖著的方式,來促使你早點與公司解決問題。

無論遇到上述的任何一種情況,你都可以不在離職上面簽字,尤其要注意的是很多公司都會準備一份是員工自動離職的申請,那就更不能簽字了,否則對於後續的法律程序會有影響。

接下來需要走的程序就是申請勞動仲裁,或者是你繼續選擇在公司待著,雙方就這樣耗著,一直到問題得到解決。個人建議還是直接申請勞動仲裁的好,畢竟在這裡耗著雖然也可以,但是很少有人能夠呆的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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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勞動仲裁是勞動者解決勞動問題的法律途徑,相關的審理單位是公司所在地的勞動仲裁委員會,具體的地址可以在網站進行查詢。

申請勞動仲裁需要的材料有,勞動者與個公司簽署的勞動合同,勞動仲裁申請書,以及相關的工資收入記錄。

申請勞動仲裁可以勞動者自己申請,也可以委託律師申請,在不考慮成本的情況下可以委託律師進行,很多人覺得可能勞動仲裁很簡單,其實也並不完全,我的建議至少還是詳細的諮詢律師後,再決定是否需要委託律師進行。


小丑哲學


合同到期後,公司不與員工續簽勞動合同,與勞動者協商一致是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在這種雙方都同意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公司是需要向你支付經濟補償金。工作兩年,支付的是兩個月的工資作為經濟補償金,這種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是員工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按照法律規定這個月工資是員工應得的工資,那麼應得的工資肯定是包含已扣的社保,公積金以及其他扣掉的費用。

根據現有的法律規定,工資是由正常上班的工資,加班費,獎金以及津貼和補貼組成的。員工個人的績效是根據員工在公司中完成的任務,通過考核或者達到了公司的要求,從而另行發放的工資,具有獎勵性和評估性,雖然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但是在實踐中,它是屬於工資組成的一部分的。所以公司應該給你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為含績效工資在內的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如果在法律規定相關情形下,比如不能勝任或者患病等,公司沒有提前一個月通知你不續簽合同而是臨時通知,你還可以要求公司另行支付一個月的正常工資呢🙈🙈。


律法廿廿


包括年底績效工資。但要注意需有證據證明,如果單位現金髮放,常常會被排除在外!

當然,所有經濟補償金標準的組成部分,都需要有證據加以證明,譬如單位代扣代繳的個稅金額多少,就需要稅務機關的納稅證明作為證據。

因為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工資,往往僅僅是基本工資,其他什麼“按照公司內部工資分配辦法”、“視公司全年業績自主確定獎金是否發放”都是含糊其辭的,沒有證據證明就不會得到支持!

你勞動合同5月10日到期,但年底績效工資5月底發放的話,是不是會擔心錯過?

證據充分的話,即使單位有規章制度,也不必擔心,一是因為年底績效工資是你上年度應得工資的一部分,二是單位不續簽勞動合同,又以規章制度規定“發放時仍然在職的員工才享有年底績效工資”,是以合法形式規避自己的義務。最終是會支持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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